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姜方炳,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副研究员。
文献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摘要:1929 年,梁漱溟作了一个关于“铁钩”与“豆腐”的比喻,形象而生动地描述了当时国民政府强力嵌入乡村而陷入治理“内卷化”的困境,为我们探究“一统体制之下乡村社会何以有效治理”问题,提供了诸多思考和想象的空间。基于此,本文在“有效性-合法性”的分析框架下,建构了“乡贤(绅)之治”的四种理想型分类图式,即乡贤之治的善治化(高合法性-高有效性)、乡贤之治的形式化(高合法性-低有效性)、乡贤之治的失序化(低合法性-低有效性)、乡贤之治的灰黑化(低合法性-高有效性)。据此分类图式,在政治话语从“革命”向“改革”的历史流变中,深入考察“乡贤之治”的行动伦理及其演化,可以获得一种关于乡村治理的规律性认识: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名义上的“乡贤”,而在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是否形成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平衡机制。这也意味着,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再造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间层”,特别是要注重乡缘力量的现代转化,积极培育“新乡贤”等社会力量,从而发挥其独特而重要的资源链接和沟通协调作用。
关键词:政治话语;乡贤之治;有效性;合法性;行动伦理;乡村治理
一、“铁钩”与“豆腐”:由梁漱溟的一个比喻引发的思考
1929年春,梁漱溟由粤北上,沿途考察了中国多个地方的乡村状况,之后在《北游所见纪略》一文中评论道:“中国人民好比豆腐,官府力量强似铁钩。亦许握铁钩的人,好心好意来帮豆腐的忙;但是不帮忙还好点,一帮忙,豆腐必定要受伤。”这一关于“铁钩”与“豆腐”的比喻,形象而生动地描述了当时国民政府强力嵌入乡村社会,继而陷入治理“内卷化”困境的问题。
梁漱溟所作的上述比喻,固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内涵所指,却也隐含着对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乡村的深切忧虑。在他看来,“伦理本位,职业分途”的中国社会,主要靠“教化、礼俗、自力”维系乡村秩序,而强化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只会如铁钩般地毁坏豆腐,效果适得其反。正因如此,他在组织开展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极力避免“自操政权”。而之后国民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乡村治理举措及其后果,也印证了这种忧虑并非是不识时务的书生之见。例如,1930年代中叶,国民党提出“寓保甲于自治之中”,意在实施“教、养、卫、管”乡村治理“四字方针”。在此基础上,1940年前后国民党又推行新县制,在县级区域内形成县、区、村三级权力体制,以组织一体化的方式强化基层政权对乡村的控制。但结果是,“政府对乡村加强控制和管理的任何愿望造成了半官僚化雇员的增加,同时也就是财政需求的增长,而政府所依赖却无法控制的赢利型经纪人能够从对村民强征乱摊中中饱私囊”。这也正是杜赞奇在研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时所揭示的“国家政权内卷化”问题。
在乡土中国,任何政治势力要想巩固其政权,就得先寻求在农村站稳脚跟。当时在形式上统一中国的国民党,试图通过与“土豪劣绅”等旧势力的妥协整合乡村社会秩序,结果却陷入了“铁钩”与“豆腐”关系的尴尬境地。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充满多向选择的复杂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志向,“开辟了近代民族-国家建设的胜利之路”,继而领导和团结中国人民开展了建设和改革的一系列艰苦卓绝的探索和实践。
我们固然可以从阶级属性着眼,深入探究国共两党何以有着不同的历史命运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在此更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一统体制之下乡村社会何以实现有效治理?因为这是一个超越阶级属性和历史情境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命题,至今仍困扰着当下中国的基层社会。例如,即便国家已通过服务资源下沉、网格体系建构、数字技术治理、选派驻村干部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更有力地嵌入了乡村社会,但随着非农化、流动化的农民群体与土地和村庄关系的加快松动,干群关系疏离化、基层政权悬浮化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在一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了由富人主政的村级组织、乡村灰黑势力以及机会主义相生相成的“分利秩序”。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将“治理有效”列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总要求之一。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人从“乡绅之治”的历史传统中获得启发,重拾“乡贤”概念并试图赋予其新的内涵,“乡贤之治”也由此在全国各地不断兴起。许多地方更是在组织、政法、统战等党政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积极探索新乡贤治村模式。例如,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安徽等地陆续成立“乡贤参事会”“乡贤理事会”等各类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重庆市永川区等地则大力推行“乡贤评理堂”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等等。从大革命时期急风骤雨式的打倒“土豪劣绅”运动,到当下全国各地“乡贤文化”热的快速升温,呈现的绝非是简单的历史复归。但种种迹象表明,从革命到改革的历史进程似乎正以其特定的运行逻辑回应着乡村治理的“内卷化”问题,从而给我们打开了诸多思考和想象的空间。
二、“有效性-合法性”:“乡贤之治”分析框架的建构
中国的乡村治理问题,实质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公共权力配置问题。其实,在任何时期,乡村的良性治理都有赖于在国家权力下沉与乡村社会自主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就此而言,不管是“乡绅之治”在革命话语中走向消亡,还是“乡贤之治”在改革话语中快速兴起,都不过是围绕这一平衡点的上下历史波动和调适而已。因此,只有通过建构一种关于“乡贤(绅)之治”问题的一般性分析框架,我们才能更为有效地探寻潜藏于历史表象之下的乡村治理规律。
(一)乡贤与乡绅:两个相近概念的辨析
在中国历史上,“乡绅”与“乡贤”在社会和文化内涵上具有较高的重合性。因而,在深入探究“乡贤之治”问题之前,我们很有必要先理清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从字面上看,“乡贤”为“乡”与“贤”两字构成的词语。“乡”古字有“鄉”和“饗”,原意是指“相向对坐,共食一簋”的情状,后来主要引申为三种含义:(1)一种行政区域,如“五州为乡”(《周礼·大司徒》);(2)城市之外的农村区域,如“传一乡秀才”(宋·王安石《伤仲永》);(3)故乡,如“乡音无改”(唐·贺知章《回乡偶书》)。“乡”的上述三种含义都被后世一直沿用下来。例如,作为行政区域的“乡镇”,作为与城市概念和含义相对的“乡村”“乡下”,以及表示出生或长期居住地含义的“家乡”“故乡”。而“加臤以贝”的“贤”字原为“多财”之义,后因“多财”“多才”共为人所宝的缘故,逐渐引申为“人所具有的优秀品德和杰出才能”。因此,作为名词使用的“贤”字,在现代通常是指“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的贤达人士”,而“乡贤”则被理解为以乡缘关系认同为纽带的“本土本乡贤达人士”。学界一般认为“乡贤”一词最早出现于东汉,主要是封建王朝用以表彰已经去世的有所作为的官员和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社会贤达,是一种荣誉性和纪念性称号。例如,有学者就明确指出:“‘乡贤’一词始于东汉,是国家对有作为的官员,或有崇高威望、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达,去世后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后来泛指本乡的贤达,即本乡有德行、有才能的名人。”
相对而言,“乡绅”是与“乡贤”关联性最大的一个概念。“绅”,本意为古代士大夫束在腰间的大带子下垂部分,后引申为士绅之义。“缙”(指红色的丝织品)和“衿”(指汉服的交领)的用法与“绅”相似,原来都与古代中国人的服饰相关,后来作为象征性符号分别引申为官员和读书人。自隋唐推行科举制度后,“绅士”“缙绅”“绅衿”所指称的人群均与科举功名紧密相关,在主体范围上也高度重叠,因而常常存在混用的现象。据日本学者寺田隆信的考证,“乡绅”一词在宋代的文献中就已经出现,但作为固定史料用语则是在明代。在明清时期,“乡绅”一般指“居乡之绅士”,“官”与“绅”已有明显区分,正所谓“官于朝,绅于乡”。乡绅群体由于“贤愚优劣,固有不齐”,其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化。一般而言,以懿言嘉垂范乡里的乡绅被称为“正绅”,其基本内涵、主体范围与“乡贤”较为一致,为乡民所共同敬仰和传颂;而武断乡曲、危害乡里的乡绅被称为“劣绅”,在近代中国成为农民革命运动的主要打击对象。因而,对乡绅地位和作用的评价,既要注重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情境进行“同情的理解”(sympathetic understanding),也要注重区分个体性抑或群体性的分析视角,考察其精神品质和伦理实践,否则容易失之偏颇。
(二)“有效性-合法性”框架下的“乡贤之治”分类图式
从社会变迁的视角来看,近年来“乡贤之治”在全国各地的兴起,既是对“乡绅之治”文化传统的一种历史承继,也是对当下乡村社会呼唤善治秩序的一种积极回应。当然,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都面临着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问题,“乡贤(绅)之治”也不例外。可以说,有效性和合法性构成了考察“乡贤(绅)之治”问题的两个基本维度。
从治理主体的角度看,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嵌入性和公共性是决定“乡贤之治”有效性的两个关键因素。在当下“乡贤之治”的情境下,嵌入性包括人际嵌入性、体制嵌入性和文化嵌入性,分别体现在与村民、村两委和村庄共同体的关联性方面;公共性则包括实践公共性、言论公共性和价值公共性,分别体现为公共事务参与、公共利益表达和公共精神传递。另外,在笔者看来,“乡贤之治”的合法性具有双重含义,既包括国家对乡贤身份及其治理行动的赋权和认可,也包括乡民对乡贤身份及其治理行动的信任和认同。当国家或乡民只是“乡贤之治”合法性的单一来源时,乡贤作为“中间人”的协调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其治理过程也很可能引发官民冲突的风险。“有效性-合法性”的分析框架,由于抽离了具体的阶级属性和历史情境,明显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探究“乡贤之治”问题。
当然,“乡贤之治”主要是在国家(政府)、乡贤、乡民三者构成的关系结构中展开的,“乡贤”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沟通和协调功能。由此,在研究“乡贤之治”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凸显乡贤的主体性要素(意愿、能力、身份、行动),从意愿和能力角度考察“乡贤之治”的有效性问题,从身份和行动角度考察“乡贤之治”的合法性问题。基于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二维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根据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方法,形成关于“乡贤之治”四种类型的分类图式(见图1):一是乡贤治村的善治化(高合法性-高有效性)。在这一类型的“乡贤之治”情境下,乡贤不仅具有嵌入乡村社会网络、介入乡村公共事务的意愿和能力,而且其治理身份和行动也同时获得了国家和乡民的信任和认同,具有双重合法性。二是乡贤治村的形式化(高合法性-低有效性)。在这一类型的“乡贤之治”情境下,乡贤的身份及其治理行动虽然具备较高的合法性,但缺乏嵌入乡村社会网络、介入乡村公共事务的意愿和能力,往往是空有“乡贤”之名,而缺乏“乡贤之治”之实。三是乡贤治村的失序化(低合法性-低有效性)。在这一类型的“乡贤之治”情景下,乡村社会已趋于解体,处于“自在”的失序状态。四是乡贤治村的灰黑化(低合法性-高有效性)。这一类型的“乡贤之治”,由于缺乏国家或乡民的认同基础,往往表现为“伪乡贤”仗势欺人、横行乡里。上述分类图式虽然在现实中难以找到一一对应的实践案例,但无疑为我们考察不同历史和社会情境中的“乡贤之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系,从而有利于深入探究乡村治理的历史样态及其实践逻辑。
三、政治话语历史流变中“乡贤之治”的行动伦理及其演化
在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天高皇帝远,国家权力长期依靠“乡绅之治”维系基层社会的礼治秩序,因而“皇权较多具有文化象征意义;地方绅权则较多具有实际的管辖意义”。不过,这种以“乡绅”为中介间接治理乡村社会的模式,在近代中国的大变局中遭受了严重冲击,“传统时代被整个社会价值取向所崇奉的‘绅士’阶层,简直摇身而为‘全社会’的‘公敌’”。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及中央改革发展政策的推动下,“乡贤之治”在全国各地快速兴起,从而成了一个极具传统文化底蕴的新题域。可以说,在政治话语从“革命”到“改革”的百年流变中,“乡贤之治”的行动伦理及其演化,勾画出了中国乡村治理秩序变迁的历史轮廓。
(一)堪为“一乡之望”:乡绅阶层的制度性生成及其权威来源
在传统中国,乡绅作为儒家思想的布道者和卫道士,享受着治理乡村社会的文化权威,并以其独特的方式觉民行道、化民成俗,主导着乡村礼治秩序。“乡绅”在中国的历史虽然由来已久,但其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在明代的兴起,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生员被赋予一定的特权,从而形成了一种“同类意识”。明代的科举制度与唐宋时期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朝廷规定只有生员(童试及第者)才能应考乡试,并赋予其相当于九品官的特权,终生享有徭役优免权。这种共享法定特权的身份地位以及以儒学修养为人生旨趣的社会群体,极容易形成一种阶层化的“同类意识”。二是科举竞争激烈,致使大量生员积滞于乡。明代虽然人口大幅增加,但举人、进士的名额却大体未变,从而迫使众多未能取得更高功名的生员放弃科举,在当地另谋出路,成为新兴乡绅的重要来源。这些积滞于乡的生员再加上因罢黜、丁忧、致仕等原因而居乡入仕者,构成了明代乡绅阶层的主体。
如果说明清时期朝廷赋予乡绅的特权是制度性、外在的,那么他们通过掌握文字及儒家经典而形成的权威则是文化性的、内生的。费孝通先生曾作出关于“自然知识”和“规范知识”的分类:“在人类所知的范围里本来可以根据所知的性质分为两类:一是知道事物是怎样的,一是知道应当怎样去处理事务。前者是自然知识,后者是规范知识。”而儒家思想作为一种规范知识,正是在传播过程中与文字之间必然的紧密结合,造就了“劳心者”阶层——士大夫。在传统中国,上述规范知识便是“礼”,礼被广泛地遵循和实践,就形成了儒家所标榜的礼治秩序。不同于法律制度,“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根据儒家亲亲尊尊的原则,“人与人之间的阶层落差是理所当然的,但可以在动态性中通过个人努力与关系运作,尤其是通过读书实现向上流动”。而科举制度的推行,为这种社会流动提供了稳定而有效的制度基础。“科举制度以其具有外显标志和社会文化内容的‘功名’身份,把社会力量的士同政治力量的官僚紧密结合在一起,这就是士与仕的结合。”当然,乡绅所拥有的权威并不仅限于其个体性的道德和学识,还与其连接各层级政府权力系统的能力有着重要关联。瞿同祖曾根据官吏与非官吏的身份差异,将士绅分为“官绅”和“学绅”,并认为以此区分来分析清代的权力结构,有着重要的社会学意义。“通常来讲,‘官绅’比‘学绅’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官阶或功名高者比低者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原因很明显,官绅及有高级功名者与权力系统(power hierarchy)有更密切的联系。”正是基于这种与权力系统的社会勾连和关系运作,乡绅群体可以获得超越一村一乡的影响力,为地方和宗族获取利益,堪为“一乡之望”。
总而言之,在科举、学校、优免等国家制度的支持下,乡绅所拥有的身份特权是法定的、明确的,他们可以凭借这种处于政府与乡民之间的“中间人”身份,享有治理乡村社会的文化权威,介入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之中,通过“教化”和“养民”(如灾害救济和民间慈善)等方式维护乡村礼俗、保护乡民利益。由此可见,“拥有正统的、道德性的文化知识,和保持一定的道德威望无疑”是乡绅群体获得文化权威的必要前提。而且,“在乡村的公共生活中,村民们无疑会信赖那些能够为自己带来实际利益并有着共同话语的乡村权威。”这也意味着乡绅治理权威的形成,必须符合乡民对他们的角色期待,承担起与其身份相适应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难以获得来自乡村社会的合法性,甚至被认定为“劣绅”。
(二)走向“双重背离”:革命话语与“乡绅之治”的历史消亡
近代以来,随着中国遭遇“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乡绅阶层所赖以维系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而其自身也开始不断走向多元分化,出现了“官绅”“学绅”“商绅”“军绅”等不同性质的群体类型。而且,士绅群体也不再限于教育和政治领域,绅商合流、军绅合流的现象不断增多。由此,多元分化的乡绅阶层的整体形象也开始模糊。总体而言,“明清时期的乡绅强调功名带来的政治身份,晚清时期的乡绅突出其对儒家知识体系的固守,民国时期的乡绅则看重其财富与公众影响,不一而足”。
在相关研究中,学者们都认识到近代社会急剧变迁中的绅权消亡及其对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深刻影响问题,不过在分析其原因时,侧重点却有所不同。张静在“国家政权建设”视角下展开深入分析,认为近代中国历史存在一个“国家权威中心的建构过程”,致使过去的地方社区精英被逐渐清除,“其结果必然导致以绅士为中心的地方社会结构的解体”。而王先明则认为,绅权的消亡不能将其简单归结于乡绅“劣化”这种道德性评价。他认为,“绅之所以为‘劣’并从普遍意义上与乡民利益形成日趋严重的对立,实与乡村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制度性变迁密切相关,而断非‘正绅’与‘劣绅’的道德分别所致”。正是由于晚清一系列的“新政”(如废除科举制)特别是士绅与团练结构的结合及其权力的组织化过程,开启了“绅权体制化”和“士绅权绅化”的历史进程。久而久之,不断异化的绅权既疏离了国家,又疏离了乡民,乡绅与国家和乡民之间出现了“双重背离”的治理无序化问题。于是,在1920年代末,“当‘大革命’风潮涌起于乡村社会之际,‘打倒绅士’的政治取向已经为社会所认同,以‘集体记忆’的特征成为一个极具时代性的号召”,乡绅阶层开始逐渐走向消亡。
(三)激活乡缘新力量:改革话语与“乡贤之治”的快速兴起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依托强有力的政治动员和组织力量,通过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形式迅速把一盘散沙的农民组织起来。特别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全面推行,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乡村管理组织体系,实现了“有组织的政治权威代替了自发产生的乡贤权威”。然而,改革开放后,这一社会管理体制在市场化、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迅速瓦解,中国乡村社会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深刻变迁。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革命到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乡贤之治”的文化传统并未随之消失殆尽,而是作为中国人特有的文化心理,蕴含于自身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之中,并孕育了新时代的社会风尚。近年来,随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及后农业税时代国家直接治理乡村问题的不断显现,乡贤文化传统及其蕴含的治理智慧、乡愁情结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由此,全国各地推动“乡贤回归”的政策举措不断出台,乡缘新力量也得以不断被激发。
从有效性的维度看,乡缘共同体的存在为“乡贤之治”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乡贤回归”的背后潜藏着的仍是中国人地缘身份认同的“套嵌向心”式结构,这既有利于对落叶归根式的城乡有机循环的活力修复,也有利于新乡贤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可以说,作为现代社会精英的“新乡贤”,乡缘共同体仍是体现其人生意义的重要场域。从现有的诸多实践案例看,只要具备一定的沟通渠道和实现平台,他们回馈乡里的意愿和能力就容易被激发,其实践效果也往往受到了广大乡民的欢迎和好评。
从合法性的维度看,新时代的“乡贤之治”已得到一系列国家政策的支持,具有明显的国家合法性。可以说,近年来,“新乡贤”热的快速兴起,与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积极倡导和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例如,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也提出要发展新乡贤文化。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指出,要“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更是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2019年12月3日召开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传统文化的滋养作用,发挥身边榜样的示范作用,发挥乡贤能人的带动作用”。由此可见,在当下中国,乡贤文化传统已被视为可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源。这也意味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增强文化自觉、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其治国理政之道正变得更加理性、成熟和自信。
四、再造“中间层”:流变的政治话语与不变的治理规律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大国治理都会面临“规模负荷”问题,而对于广土众民的中国而言则尤为突出,且集中体现在国家权力如何实现对基层(特别是乡村社会)的有效渗透和控制问题。对此,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全面推行的郡县制,虽然奠定了“郡县治,天下安”的治理传统,但并未化解帝制中国“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这一基本矛盾。而在明清时期,随着乡绅阶层的制度性生成,以“教化”与“养民”为主要实践形式的“乡绅之治”,在化民成俗中促进了乡村社会礼治秩序的生成,从而维系了“儒法国家”基层社会的长治久安。这种以儒家文化权威为“中介”动态平衡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从文化一体化的角度有效弥补组织一体化的运作逻辑,对于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亦有着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中国农村的政治是凝结了历史的政治,不理清历史的脉络,现实的结就难以真正解开。”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经历了深刻变迁,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盘散沙式的农民被高效地组织起来,与此同时,作为革命对象的传统乡绅阶层也随之迅速退出历史舞台。毋庸置疑,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封建斗争所取得的一大历史成果。当然,如前所述,近代乡绅群体的劣化和消亡,并不就意味着乡贤文化传统的陈腐和不堪。如果从道德评判的视角来看,乡贤是为乡绅群体中之正绅,而“土豪劣绅”则恰恰走向了乡贤文化要义的反面。其实,崇德尚贤的文化精神自从在中国社会确立之后,从未因历史变迁而消逝。在过去的一百年里,中国的政治话语虽然发生了从“革命”到“改革”的历史流变,但通过借助“有效性—合法性”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流变的是政治话语,不变的是乡村治理规律: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名义上的“乡贤”,而在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是否形成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平衡机制。由此启示我们,单凭组织化的“横暴权力”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显然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持续的,而通过“抽象继承”乡贤文化传统,发育中间力量以沟通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失为当代中国可资探寻的一条乡村善治之路。这也意味着,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推动乡缘力量的现代转化,积极培育“新乡贤”等社会力量,以发挥其独特而重要的“中介”作用。近年来,“乡贤之治”在全国各地的快速兴起,恰恰说明有效的乡村治理应该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而这种平衡又离不开一种文化性中间力量的资源链接和沟通协调。
当然,对“乡贤之治”行动伦理及其历史演化的分析结果也提醒我们,当代乡村社会在“引贤致治”的过程中,既要注重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新乡贤的群体边界和角色定位,也要注重从组织化的角度建立针对这一精英群体的社会联结和治权约束机制,以此防范其对国家和乡民的“双重背离”而走向异化。毕竟,梁漱溟那个关于“铁钩”与“豆腐”的比喻,既有力揭示了国民政府乡村统治秩序溃败的深层逻辑,同时也为我们探寻一统体制之下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之路,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历史镜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