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黄宗智,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曾任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兼职博士生导师。
文献来源:《中国乡村研究》2021年第1期。
摘要:本文聚焦于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既指出其令人振奋的一面,也指出一些其所忽视的问题,从既是历史回顾也是前瞻愿想的角度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思考。文章对比中国与西方(特别是美国的乡村)间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历史间的异同,特别突出中国乡村小农、社区、产权体系与合作传统在过去和现在的作用。据此,提出一些仍然被忽视的关于全球经济和法律的看法。最后,进入关于双方现今和未来趋向的论析和愿想的讨论。
关键词:小农经济和小农社区;相关产权法律和规则;合作社传统;东亚模式;股市霸权下的资本主义
回顾中国数百年来的农村社会经济史,将其与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经验,我们既可以看到许多根本性的不同,也可以看到诸多可以借鉴西方先例之处,尤其是在近40多年来引进了西方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和伴之而来的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本文的目的在借助历史和比较视野来探寻一条既是中国特殊的、也是高度现代化的振兴中国乡村的道路,试图提出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前瞻愿想和发展道路的思考。它无疑将是一个既非纯粹是传统中国式的道路,也非完全模仿西方的道路,而是一个综合两者的超越性道路。
2018年以来,乡村振兴已经成为国家的一个“战略规划”,要求在2050年达到全面更新中国乡村,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并且中央明确指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阶级性、主动性、创造性”,给予了中国小农前所未见的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二篇、第二节)特别使人振奋的是,曾经的将农村主要视作廉价劳动力的源泉、将农民和农民工视作招引全球资本的筹码等(“非正规经济”——黄宗智,2020c),有可能将会逐步成为过去,国家有可能将迈向其长期以来一再明确申明的“共同致富”目标。
本文既特别关注中国农村过去和现在与西方的不同,又关注应该借鉴西方的理论和实施的方方面面,来设想一个扎根于中国基本实际的道路和前瞻性愿想,重点在连接经验实际与新理论概括, 在探寻综合中西的超越性发展道路。毋庸说,也将针对一些学术界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历史回顾
长期以来,在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之下,中国形成了稳定的以小规模家庭农场为主的农村经济,其也是以小农户紧密聚居的社区为主的农村社会体系。村庄多是亲族聚居的小社区,即便不是,也会借助拟亲族关系来组合其社区。那样的社会组织是与儒家道德理念紧密结合的,讲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德理念。两者的结合进而促成比较独特的社区调解惯习,形成一个庞大的“非正式”正义体系,与官方衙门执行的正规正义体系并存。而且,经过两者间的互动,更形成了一个比较独特的非正规与正规两大体系互动组合的中间领域(笔者称作“第三领域”)。[黄宗智2014a(2001)]此体系仍然健在,可以见于如今社会所有的纠纷处理中的三分天下的局面:在每年总数约2500万起的(有记录的)纠纷之中,有2/5(约1000万)纠纷是调解结案的。其中,将近50%仍然是通过社区调解结案的,15%是经法院调解结案的,35%是由结合两者的中间第三领域体系(如基层司法服务单位、消费者协会和和公安局)调解结案的。(黄宗智2016b:11页,表1;亦见黄宗智,2020b)
“新大陆”的美国(以及大部分西方国家)则十分不同,在其相对地广人稀的基本国情之下,根本就没有中国这样小规模的农户农场,并且,由于其农户农场间隔离较远,也没有可能形成紧密聚居的村庄社区,更没有中国的主导性儒家道德理念。因此,也不可能形成像中国这样以社区为主的调解互让非正式正义体系。西方的司法体系基本以官方的正式法庭和法律为主,谈不上中国这样程度的讲究人际亲和关系的调解制度,当然也更谈不上由其与正式法庭体系之间所形成的半正式、半非正式的第三领域。[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6b;亦见黄宗智2014b, 第一卷(2001)、第三卷(2009):尤见第2章;黄宗智2020b]
以上的基本差别更导致两国之间十分不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中国固然长期以来一直都有相当稳定的土地(以家族为主的)“私有”产权(并且获得正式和非正式正义体系的认可和维护),但是,它同时也具有相当稳定的社区所有财产,包括村庄的灌溉水道、水井、山地、山坡、林木、水面、(亲族或村庄)坟地和祠堂、寺庙,乃至于20世纪初期以来的村办学校等。以上的传统可以视作中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初期所普遍确立的村庄合作与集体所有体系的部分历史根源。相对来说,中国农村会更容易接受社区共同所有的制度,此点与美国有一定的不同。
在改革时期大规模引进西方法律和法理之前,那样的产权制度也许可以被视作一种不成文的“普通规则”,虽然未经逻辑化和法典化,但在民间仍然得到较普遍的认可和遵循。这里笔者有意避免英美传统“普通法”的表述和概括,因为后者多依据法庭判案的先例,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笔者也有意避免 “习惯法” 的表述,因为它混淆了被正规法律接纳的习惯(如诸子均分财产)与被其拒绝(如田面权)的习惯或不置可否的习惯(如亲邻优先购买权)。笔者还有意避免“乡规民约”的表述,因为它多未经成文或制订。笔者这里要表达的乃是人们认为是当然如此但又多未曾制订或成文的规则,但在民间实际上是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循的,被认为当然应该如此。如此的普通规则可以视作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之一,乃是源自其悠久紧密聚居历史实际的一种未经成文表达的普通规则。那样的传统也是革命根据地和改革之前的中国的合作化与集体化所依赖的部分历史根源。
二、革命时期边区的互助与合作
在革命时期,根据地的乡村相当普遍以村庄社区为单位来进行生产资料合作化的互助生产,用来解决村庄较大部分成员生产资料(土地、牲畜、肥料、劳力)不足的问题,并通过全村动员来进行一些村内外的水利和开荒等工程,而经过互助合作的工程,基本被视作社区的共同所有。(李展硕2020;高原2018)虽然,当时并没有十分注意将其条文化为成文法规或乡规民约,但仍然应该被视作当代中国后来的互助组、合作社与集体化村庄的一个重要历史基础。
其来源和性质和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实用道德主义”精神和思维方式高度一致。“道德主义”是因为社区源自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理念,特别是“亲”与“和”,强调家庭关系,进而包括亲族,更进而包括社区的亲族纽带与共同意识[黄宗智2014b,第1卷(2001)]。“实用”则在于关注实际运作和可操作性的普通规则多于形式化逻辑或成文法规。而且,根据“和”的道德理念,更促成长期以来以“和”为主导理念的社区调解纠纷的传统。从全球视野来看,它是中国正义体系至为关键的一大特点,也是受到“中华法系”深层影响的“东亚”国家(主要指日本、朝鲜、越南)正义体系传统中的一个主要特征。(黄宗智2016b)它与中国传统正义体系思维高度一致,与现代西方法律(无论是大陆法还是普通法)都很不一样。
我们只有从这样的视角来认识,才能看到中国正义体系与西方之间的异同。中国的正式成文法律以及其主要的正式基层施法机构——县衙门——与西方判案的法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虽然如此, 它是由原则性/道德理念性的“律”和实用性的“例”共同组成的,在清代被非常系统清晰地表达为《大清律例》的基本概括,与西方的形式逻辑化法典很不一样。其中的“例”,一直都相应施法实践/经验而被改动、添加,而“律”则基本长期不动,由此形成了律与例的不同和组合。同时,又具有根据长期以来紧密聚居的村庄中的不成文普通规则,尤其是纠纷调解以及涉及全社区的共同“产权”等的不成文普通规则而长期延续和运作。那样的非正式正义体系与正规衙门/法庭共同组成正义体系整体的不可或缺的两大部分,并在两者的互动之下,形成了一系列由双方的互动所组成的正式与非正式之间的巨大第三领域。三者共同形成了与西方古代和现代法律都十分不同的一个正义体系整体,并贯彻了其独特的(实质主义性的)“实用道德主义”基本思维,与西方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形式主义的)高度逻辑化和抽象化的法律思维和传统很不一样。
即便是在经过40多年以来的改革和引进西方法律的中国,中西法律在实际运作层面上仍然具有上述的鲜明不同。中国式的调解在西方的正义体系中,仅是近几十年来主要由于其完全对立性的诉讼制度费用过高而产生的 “另类”体系,在正义体系整体中占比十分有限(2%-4%或更少),但在中国则仍然是其基本 “特色”之一。(黄宗智2016b; 黄宗智2014b, 第一卷;2020b)
同时,中国对待产权的态度也和西方十分不同。不仅在其调解体系,也在其产权体系之中,特别是社区产权的传统基础之上,通过20世纪50年代的互助、合作化和集体化而最终被纳入计划经济的大框架中,成为在全国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它是之前不言自明的普通规则的扩大,被与计划经济搭配而使用,在个人化私有产权更加根深蒂固和全面覆盖的现代西方,十分不可思议。
这样的历史背景也是改革以来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新法律法规下的一家一户的“承包权”——即土地经营权——的部分历史起源。承包权的实施,虽然在理论上似乎模仿、迈向了西方式的个人私有产权制度,但实际上仍然是部分回归传统中被广泛认可的家族土地私有产权制度,而且,在法律上,土地最终所有权(区别于经营权)仍然是社区“集体”所有。在实施中,则又同时继受另一传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理论传统,仍然可以被国家按需要征用,而且,不得国家的允许,村庄“集体”本身也不可以随便买卖。如此的产权制度可以表述为一种“混合”或“多元”产权体系,是和农户个体的部分土地产权(“承包地权”,即土地经营权)共存的。这便再次造成和西方十分不同的农用土地产权制度,迄今仍然如此,不可被简单等同于现代西方那样的单一化私有产权制度,或被认作最终必须朝向那样的方向“发展”的制度。其社区组织及产权也如此。
三、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矛盾法规下的演变
与此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在根深蒂固的私有产权大环境中诞生的。其原先意图是组织小农场和农业的合作化,为的是为农耕者提供合作化的服务,包括合作购买生产资料、进行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以及建立金融服务的信用社。原来具有比较鲜明的服务小农场农民的目的,其精神直接体现于如今仍然存在的、名义上所有社员一人一票的规则。
但是,美国的合作社法规传统一直都没有完全接纳排除个人私有制的社区(或社团)所有制,一直坚持根本性的私有制不可或缺。因此,其合作社法理的极限乃是社员一人一票的规定(此点当然也与其政治制度相关),未能做到排除私有产权的合作或集体所有制度。正是由于那样的模棱两可的基本产权观念和法律框架,美国的合作社法规一直都没有成为像中国革命以及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的近乎绝对(虽然仍然有“自留地”)的社区所有制的集体制。在美国的合作社传统中,一开始便采用了社员合作与资本主义个人营利两者并存的原则,同时容纳部分源自社区合作的一人一票制度和绝对的私有产权的按资本投入量算股的两种原则,因此也为后来的演变埋下了伏笔。
在美国经济整体的全盘资本化和大企业化的大潮流下,原先的两种所有权——社团所有和个人所有——兼顾和并存的传统和意图越来越让位于私有资本化:即,由资本来支配的运作规则,迈向了由占资本份额最高最大者来支配合作社的运作,由资本占有额来分配盈利,或由所占销售额——实质上多由其资本投入额而定——来决定分配。虽然它们仍然在表面上(部分根据全国的自由民主主义政治体系理念),保留了名义上一人一票的规定,但实质上,在实际运作中并不如此,已经逐步成为由有限一家或数家大农场、大资本来控制合作社的运作和分配。如今,在美国的“合作社”中,“合作”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虚名,实际上已经成为基本完全是在资本支配下的一个类似企业公司型的组织。在所有的合作社中,仅有少量的真正以社团共同所有的宗旨来主导分配的合作社,仅是一种“另类”组织。总体来说, 其不可避免的大趋势是越来越趋向一切以资本为主。(关于此演变在文化层面上的论析,尤见Hogeland 2006)
四、中国2006年专业合作社法律以来的虚拟合作
中国2006年的专业合作社法的逻辑、条文和运作模式都是模仿当时的美国。其实际操作层面上的不同主要在于,由更加强势的国家参与来推动,尤其是资金补助和税收减免,而美国则没有那样程度的国家参与。结果是出现了参差不齐的合作社,其中大部分主要是由私有资本支配的,对社员的所谓服务实际上乃是对资本的服务。因此,“合作”也常有名无实,和美国的一样。有的则混合资本主义和小农社区合作两种不同原则。
笔者和其他论者曾经估计,当前的合作社可能仅有20%是“好的”、真正服务于小农户的合作社,但规模多是较小的,而大的合作社则多是假冒合作社的企业性私人资本,借此谋取国家补贴和税收优惠,它们所占比例可能达到约30%,剩下的50%是两者性质皆有的合作社。(黄宗智,2015:21及其后;刘老石,2010)虽然国家在2017年对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但仍然保留了原先基本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总体设想和主导框架,其背后仍然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美国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2017修订)》]
实际上,中国仍然具有不少集体化时期遗留下来的制度性资源,迄今尚未被充分利用。一旦国家政策转向,它们足可成为新型合作化所可能借助的制度资源,包括集体产权、传统社区及社区共同利益的“共有”财产、村庄政权组织、村社的亲族纽带和拟亲族纽带等。最新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便明确指出如此的共有财产的实际(虽然,“规划”的部分设想的前景仍然仅是美国式的资金化和股金化,不是将其当作振兴农村社区和承继传统与革命时期的可用资源——《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第十三章,第三节)。其因为受到美国模式的深层影响,无视了中国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实际。
更有可论者是在法律实际运作层面上,原来的中华法系中的关键性实用道德主义的基本精神仍然存在,仍然可以广泛见于引进的西方法律在中国的实际运作之中。此点可见于今天的正义体系的诸多方面:一是上面已经说明的,社区的民间调解结案在所有约2500万起案件中仍然占到约20%的比例(530万);二是各种不同调解占到纠纷解决总数的约40%(1000万);三是正式与非正式之间的半正式司法机构(如基层法律服务所、消费者协会以及公安部门)所处理的纠纷,调解结案占到所有案件的约25%(247万)(以及所有纠纷中的约40%);四是即便在正规和相对高度形式化的法院处理的492万起案件中,也有约34%(168万)是调解结案的。(黄宗智,2016b:11,表1;黄宗智,2020b)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基于社区的非正式正义和半正式正义体系,在今天的正义体系整体中,仍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我们绝对不可以用传统正义体系已经不复存在或必定将消失的绝对化视野来观察中国的正义体系,必须看到其中存在的仍然是关键性的中华法系传统因素,不可继续盲目试图模仿美国模式。
这里需要指出,最新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虽然明确地突出了长期被忽视的农民主体性,但却仍然没有关注村庄社区。其未经表达的基本观点仍然是村庄社区应该或只可能消失——显然再次是受到美国模式的深层影响。而且,在其关于“乡村文化”的规划中,显示了一定程度的城市中心主义,简单将城市等同于“科学文明”,乡村等同于欠缺“公民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的落后区域,将其仅仅当作需要现代文明改造的对象(不然则将其视作观光旅游与好奇的对象)。(中国中央、国务院2018:尤见第二十三章)在法律层面上,“规划”同样将乡村视作落后地带,将重点放在教育和增强其法律意识上面,包括“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完全没有对其长期以来的非正式调解正义体系传统的认识,表达的还是高高在上的城市“文明人士”对待“无知”的乡村人民的基本态度。(同上:第二十六章,第二节、第三节)。虽然如此,上面我们已经看到,“规划”同时又前所未见地特别突出了农村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创造性”。显然,两种矛盾的态度和意见之间还存留一定的张力,还需要一个超越贯通的过程。
未来需要重新概括、设想合作社的基本性质,采用过去的合作历史经验,再次借助社区整合的历史和社会资源,再次借助社区中的人际人脉关系来建设共同体意识,培育公益化的道德理念来推动振兴农村社区的合作化运动。
一个重要的搭配措施可能将是,确立集体/社区产权也可以像建设用地、房产、基础设施那样成为国家金融机构所愿意接纳为贷款抵押的资产——譬如,作为村社信用社融资的抵押。那样的话,将赋予农村,特别是被忽视的最基层村庄小组,比目前的情况宽广得多的融资渠道。那样的话,应该能够赋予未来基于社区共同财产的合作社更为宽阔的发展道路,也可以激发更多由下而上的民众参与。
五、可资借鉴的东亚模式
与以上问题直接相关的是所谓的“东亚合作社模式”——一个由多个历史传统的偶合所促成的总体经验。表面看来,它似乎不符合逻辑,既非资本主义也非马克思主义,既非以资本为主也非以劳动为主,而是以村庄社区为主;既非以私有资本产权为主,也非以代表无产阶级的共产党政党国家为主,而是以村庄社区为主;既非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也非以公有产权+计划经济为主,而是以社区+市场经济为主。这是它的特殊性,也是它的悖论性,更是它的成功秘诀。
对小农户来说,社区合作组织为其提供了基层合作化的多方面的服务:联同购买(有折扣的)农资,联同提供大市场经济环境中所需要的加工、运输,营销服务等。加上政府建设的大型现代化批发服务市场,包括冷冻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一系列非营利性的新型“物流”服务性辅助,形成一个完整的高度现代化物流体系。借此,经合作社推进的农业发展成为全经济体发展的至为关键性的第一步,进而导致相对高度的社会公平,避免了要么是高额的资本主义纯营利化的大商人+小商小贩所组成的物流体系的收费,要么是低效的计划经济下的官僚化供销社的物流体系,推进了农村收入水平的提高,做到了远比中国今天要优越的社会公平度。(黄宗智,201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美国名智库兰德公司2016年发表的一份合作报告早已明确指出了此点。(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2016)
从法律层面上来考察,东亚合作社的出发点乃是美国占领军司令部所主导的关于农业和村庄的新法律:1945、1946、1952年陆续制定了《农地法》,规定农户耕地不可超过45亩,地租不可超过25%,外来资本不可购买农村土地。也就是说,凭借国家法律来给予小自耕农在日本乡村中的中心地位,借此基本消灭了地主经济。(固然,美国占领军司令部的几位设定的立法蓝图的官员还有确立自由民主政治制度的意图,其中也有误以为美国自身农业的基本单位将永远是所谓的“家庭农场“,没有预见到后来越来越强盛的高度资本主义化大农场。)(黄宗智,2015;Kurimoto, 2004)
同时,这些人员也受到美国经济大萧条后农业复兴过程中,小农场合作社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历史经验的启发。此点可见于这组官员中的一位人物科恩(Theodore Cohen)的回忆和叙述之中,直接反映于该书的总标题:《重新塑造日本:作为[美国罗斯福总统下的]“新政”的美国占领》(Remaking Japan: the American Occupation as New Deal)。他们将美国的占领视作在日本树立进步的美国型“新政”的契机,试图在日本建立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进步社会和经济体系。(Cohen,1987)
此外,他们在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勒令之前的基层地方政府将其所掌控的农业资源转交给基层农民和其社区合作社(General Headquarters, 1945-1960),规定合作社必须为社员所有和管控,并为其利益服务,必须是农民完全自愿参与的组织,并且必须通过一人一票的方案来治理。之后,农协的理事长和理事成为民众广泛积极参于和竞争激烈的公共大事。其理事长身份在公众场合所占地位仅次于当地头号官员。每年可以组织和领导合法的“米价运动”,推动该年拟定米价的政府举措,为农户们争取最大的利益。(Moore,1990; 黄宗智,2020a:280-290、481-487; 亦见黄宗智,2015)
在此基础上,日本建立了扎根于村庄的合作组织,企图在日本建立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的“新政”民主社会和经济体系,由此而奠定了日本之后几十年的农业和政治社会发展的基本框架。
其制度核心的形成在于以下一系列的特殊条件:一、合作社乃是当时的政府认可和大力支持的高度自主组织;二,它完全是一个以服务社区农民为主旨的社团组织,并具有高度的合法性;三、它还是一个可以为村社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其所组织的信用社可以接受社员的资金,可以贷款给农民,包括让农民低息赊购物品;四、合作社本身也可以向国家或私营金融机构贷款,具有合法的社团和所有权身份,并且在这些基层服务社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性的“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银行,其后发展成为全国六大银行之一。在这方面,其与中国由国家极其严格控制的金融制度形成鲜明对照。(Kurimoto,2004;黄宗智,2015:21-22;亦见黄宗智,2020a:280-290,481-487)
另一关键因素是国家设立的服务性规模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对生鲜产品的冷冻储藏设备和服务。与中国的部门营利性批发市场不同,其目的是要为小农户提供高效廉价的完整的“纵向一体化”供应和销售链服务,并在基层的民间合作社之上设立全国化的、凭借市场机制来确定农产品价格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借此来达到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的最佳体现。(黄宗智,2018)
结果确实是人们意想不到的,在军国主义的灰烬之上,建立了一个确实是比较成功和民主的,也是高度经济现代化和发达的日本,更是一个社会分配相对公平、不见巨大城乡差别的政治经济体系。
东亚模式应被视作一个非自由主义也非马克思主义的、比较贴近特别关注村庄社区的、实质主义理论的,悖论的历史现象和模式。它绝不排除私有产权,实际上是以小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基础上而建立的社区合作“纵向一体化”物流体系。它与土地承包制下的中国农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限制了外来资本购买、垄断农村土地,树立稳定的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体系。正因为如此,中国更特别需要协助小农场来应对大市场的合作体系,让社区综合性合作社(农协)成为小农户和大市场有效连接的关键性枢纽。那样的话,农村将不见萧条,农民不见贫穷(大家只需回想众多在全球各地常见的、由农协组织的日本农村大叔和大妈的热闹旅游团,便可以认识到日本农协对振兴农村所起的作用),农村社区仍然高度整合,从而真正振兴中国乡村。
六、法律和法理角度的思考
中国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史无先例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一个法律和实际运作体系,只可能是和现有所有经济学理论和法律体系不相符的一个体系。显然,它不符合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企业理论,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计划经济理论。相对来说,它比较最符合实质主义的小农经济和小农社区理论,虽然也与其有一定的不同。它之所以最符合实质主义理论首先是因为它的主体仍然是历来的小农户而不是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资本主义农场主或农场工人,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计划经济下的工厂化大型国有和集体农场。它当然也与基于资本主义体系的形式法理体系不同,也与马克思主义预期和反对的雇工资本主义农场不同。它的主体是比较独特的,是中国长期以来具有最顽强生命力的小农户和由其组成的农村社区。
中国近几十年以来的“三农”问题的部分肇因正是来自对以上基本实际的一些关键性认识偏差:采用的法律和组织方案多是引进的、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方案。最突出的例子乃是2003年之后连续16年特别突出的要国家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大户和成规模的所谓“家庭农场”的政策,以及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其完全是模仿美国的企业化农场和以专业而非农村社区为主的合作社法。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在缺乏紧密组合的农村社区的美国,在一切以资本主义企业化组织为主的美国型合作社框架下,近几十年已经完全从原先的为小家庭农场服务的合作社理念,转化为主要是公司化、企业化的实体。其一切以资本为主,要么是投资份额,要么是以营业比例为盈利分配的标准,完全失去了原先为小农场提供合作化服务的宗旨,继而完全融进一切以私有资本和其营业额为基本组织宗旨的宏观经济体系。
试图将那种资本主义的、不符中国国情的模式当作典范,导致了众多源自理论不附实际的后果,包括众多“假”合作社的现象,基本无视小农农户的利益。其所采纳的典范一开始便被不符实际地设定为美国,而其实际运作则在中国被体现为尽可能谋得(如今已经成为乡村基层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的)国家资助,用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将自己虚拟为“合作”机构,为的是获得国家下拨的资金以及税收优惠(有的当然还附带着某些灰色收入)。因此,中国需要根本性地重新考虑其这方面的政策,不是要完全撤回之前的进路和其所积累的一些有限成效,而是要采纳另一种基于农民和其社区主体性和合作性,可以带有村民广泛由下而上参与的、真正是中国式的合作社。
七、全球化市场经济视野中的中国乡村振兴
笔者过去已经详细论证,在之前的中国农村中,城乡贸易实际上十分有限,主要是单向的,由农村输出优质农产品(最主要的是优质粮食和棉花-纱-布以及肉、禽、鱼)给城市,农村从城镇购买的仅是一些很有限的但必需的小产品,如糖、盐,食油、酱油、火油等,在其购买产品的总价值中才占到10%-20%。而城市所购买的主要物品乃是粮食和棉纱、棉布,在其所有购买品的大宗中约占80%。以上是满铁在1930年代后期对华北和江南地区村庄所进行的详细精准的实地调查所证明的情况[黄宗智,2014b(1992):77-92,尤见表5.4、6.2、6.3、6.4、6.6;亦见黄宗智,2021;黄宗智2020a]这些事实所说明的是,农村商品经济的组成,最主要是余粮农户和余棉农户间的交换,一如中国一整代的优秀经济史大家们(特别是来自工商管理部门的吴承明)所详细论证的那样。(徐涤新、吴承明主编,1985)
那就和亚当·斯密观察到和总结的18世纪英国蓬勃发展的城乡双向贸易十分不同。斯密观察到的农村正处于18世纪农业革命后期——在一个世纪中,农业总产在农业劳动力人数基本不变的条件下增加了约一倍;同时,现代型的制造业也已经兴起。经济史研究者已经根据大量的遗嘱记录而证明,当时的英国农村相当广泛地从城市购买产品,诸如镜子、油画、书籍、钟表、台布及银器等,(Weatherhill,1993:尤见219-220,表10.2及10.4),说明农村食品和城镇制造品间的双向交易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那正是斯密概括的(不仅是地区和国家间的,也是城乡间的)平等互利双向贸易的经验基础。从已经进入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英国来看,中国同时期到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的市场,乃是个“畸形”单向的市场。那主要是由于中国乡村的贫穷,未曾经历英国那样的农业革命。在中国所见的主要是相反的越来越显著的城乡差别(和单向贸易),后来成为中国革命所至为关心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
因此,中国并没有进入斯密基于(国内)城乡贸易(和地区与国际间的贸易)所概括出的根本性演变和原理:如果甲地(由于其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生产产品A,而乙地能同样以低成本生产B产品,两地交换无疑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多边的贸易当然更是如此。在这个基本洞见之上,斯密更概括出,如此的贸易将会推进社会分工,进而导致劳动生产率的大规模上升(其所开宗明义引用的乃是:由单一个人生产一根针,可能一天都达不到一根;但由十个人分工合作,一天足可生产48000枚针——那是他观察到的实际,当然也是新興城镇制造业的至为原始的实例和概括。[Smith 1976(1776)]但那样的变化完全没有在18世纪的中国出现,直到20世纪30年代仍然基本如此。[黄宗智2014b(1992)、2020a;亦见黄宗智,2021]
如今,中国的小农经济当然不再简单是个前工业化的经济体系,中国的农民也不再是其帝国晚期单向城乡贸易体系下生活于生存边界的小农,而是一个个越来越与城市商品/市场紧密相连的小农。现在不仅有相当部分的农产品进入城市的大市场,也有一定比例的城镇产品被农村人民消费。
笔者已经详细论证1980年代以来的“新农业”革命的兴起,导致许许多多小农户从相对低值的农业生产转入“资本和劳动双密集”的高附加值新农业——主要是肉、禽、鱼和高档高值菜果的生产,到2010年其已经占到农林牧渔总产值的2/3(耕地的1/3),一定程度上形成一个“隐性农业革命”。之所以说是“隐性”的,是因为它不像过去的农业革命主要来自某几种产品的生产率的提高,而是来自全国(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人们食品消费的转型以及伴之而来的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变(黄宗智,2016a;黄宗智,2010)伴随那样的演变而来的是农村人民收入一定幅度的提高(虽然仍然相去城镇水平较远)和一定程度的对更多城市产品的消费。
未来这些方面显然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中国高附加值农业中的菜果占到总耕地面积的18.9%和农产品总产值的26.7%,已经是不错的成绩。但是,相比美国的高值菜果农业则相形见绌,后者仅用总耕地面积的3.6%就使菜果生产占到农业总产值的36.8%。而中国的菜果产值对其所使用的耕地面积比例才141%,美国则达到1022%,相比之下,中国的菜果农业所占经济地位显然还去之很远,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黄宗智,2020a:331;Macdonald et al.,2013:表1)此外,中国的有机农业虽然已经占到全球市场总额的6%,但相比美国的47%和欧盟的37%,同样还去之很远,同样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刘石,2018)
同时,农村也越来越多消费城市的工业产品。根据最新的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得出的数据,如今中国能用手机上网的农户占比48%,用电脑上网的32%,也显然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中国农村拥有私人小汽车的农户占比24.8%,相比美国每100人便有77辆汽车,当然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18:表4-7)此外,彩电、冰箱和各种各样城市家电产品,也都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这就和当代之前的农村十分不同: 之前的商品化主要是单向的由城市从农村榨取优质消费品(高档棉花和蚕丝产品、高档肉禽鱼、细粮);但如今(改革以来)则不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城乡双向贸易。
此外,目前仍然仅有不到一半(47.5%)的行政村具有超过50平方米面积的商店或“小超市”(同上:表3-6),而且,在所有的行政村中,仅25.1%具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同上:表3-2)。电子商业当然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往前看未来,一方面,小农户仍然将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小农户将面对越来越多样的城市和全球制造业和信息产业产品。正因为如此,它需要我们在实施和理论层面上不断地试图形成新的设想和概括,不能限于现有的理论,也不能局限于任何历史经验的先例,而是需要,一方面是脚踏实地的历史视野,另一方面是关于未来的远大设想;一方面是中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农村社区传承,另一方面是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包括与中国比较相似而又有一定不同的“东亚”经验);一方面是中国自身的独特经验和理论,另一方面是外国的经验和理论。
笔者已经论证,采用东亚模式的为农户提供现代化的纵向一体化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村更好地连接大市场,保留更高比例的农产品的价值,进而缩小农村与城市,农户与市民间的显著差别。它也会维护和振兴中国的农村社区。
中国应采用“一带一路”倡议中凭借基础设施建设来推动国际间的平等互利贸易,借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的方法,也应将那样的远大愿想用于中国自身,来推进城乡双向平等互利贸易。譬如,目前中国的道路体系基本仍然只通达行政村(村委所在地),未能渗透自然村(村小组在地)和各家各户,如果能做到(自然)村村户户通路的话,将会促进农村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并缩小城乡差别(亦见黄宗智,2021)使农民能够购买更多的城镇产品,同时又推进农村生产更多、更高值的农产品,包括出口产品。毋庸说,那样的乡村振兴也将会为中国的制造业和信息产业创建更大更宽广的国内市场和更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八、超越性的愿想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在经历了五个多世纪的演变后,已经与传统资本主义迥然不同。它从原来为了增强自身与别的新兴民族国家的竞争力和战争中的国力而兴起的重商主义资本主义,转化为后来的工业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体系,但偏偏又将其虚构为意识形态化的自由主义理念中的无为国家和个人权利最大化。其中的悖论矛盾实际早已被马克思在19世纪中叶系统和细致地批评过,其洞见后来更成为俄国、中国和越南等国家革命的指导思想。同时,资本主义本身也在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被改革为一个相当高度福利化的体系。但是再其后,当资本主义体系于1970年代再次出现经济危机(滞涨)之后,古典资本主义卷土重来,形成“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而推动了大规模的去福利化。并且,资本主义经济逐步转化为一个越来越由一个高度股市化和虚拟化的超巨型股票市场所支配的体系,并凭借全球化而渗透世界每一角落。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在美国的超级军事和财政权力的卫护和推广之下,它已经成为一个在全球占到绝对霸权的体系。(黄宗智,2021)
如今,它的运行逻辑已经和过去的几个不同的资本主义演变阶段十分不同。支配全球的数百家巨型跨国公司已经不再是旧式的、由有数几百人的大资本家和公司的掌控和支配的无限逐利公司,而是新的完全去人性化的超巨型股票市场。支配全球的已经不再是有名有姓的大资本家个人,而是一个高度数据化和半虚拟化的股票市场。企业管理者不再是个别的大资本家,而是金融工具,特别是股票;企业管理者真正的“老板”已经不再是一个个股东,而是股票/股值和从其衍生的金融产品,它已经成为一个没有面目的股票基金和指数基金,也包括由其衍生的凭借高杠杆作用营利的股票市场投机者所组成的、为广大对冲基金和股票期货等赌博型基金所摆布的体系。正因为如此,其运作逻辑要远比传统资本家更去人性化,与实际管理者和投资者都相去较远,成为一个无人性、人情可言的“客观”“游戏规则”。正因为如此,它要比传统的、过去的资本主义体系更极端无情地无限逐利(譬如,尽可能垄断关乎生死药物的霸权,将其价格尽可能提高,借此来提高其利润率,最终目的是提高其公司股票市值)。伴之而来的是1970年代以来越来愈明显和大规模的去福利化趋势,同时又返回到脱离实际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的单一化、理想化的意识形态建构,即市场竞争必定会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以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不需要考虑到职工福利等无关要紧的措施。(黄宗智,2021)
面对那样的一个全球经济和法律体系,中国正在试图走出一条比较独特的道路,初步清晰地体现于其“一带一路”的倡议和愿想。它基本拒绝一个股市霸权下的全球化的资本主义体系;它要求仅采纳斯密原来的最基本洞见——即平等互利的贸易乃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能够推进贸易双方或多方的经济发展;同时也纳入斯密的第二大洞见,即如此的贸易会推进社会和地区分工以及生产率的提高,促进贸易双方的经济发展。该倡议进而借鉴中国自身的经验,认为基础设施建设乃是最佳的推进这样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方法和道路。此外,去掉了其余的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虚构的意识形态,诸如作为帝国主义说辞的其他方方面面,包括“无为的国家”和“造福全民”等虚构,也包括其越来越去人性化的股票市场的运作逻辑和游戏规则。(黄宗智,2021)
中国不接纳目前的股市霸权下的资本主义体系,当然也拒绝其前的剥削性帝国主义以及更早以前的以国际战争为主要目的的重商主义。它不接纳资本主义的无限逐利逻辑,而要求源自儒家道德观念的“仁”的王道,区别于专横的“霸道”的理念,要求国际间迈向“平等互利”与“不争霸”的“和”价值理念的方向。(黄宗智,2020d)
如今,中国更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要求在2050年完成其愿想。其目标是实现“仁”治,更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共产党治理理念。也可以说,等于是将农民也纳入一个与其“一带一路”倡议及愿想类似的国际关系框架和道路之中。真正实现的话,应该会促使农村人民收入有一定规模的提升、中国的“国内市场”/“内需”的再次扩大,以及中国经济更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也可能将为我们展示一条改组目前全球股市霸权下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道路。
至于对目前仍然掌控全球金融、经济、法律和军事霸权的美国来说,也许最理想的未来乃是重新思考其凶恶的无穷逐利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一面,承继亚当·斯密的两大真正洞见,摆脱霸权追求,更完全地继受其优良的真正自由民主理念传统,探寻造福其自身和全球的大多数人民的道路。在最近四年,前者非常具象地体现于一位无限逐利和极其霸道的特朗普总统,这已经促使美国越来越多的明智和进步人士对国家的根本性质和走向进行深层反思,而且其大多数的人民,尤其是新一代的青年,都已经看到深层改革的紧迫必要。对全球的人类来说,最理想的未来愿景是中美双方都在较崇高的道德理念下,协同友好地发展,撇开其相互敌视的一面,真正造福全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