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史常亮,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郝晓燕,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助理研究员。
文献来源:《农村金融研究》2023年第7期。
摘要:论文将北京大学县域数字乡村指数和2018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调查数据进行匹配,从收入增长和收入分配两个维度,实证考察数字乡村发展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效应。结果发现:数字乡村能够显著提升农户收入,这一结论经过内生性处理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从不同维度看,乡村生活数字化的增收效应最大,其次是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数字化,而乡村经济数字化的影响不显著;基于收入来源视角发现,数字乡村主要通过直接提高农业经营收入和自营工商业收入来促进农户增收;数字乡村对农户增收未实现包容性增长,对中、高收入水平农户的增收效应更显著,并会扩大农户收入差距。
关键词:数字乡村;农户收入;收入增长;收入分配;收入差距
一、引言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现阶段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而着力提升农民收入、缩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受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农民增收的空间和渠道收窄,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过去十多年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扣除价格因素)已由2010年的11.4%回落到2020年的3.8%,2021—2022年虽略有反弹,但增速稳中趋降的势头已经显现。与此同时,农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日益突出。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按农村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数据,2010—2018年,中国农村居民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已经由7.51倍扩大至9.28倍,尽管2019—2022年有所缩小,但仍达到8.87倍。不断扩大的农村收入差距不仅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而且不利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将进一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如何在继续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缩小农村收入差距,成为当前中国“三农”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得益于信息通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作为“新农具”被广泛嵌入到乡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彭晖、张曌,2023),尤其是数字经济与农业农村相结合所催生的数字乡村的发展,已成为新时代促进农民增收和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孙俊娜等,2023)。已有研究对数字技术如何影响农户收入进行了有益探讨,相关文献虽已证实数字化应用的某一维度或单一指标,如互联网(刘晓倩、韩青,2018;冯履冰、郭东杰,2023)、智能手机(Ma et al.,2020;Rajkhowa & Qaim,2022)、电子商务(唐跃桓等,2020;邱子迅、周亚虹,2021;秦芳等,2022)等对提高农户收入具有积极作用,但对于数字乡村其他维度(例如数字生活、数字治理等)的影响效应还有待补充。近期随着数字乡村战略的推进,学者们对数字乡村的概念和内涵的认识逐渐加深,一些文献通过构建数字乡村发展的多维评价指标体系,从省级层面检验了数字乡村的农民增收效应(齐文浩等,2021;张岳等,2023),但鲜有文献直接从数字乡村建设主战场——县域层面入手,评估县域数字乡村发展对微观农户收入的影响效应。
数字技术应用虽然能够为农户提供均等的受益机会,但每个农户从中的获益未必是均等的(邱泽奇等,2016)。如果数字乡村发展只是在整体层面和平均意义上提高了农户的收入水平,而无助于低收入农户的收入增加,那么这个结果并不利于消除农村内部收入不平等和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因此,认识数字乡村发展与农户收入分配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相关的经验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一些文献使用分位数回归或分组回归分析发现,比起高收入农户,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对低收入农户的增收效应更强,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张永丽、李青原,2022;邱子迅、周亚虹,2021);但采用同样的方法,另一些文献却发现数字技术普及应用的增收效应对高收入农户更加明显,从而加剧了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刘晓倩、韩青,2018;李怡、柯杰升,2021;刘任等,2022;朱秋博等,2022)。导致这种分歧固然有研究样本、测度指标不同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研究方法的内在缺陷。正如邢春冰(2008)的研究表明,传统分位数回归考察的是收入条件分布的分位数,而收入差距所对应的是收入无条件分布的分位数。因此,仅依据条件分位数回归的系数来探讨数字技术对农户收入差距演变的影响可能并不严谨。
当前,中国数字乡村建设已由战略规划进入扎实推进的新阶段(邓金钱、刘明霞,2023),数字乡村对农户生产生活的战略性和全局性影响也开始逐渐显现。那么,数字乡村发展究竟能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提高农户收入?以及数字乡村发展究竟是会为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划下一道更加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从而加剧农村贫富差距,还是有利于减弱低收入家庭的信息劣势,使其能够共享数字经济的发展红利,从而实现农村居民收入的包容性增长?这不仅关系到数字乡村建设的可持续性问题,更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和共同富裕的实现。本文试图利用北京大学县域数字乡村指数与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在县域层面的匹配数据,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经验证据。相较于已有研究,本文的边际贡献体现在:一是从收入增长与收入分配双重视角,探究数字乡村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有利于丰富对数字乡村社会经济影响的认识;二是利用县域数字乡村指数和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的匹配数据,实证检验县域层面的数字乡村发展如何影响微观农户的收入,拓展了现有文献的关注视域。
二、政策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政策背景
“数字乡村”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农业农村信息化的新阶段(李丽莉等,2023)。中国数字乡村建设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1992年,原农业部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农业农村信息化的最早建设规划《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方案》,拉开了中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的序幕。此后,“金农”工程、信息扶贫致富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以及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相继实施,为农业农村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2004年以来,国家对农业农村信息化的重视上升到顶层设计的高度。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随后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从农业信息技术研发、信息基础设施覆盖、农户信息素养提升等多个层面,对提高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以及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进行部署。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标志着中国农业农村信息化进入了全面提升的数字乡村建设新阶段。在随后几年里,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数字乡村建设指南1.0》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全国数字乡村、数字农业工作进行部署。2022年,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公布了首批117个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县(市、区)。以此为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陆续部署和开展了省级数字乡村试点工作,中国数字乡村建设进入到越来越具体的政策实施和项目落地阶段。
(二)理论分析
1.数字乡村的收入增长效应
作为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数商兴农”工程的重要抓手,数字乡村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深度融合,为农户增收带来新机遇。一是推动农业产业数字化转型,增加农业经营收入。一方面,数字乡村的发展可以有效降低信息获取成本,让农户有更多渠道获取知识并且运用到农业生产各环节,促进农业技术革新和生产力提高,推动传统农业向智慧农业转型升级,进而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与农户收入增加;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引入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帮助农户有效获取商品价格信息和及时掌握市场供求信息,从而提高农业生产决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降低生产和经营风险。此外,随着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农户可以借助电商平台和直播等形式与消费者建立更直接的联系,推动农产品上行,提高农产品销量和边际收益,进而增加农业经营收入。二是促进农户创业活动,增加工商业经营收入。当前,“信息贫困”已成为农民享受现代化红利的重要障碍。而数字乡村战略的实施使农村不再是“信息孤岛”,借助互联网、5G基站、手机等数字技术与工具,农民可以便捷地获取各种信息和知识,促进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积累,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增收机会。三是提供更多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工资性收入。一方面,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应用实现了跨时空、跨地域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打破劳动力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传输壁垒,提高就业信息传播的到达率和有效性,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增加外出从业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数字乡村发展催生的农村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农产品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为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有助于增加农户的本地从业工资性收入。四是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增加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由于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农业信贷市场失灵,农户普遍面临较为严重的金融排斥问题。而作为数字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金融的普及一方面能够有效弥补传统金融难以服务“长尾群体”的缺陷,通过提供网上开户、网上理财、网上投资等线上金融服务,帮助农民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增加家庭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有助于扩大和改善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渗透率,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与包容性,有效丰富农户的融资渠道,缓解其面临的融资约束,使其有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家庭经营收入。
2.数字乡村的收入分配效应
由于数字经济的两面性,数字乡村发展对农户收入分配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一方面,包括互联网、智能手机和电子商务在内的数字技术应用可以极大地降低信息搜索成本,特别是对于存在明显信息劣势的低收入家庭,数字技术的赋能有利于减弱其信息劣势,实现“去边缘化”,使其能够平等地获得技术和服务,公平地参与经济活动,并分享数字经济的发展红利,从而有助于其家庭收入的增长和财富积累,并减少农村收入不平等。但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社会群体在数字技术的获取和使用方面存在差异,数字乡村发展也可能带来新的“数字鸿沟”,这将扩大农村贫富差距,并导致两极分化。一是“接入鸿沟”,指不同群体触及数字技术和数字信息设备的差异。与城市相比,当前农村地区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网络设施设备普及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中国乡村振兴综合调查研究报告(2021)》显示,全国仅两成村庄实现“户户通”宽带;在一些地区和村庄,仍有许多低收入家庭无法使用计算机和宽带。二是“能力鸿沟”,指由于数字素养的差异,不同群体在获取、利用和创造数字资源等方面存在差异。数字技术存在使用技能门槛,低收入群体因为资金、数字素养、数字技能、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可能会更加缺乏接受信息、筛选信息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从而在数字乡村的发展过程中更容易“被边缘化”,成为“数字难民”。无论是“接入鸿沟”还是“能力鸿沟”,都会导致一部分农户被排挤在数字红利分享的门槛之外,进而产生“受益”不平等。综上,数字乡村发展既可能因数字经济红利大规模释放而缓解农户收入差距,也可能因财富鸿沟与数字鸿沟相互叠加而加剧农户收入差距。在正反两方面共同作用下,数字乡村发展究竟会如何影响农户收入分配,有待实证进一步检验。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实证分析主要基于三方面数据:第一类是由北京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阿里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县域数字乡村指数。该指数从乡村数字基础设施、乡村经济数字化、乡村治理数字化、乡村生活数字化四个方面,对全国1880个县(不包括970个市辖区和1个特区)2018年的数字乡村发展实际水平进行实证测度,是目前国内较为权威的刻画县域数字乡村发展现状的指标。第二类是县域社会经济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县域统计年鉴》和各县域统计公报、政府工作报告。第三类是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018年农户调查数据。该调查系统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万多农户展开跟踪调查,是目前国内覆盖面最广、延续时间最长的农户追踪调查之一。本文以县域代码为标识,将上述三套数据精准匹配,最终获得206个县(县级市)的13279个农户样本。
(二)实证模型设定(完整版详见知网)
四、数字乡村与农户收入:基准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作为分析的起点,我们首先聚焦数字乡村发展对农户收入的绝对影响,即评估数字乡村的收入增长效应。表2第(1)列报告了基于最小二乘法(OLS)的回归结果。当添加全部控制变量后,核心解释变量“数字乡村指数”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数字乡村能够显著促进农户收入增加。从经济显著性上看,数字乡村指数1个标准差的变动,将会导致农户家庭人均收入增加12.53%个标准差。这表明,数字乡村对农户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在统计意义上,在经济意义上也同样显著。
北京大学县域数字乡村指数从乡村数字基础设施、乡村经济数字化、乡村治理数字化和乡村生活数字化四个维度来构建指标体系。为检验数字乡村不同维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差异,将核心解释变量依次替换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指数、乡村经济数字化指数、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和乡村生活数字化指数,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2第(2)~(5)列所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乡村治理数字化和乡村生活数字化均对农户收入起到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其中乡村生活数字化的增收效应最大,其次是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数字化;而乡村经济数字化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与赵佳佳等(2023)的研究发现类似,究其原因可能是现阶段数字经济与乡村产业的融合程度还比较低,数字乡村新业态、新模式与农户的生计联系和互动场景仍然有限(孙俊娜等,2023)。
(二)内生性处理(完整版详见知网)
(三)稳健性检验
为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从以下角度进行稳健性测试。一是替换被解释变量。考虑到相对于总收入,纯收入由于扣除了转移性支出和经营费用性支出,更能反映农户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为此将被解释变量由人均收入对数更换为人均纯收入对数。二是剔除极端值。一方面,为消除异常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另一方面,考虑到本文使用的县域数字乡村指数主要基于阿里巴巴业务平台数据编制而成,其所在的浙江省无论是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上还是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都先试先行、走在前列,为避免研究偏差,进一步剔除浙江省的样本。三是选择子样本。一方面,考虑到县级市相对于一般县级行政区往往享受着更多的政治资源和扶持政策,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基础上具有显著性优势,可能会对数字乡村发展的净效应识别产生干扰,剔除该部分样本;另一方面,考虑到对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县(旗),由于体制差异及民族政策因素的影响,其农户生计与其他县(旗)可能有所差异,为保证研究对象的一致性,进一步剔除自治县的样本。
表4报告了上述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在不同形式的稳健性检验中,数字乡村指数的估计系数始终保持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本文研究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四)作用机制分析
理论分析指出,数字乡村将通过推动农业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创业水平、增加非农就业和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从不同收入来源渠道增加农户家庭收入。为探究数字乡村赋能农户增收的具体机制,本文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不同来源的家庭人均收入对数,并分别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数字乡村对经营性收入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对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现阶段数字乡村对农户收入的增长效应主要源于经营性收入的增加。进一步地,经营性收入又可分为农业经营(包括农林牧渔业)收入和自营工商业收入。表5中估计结果显示,数字乡村对于人均意义上的农业收入和工商业收入在1%的水平上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对于后者的影响程度更大,说明数字乡村主要通过影响农户的农业生产行为以及工商业经营活动,从而提高家庭收入水平。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虽然数字乡村通过促进创业改变了农户单纯依靠农业生产获取收入的局面,但拓宽农户增收渠道的作用依然有待进一步探索(张岳等,2023)。
五、拓展讨论:数字乡村的收入分配效应
基准分析证实了数字乡村对促进农户增收的因果效应。但是,绝对收入水平的提高并不代表对农户收入分配同样有正向作用。如果数字乡村发展只是提高了那些原本就具有较高收入水平农户的收入,那么,我们所发现的数字乡村对农户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将会产生“马太效应”,从而拉大农户间收入差距。为探讨数字乡村发展在促进农户增收的同时能否改善农户之间的收入分配,本文引入基于再中心化影响函数的无条件分位数回归方法,通过分析数字乡村在不同分位点处对农户收入的差异化影响,来判断其对农户收入分配的影响。充分考虑参数异质性,本文共选取了10%、25%、50%、75%和90%等5个最具代表性的分位点进行参数估计。表6报告的回归结果显示,数字乡村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在10%分位点处不显著,而在25%分位及以上的中、高分位点处均正向显著,并且随着分位点的增加,其回归系数总体上呈现出增大的趋势,由0.629上升至1.379,说明数字乡村发展对中、高收入农户的增收效应更为凸显,而无助于低收入农户增收。结合前面的分析,这意味着数字乡村发展在提高农户收入的同时,也将会拉大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
为了更直观细致地展现数字乡村对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增收效应的异质性,图1绘制了在[0.05,0.95]分位数区间,以0.01为步长进行91次无条件分位数回归的结果。图1中,横轴表示分位点,阴影表示95%置信区间,中间虚线为数字乡村指数估计系数。可以看到,随着分位点的增加,数字乡村指数的显著性和系数估计值也在逐渐提高,意味着对于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户,数字乡村对其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也越大,反映出现阶段数字乡村总体上更加有利于中、高收入水平农户收入的增加,而对于“穷人中的穷人”——即处在收入分布最低端位置的这部分农户,他们很难从数字乡村发展中获益。
结果表明,数字乡村尚不具有改善农户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通过收入分布效应扩大农户间的收入差距。那么,数字乡村发展对于农户收入差距的具体影响水平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使用基于不平等指标统计量的再中心化影响函数回归方法,估计数字乡村对农户收入差距的边际影响。结果如表7所示,其中被解释变量是根据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泰尔指数和对数离差均值构建的再中心化影响函数值。三个回归中,数字乡村指数的估计系数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数字乡村的发展将增大农户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具体而言,控制住其他因素不变,数字乡村发展使得基尼系数、泰尔指数和对数离差均值分别上升了0.017、0.262和0.027。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主要结论
随着数字乡村战略的推进,数字乡村发展给农村带来的究竟是普惠式的包容性增长还是会拉大农户收入差距,是亟待回答的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本文基于北京大学县域数字乡村指数和2018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的农户匹配数据,对上述问题进行检验。结果发现:第一,数字乡村能够显著提升农户收入,经过内生性处理和稳健性检验后这一结论依然成立。第二,数字乡村的不同维度对农户收入的促进作用存在差异,其中乡村生活数字化的增收效应最大,其次是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数字化,而乡村经济数字化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第三,数字乡村主要通过提高农户农业经营收入和自营工商业收入进而实现增收,而对工资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无显著影响。第四,数字乡村对不同收入农户的增收效果存在差异,对中、高收入农户的增收作用更大,而对低收入农户的增收效应不显著,从而会扩大农户间收入差距。
(二)政策启示
本研究不仅为评估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经济影响提供了经验支撑,也为推动数字乡村均衡发展、防止数字鸿沟扩大的政策制订提供了有益启示。一方面,尽管本文得出了数字乡村发展会拉大农户间收入差距、不利于改善收入分配的结论,但同时也发现数字乡村从绝对水平上提高了全体农户的福利,这说明推动数字乡村建设仍然是新时期实现乡村振兴、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和新动能。应持续完善数字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聚焦产、供、销及服务等全产业链环节,补足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短板,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项具有多方影响的经济社会建设,不同收入农户对于数字乡村发展成果的分享并不均等。应重视数字乡村发展会拉大农户间收入差距这一可能,将“数字包容”纳入数字乡村战略,在政策制定中着重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数字可负担性、数字可获得性、数字能力及其公平性,加大低收入群体数字公共服务供给和数字化技能教育培训帮扶力度,不断弥合数字鸿沟,使所有农户都能够积极参与到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共享数字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