作者简介:张瑞环,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项继权,(1962年3月5日-2023年5月27日),生前系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二级),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农村问题及地方和基层治理研究。
文献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1期。
摘要: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我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大力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调实行“三权分置”、明晰产权、完善权能,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化改革、探索集体资源有序流动和集体经济新型实现形式。新时代的集体产权改革是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制度、构建高水平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中,一方面将集体产权“嵌入”个体、社区、组织,切实保障农民和集体的权益,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农民市民化,逐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权同价以及构建跨社区的集体股份合作制,使农民、集体资源、资产及集体经济组织得以跨越和“脱嵌”过去小社区的地域性、社会性的局限,在更大范围进行市场化有序配置和流动,壮大集体经济,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发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嵌入”与“脱嵌”的双重逻辑将保障农民和集体权益与要素的市场流动结合起来,是农村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选择和制度创新。
关键词:嵌入;脱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中国道路
一、问题的提出与已有研究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国作为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推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过去十年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全面深化改革,打响改革攻坚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无疑是其中最重大的改革之一!集体产权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过去长期存在着产权不清、权能缺失、资源闲置、难以流动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和市场化的发展,也是我国农村进一步现代化的瓶颈。新时代在党和政府领导下进行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对于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进行了历史性的探索。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农村高效率高质量发展及城乡融合、实现共同富裕和农村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两种研究和发展路径:一种是产权的经济激励论,强调明晰产权、赋予集体产权完整的产权权能,最大化农村经济效益;另一种是基于集体产权的治理基础和社会保障作用,强调维护集体的组织与经营。产权激励论认为传统的农地产权公有制效率低下,主张进一步明晰、完善产权。产权的治理和社会保障论认为集体产权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可以为村庄治理提供经济支持、激活村庄政治等,有的甚至提出建立“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为农民提供返乡选择,解决养老保障难题。以上是两种不同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向,事实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非必须采取单一路径。新时代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兼顾了保障农民、集体利益和建设现代产权制度、推进农村市场化双重目的的改革:一方面要促进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化运行,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农民受益、共建共享。将维护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结合起来,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和实践。为此,本文旨在从“嵌入”与“脱嵌”的角度阐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内在逻辑及实践特点,分析我国农村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道路的历史探索和制度创新。
二、“脱嵌”与“嵌入”: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
(一)“嵌入”与“脱嵌”: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
“嵌入”与“脱嵌”作为一组概念通常被用来描述不同物体、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运作状态。这一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最早由波兰尼引入,用来描述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关于经济社会领域的“脱嵌”与“嵌入”,波兰尼与格兰诺维特的观点最具代表性。波兰尼从宏观的历史制度分析切入,强调“人类的经济是浸没在他的社会关系之中的”,“市场经济只能存在于市场社会之中”。他认为,一种假想的完全的市场秩序是无法自发产生的,社会与自由放任的市场是不相容的,其结果必定会滋生社会的自我保护,甚至产生社会的动荡、严重的政治冲突,直到这种完全放任的市场重新成为社会的一部分。另一个“嵌入”观点由格兰诺维特提出,他从微观的“关系”视角出发,即从具体的经济行为中考察其与社会关系的关联,认为“大多数的行为都紧密地镶嵌在社会网之中”。在波兰尼的宏观“嵌入”、“脱嵌”与格兰诺维特的微观“嵌入”、“脱嵌”理论基础上,符平将其理论应用在我国市场化的具体场域中,在波兰尼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政府在市场化过程中的在场与参与,为市场与社会的“脱嵌”与“嵌入”关系中添加了政治元素,并且在格兰诺维特的微观分析模式基础上,构造了“政治—结构”的分析模式,将政府的在场与参与方式分为显结构(正式组织结构、制度)与潜结构(惯例、习俗、理念等),强调政府在利用潜结构、显结构和市场主体互动中推动和形塑了市场社会的具体模式。以上对于市场经济的政治社会性考察为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建设与运行提供了分析的视角和启示。
用“脱嵌”“嵌入”理论考察市场社会,可以发现市场总是受到两种规则的影响:一种是市场本身追求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以及自我扩张的规则;另一种是政治、社会对于市场的干预和制约规则。第一种规则中,市场总受到“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在一定程度上“脱嵌”于传统的社会关系和空间制约,对市场的逆向干预和反市场行为总是由于其效率太低、收益太少而失败。但完全不受干预的市场几乎是“乌托邦”,会造成“资本主义的自取灭亡”。恩格斯在谈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时提到,“资本主义生产是不可能稳定不变的,它必须增长和扩大,否则必定死亡。即使现在,仅仅缩减一下英国在世界市场供应方面所占的那个最大份额,就意味着停滞、贫穷,一方面资本过剩,另一方面失业工人过剩。要是每年的生产完全停止增长,情形又将怎样呢?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易受伤害的地方,是它的阿基里斯之踵”。马克思主义认为,完全无干预的市场会造成经济危机、贫富分化,使社会底层人民陷入恶劣的生存状况。因此,必须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既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又必须保证社会公平。我国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兼顾两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改革之前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生产经营形式导致了集体产权不清、权能缺失、效益不高等问题,抑制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时期我国致力于在集体所有、稳定承包的基础上建立产权明晰、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同时兼顾深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保护农民的双重目标。
(二)新时代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的权利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集体产权的产权主体是集体,并以集体的方式行使产权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集体产权制度在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形成,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所有制是在高度集中、集体经营、计划管理下实现集体所有、使用、处置,导致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单一、资源难以高效配置。改革开放后,我国集体产权制度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党和政府努力在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权利最大程度明晰到农民、农户,并使劳动力、土地等经济要素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流动,由此,农民陆续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流转权和一定程度上的收益权。但总体上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集体产权制度整体上仍处于产权主体不够明晰、集体和农民权利缺失、农村大量资源闲置的状态。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首先将农村集体资产分为了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要求按照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对以上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同时要求以科学的方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三类资产确量、确股、确权到户;然后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收益、自愿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以及要求针对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的村庄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截止2020年4月,“全国299.2万个拥有农村集体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单位完成数据上报”。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已有超过36万个村完成改革,共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亿多人”。一些试点地区开始将股份按照登记成员、农龄等确权到户;股权管理上,多地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模式。一些地方也探索了在党组织领导下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事务性职能分离,与此同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股权退出、法人地位及其担保、抵押等权利。
三、“嵌入”:农民和集体产权权能进一步明晰、固化
我国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承担了促进农村要素流动、市场化配置的功能,同时也承担了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农民、共同富裕的责任。这不仅要求集体产权制度要明晰、可以流动、拥有完整的权能,同时又要求其承担内部分配的责任。当前我国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致力于将集体产权以“嵌入”农民个体、社区、组织等方式发挥其保障农民权益、服务农村基层、引领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能。
(一)“嵌入”个体:确权到户、权能固化
过去我国的集体产权制度由于产权不清、权能缺失等问题,导致农民、农户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改革以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历了两轮承包尚不稳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户籍绑定,处于流动不居的状态,一些地方甚至定期打乱土地重新分配,这导致了农民不能够有效流转自己的土地,也不能从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流转权上获得稳定收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新时代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调进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长久不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土地承包权30年,并且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确量、确股、确权等工作。“三权分置”、确权的过程中,要求清产核资、明确集体成员身份,一些地方针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也进行了股份化改革。例如,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重庆市2018年实施耕地股份合作经营4万亩,占试点村全部耕地的27%。
在集体产权和资源明确到农民个体、农户后,新时期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将这些权能予以固化。2015年5月,在全国展开股份合作化试点的29个县(市、区)中,其中24个县(市、区)确定了“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静态管理模式,规定新增人口只能通过户内继承、赠予方式获得股份,在此基础上发放股权证书。广东南海作为集体经济发达地区,早在2009年就确立了“股权配置长久不变,按户管理、按股分红”的新模式,以户为代表作为股权登记主体、进行股份分红,明确在特定时间节点后每户得到的股权份额“生不增死不减”,提倡户内股权均等化并向每户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户内股权证。
集体产权产权明晰、权能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在集体所有基础上,进一步将集体产权“嵌入”到农民和农户的过程。通过明晰产权、确量确股,使农民真正拥有了承包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股权的户内继承、静态管理模式使以上权利更加稳固,稳定的财产权利对于农民起到了极大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同时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的成员股的分配方式也最大程度保障了农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和农民的利益,也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嵌入”社区:激活集体所有权、服务社区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明确到农民和农户的同时,“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仍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嵌入”到农民个体的部分可以保障农民从集体财产中获益,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而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可以用来满足地区发展需求。我国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以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三种形式存在,尽管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具有社区性、地域性,但是产权不明、治理不规范使其管理很大程度上悬浮于社区、集体,农民集体无法真正参与决策,集体、社区也无法在其中稳定受益。新时代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明晰产权、确权到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结构,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形式存在,内部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分别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行政和监督工作,而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集体参与决策的核心渠道,承担“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等职责。以上改革措施使集体所有权和资源得到激活,使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有效“嵌入”社区。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化改革后,一些地区为保障社区基本公益性支出而设置集体股。例如北京、上海等地规定可以设置一定比例集体股,浙江省股份合作化改革后的收益分配强调在成员股份分配收益基础上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新时期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其管理结构和获益模式,使集体产权真正“嵌入”到社区、集体中,不仅能使集体所有权得到真正实现,而且也可以通过集体股、公积金、公益金等收入更好地保障社区公益。
(三)“嵌入”组织:党建引领集体经济
农村党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由于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的广泛分布和深度下沉,并且以其强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无疑成为这些地区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和组织核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强调:“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四川雅安市名山区规定:要求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再由村党组织提名推荐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的,大多数地区还构建了“党建”引领集体经济发展的模式。例如湖北恩施来凤县实行党建引领集体经济政策,在县、乡、村三级成立集体经济发展公司,明确各乡镇党委、政府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各村党组织为直接责任主体;淮南市也出台党建引领集体经济政策,发展出“支部+协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以一种社会治理的方式处理其集体所有权、处置权的问题,党组织的领导与监督可以更好地确保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在改革后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中,党组织起到了规划和领导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直接参与集体经济经营发展。党组织作为强大的组织和领导核心,可以管理和引领集体经济,更好地强化领导、调动资源、发动民众、吸纳人才、发展集体经济。
四、“脱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场化回应
集体产权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部分,承担了社会主义分配的重任,不可避免地具有政治功能;但同时集体产权和资源要素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承担了促进农村经济市场化和高质量发展的重任。新时期党和政府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着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先后颁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及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举措。为此,在维护和保障农民和集体权益的基础上,党和政府要求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大力推进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化流动,以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及城乡经济社会高效率、高质量的发展。
(一)农业经营和集体身份的“脱嵌”:流转权、退出权与农民市民化
我国在人民公社时期建立起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通过户籍制度与粮食供应制度将农民完全限制在农村和农业上。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力开始离土离乡、进入城市、走向市场,但是劳动力市场化整体仍然呈现出不完善、不彻底的状况。尤其存在着大规模离土离乡的农村劳动力,还保有农村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土地承包权,进入城市的劳动力无法平等享有城市居民的相关福利与保障等问题,这些不仅制约了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也制约着农村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流动及集体经济的充分发展。因此,新时期集体产权制度推进“三权分置”、明晰产权改革,进一步赋予了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自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使不再从事土地经营的劳动人口可以顺利从土地经营中转移、“脱嵌”于农业土地经营。针对一些农民不仅离土而且已经进城有稳定的工作生活的情况,党和政府相关政策强调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改革中,各地也展开试点,探索出了永久退出、长期退出、部分退出等不同的退出方式。如山东乐陵采取了永久退出和长期退出,永久退出指彻底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也不再享有承包权,长期退出的退出期限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依然保留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权利;湖北黄陂坚持“一村一策”,形成了整户退出、农户部分退出和集体收储三种退出方式。当前大部分试点的模式属于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后仍保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少数地方开始探索农民市民化、彻底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例如宁波市提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尝试探索农民“带权进城”或自愿有偿退出两种模式。允许进城或有意愿进城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此外,“带权进城”将使农民与承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脱嵌”乃至完全“脱嵌”,进而促使劳动力进一步走向市场化。
(二)集体资源的“脱嵌”:集体资源要素的流动与市场化配置
改革以来,尽管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但集体资源在使用上仍有诸多的限制,造成集体资源长期有限流动,大量闲置。新时期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强调明晰产权、实行土地的“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也提出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化经营,探索集体资源、资产的多种收益方式等改革举措,进一步强调大力推进土地等要素的流动和市场化配置。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要赋予试点地区更多的土地自主配置权,探索耕地的占补平衡、评价转换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指标”,进行跨省调剂;探索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上市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形式;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使土地等集体资源得以进一步激活。首先体现在耕地方面,在宏观统筹保证18亿亩耕地的基础上,耕地的减补使土地在空间区域得以更加灵活使用,“三权分置”、规模化经营也使耕地出现了多种经营方式。例如,吉林省通榆县陆家村将全村全部耕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且实现农场耕地的规模化经营。与此同时,集体产权改革使农村的经营性、非经营性等资产进一步盘活。实践中,一些地区开始对村集体闲置资源、设施重新整合,通过租赁、拍卖、入股等方式增加集体收入。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城中村、城郊村通过建设厂房、商铺等方式进行租赁,发展物业经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用途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经过三分之二的集体成员同意可上市,不少地方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上市经营。宅基地改革在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和成员自愿有偿退出的基础上,也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以上针对耕地、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改革改变了过去集体资源有限流动、非市场化配置的状态,有效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脱嵌”:法人化、股份化与跨域经营
我国的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局限于农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小社区,存在着社区封闭化、产权不明晰、管理不落实等问题。集体产权制度在将权利保障到个人和嵌入到社区基础上,促使集体经济组织“脱嵌”于传统小社区。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再依赖原有固化和静态的集体成员,而是允许集体成员股权流转、退出。其次,在集体经济股份化改革试点中,一些地方展开了集体经济组织合并、联村联建等探索性改革,力求统筹整合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成员,建立更大范围的集体经济合作社。例如,杭州市提出乡村振兴联合体,强调“乡村片区化、组团式发展,引导多村抱团突破村域、镇域、县域限制,将资源要素配置在基础好、有前景的园区、开发区、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大学生农创园、乡村创业基地等平台,优化资源空间配置,推进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资本等要素的流动和规模上的扩大及跨域经营使集体经济组织“脱嵌”于原来的小社区,进一步更新和激活了集体经济组织,使其在更大范围内统筹发展。
此外,改革后我国农村村委会与村集体普遍实行“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甚至由村委会代行管理,难以有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在绝大多数地区都构建了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形成了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体制,使其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区别于村委会。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广东、苏南、温州等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探索了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分开,例如苏南地区采取了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上交叉,但在职能和账目上分开的形式,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负责提供社区公共服务,而集体经济组织则采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发展集体经济。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赋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式的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以同等的法人地位,标志着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开放性日益增强,与原来村委会代行经营管理的方式逐渐“脱嵌”,进一步明晰两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功能及范围边界。
五、讨论:市场经济建设的中国道路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等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前提,也是我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共同富裕、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集体产权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体现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与传统资本主义市场化有根本不同的建设路径和制度特点。英国16世纪开始的“圈地运动”是英国农村土地市场化的重要标志,其特征就是土地资本的扩张和私有化,具体表现为领主、大农等主体对于土地的契约、协商甚至是强制性的“圈地”。英国“圈地运动”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市场化,因其剧烈地“脱嵌”于农村社会,引起了农村社会的剧烈波动,这种市场化无疑是剥夺多数农民土地权益的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波兰尼所批判的市场对社会的撕裂,其结果就是进入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谓的“劳动者一无所有的社会”。西方市场化的典型特征是资本扩张的剧烈性、强制性和剥削性,是一种让农民与其土地和财产完全“脱嵌”的市场化。尽管当前各国都已经不同程度的进入了市场化,但是市场化模式以及如何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仍处于不断调整和探索之中。
我国作为人口规模巨大、农民人口众多的国家,市场化、现代化的方式既有着各国现代化普遍的特征,同时又显示出我国独有的道路特征。其共同性表现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和市场化一样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因此努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市场化流动。但是我国现代化是致力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是强调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公有制”为基础、保护农民和集体的权益、追求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及市场经济建设有其独有特征:首先,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后发性,基础的薄弱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是在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的,唯有以党和政府强大的领导和组织能力,市场化和现代化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其次,我国的市场化和现代化是保障农民权益基础上的市场化和现代化,既要保证农村土地等资源的市场化,又要保证市场化的收益有利于全体农民,由此我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呈现出“嵌入”与“脱嵌”的双重特征和逻辑,即一方面要确权、赋权到农民和集体,保障农民和集体的权益,在此基础上发展集体经济、让农民享有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又要使劳动力、集体资源可以流动起来,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要素有序配置,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使其成为同等的市场参与主体。我国市场化与西方最大的区别就是同时兼顾市场化产权明晰、要素流动与集体经济、人民权益及共同富裕的双重目标,既可以避免波兰尼所批判的因市场、社会强烈“脱嵌”而引发的社会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格兰诺维特微观“嵌入”为农民提供保障。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化新路的探索,也显示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道路特色和制度特点,同时为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