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THE CENTER FOR COUNTY DEVELOPMENT RESEARCH
徐勇、朱城坤:以共同缔造推动共同富裕——基于农村“共同缔造”实践的考察

作者简介: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基层治理与中国政治研究;朱城坤,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从事基层治理与中国政治研究。

文献来源:《行政论坛》2023年第1期。

摘要: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以共同缔造推动共同富裕”作为一种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有助于丰富共同富裕的内涵,从微观层面寻找通向共同富裕的路径。共同缔造具有共同性、行动性、群众性和社区性等特征。它产生于“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活动中,但其理念与方法同样适用于微观层面的共同富裕。共同缔造包含的“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农村走向共同富裕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关键词:共同缔造;施政;共同富裕;农村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宏大而艰巨的目标,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近年来,学术界围绕共同富裕进行了广泛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多学科视域中的共同富裕研究”成为2022 年度十大学术热点之一。相关的学术评价也认为:“共同富裕是一个新课题,仍有不少问题有待深入研究。特别是需要在如何形成发展与共享相互促进、相互强化的关系,如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如何提高低收入人群发展能力等问题上进行深入探讨。”共同富裕具有“多层次性”。从内容上看,共同富裕包括收入分配、公共服务、美好环境等;从层次上看,共同富裕既有全国整体层面,也有作为生产生活基本单元的微观组织层面;从路径上看,共同富裕既有全国性的政策统筹,也有广大人民群众在具体微观层面的直接参与和共同发展。当下,学界对有关政策的研究较多,对实践有关的研究较少。而实践能够为理论研究提供先导。例如,中共湖北省委在“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中,提出“以共同缔造推动共同富裕”,为共同富裕寻求内生动力和实践路径提供了新的施政思路。这既有助于在理论上丰富对共同富裕的认识,又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一、丰富和深化对共同富裕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将“为广大人民谋幸福”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早在全面启动现代化建设之际,邓小平便提出共同富裕的目标。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共产党近年来高度重视共同富裕,并将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

富裕是指人们生活充裕的状况。共同富裕是指全体人民都有一个充裕的生活状况。共同富裕是一个相对性命题:一是指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由贫困走向富裕;二是指人们的生活状况差别不大,即共同走向富裕。

共同富裕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虽然市场经济发展推动了物质生产,但是它无法自动实现共同富裕。于是,通过“国家的力量进行社会调节”的命题被提了出来。这一力量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国家宏观的调控,即人们常说的国家二次分配以及国家鼓励的三次分配①第三次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上,以自愿和道德为原则,依托广泛的社会组织,采用民间自发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等形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近几年,学界围绕通过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进行了大量探讨,取得了突出成就。“在‘市场—政府’体制下,初次分配往往以效率优先,而通过构建‘政府—市场’机制下的二次分配和‘政府—社会’体制下的三次分配则以‘公平优先’,并通过健全常住地公共服务制度、推广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发展慈善事业等手段,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收入与分配无疑是共同富裕的重要指标。我国近几年强调共同富裕,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收入差距较大。只有借助国家力量,才能将社会收入调节到一个合理的范围。在这一过程中,也要注意防止过分关注分配问题。

中国式现代化是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也意味着有中国式的共同富裕道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中国是在一个曾经有着世界最大贫困人口规模的基础上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对于中国来说,现代化具有“压缩性”和“跨越性”的特征:一是在短短数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时间走过的道路;二是在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条件下很快又面临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用国家的力量调节社会差距,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通过税收获取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为全体成员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获得更多支持;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均等的公共服务也属于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转移支付1995 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是0.028%,而2021 年转移支付总额占中央财政收入已逼近90%”,且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为全国人民提供普遍的公共服务。

应该看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更是一个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收入和分配是富裕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的指标,因此,不能将共同富裕与简单地缩小收入差距相提并论。例如,欧洲发达国家早期信奉政府放任主义,一直到20 世纪初期才开始关注分配,实行福利国家,但分配和福利是具有刚性的。这种刚性主要表现为人们对分配和福利“能升不能降”的心理预期。随着人们对分配的过分追求,欧洲发达国家出现了“欧洲病”,即因为过度关注分配和福利而缺失经济竞争力。拉美一些国家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也陷入了只关注分配而不注重生产的“拉美陷阱”,社会失去创造财富的动力和活力。中国正在由小康迈向现代化,国际经验教训值得关注。

基于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需要不断丰富共同富裕的内涵。共同富裕包括不断增长的生活水平、逐步缩小的收入差距、日益均等的优质服务、不断改善的美好环境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指出:“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贫富差距的重要指标是居住不同的社区。社区的概念便是相同的人的居住区域。这一区域的收入、文化和心理有共同性,如富人区、穷人区等。在中国,尽管存在不同的居住区域,但不同区域居住的人都能够期盼有美好的生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安全环境、卫生环境等。

丰富共同富裕内涵的重要意义在于获得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动力和实践路径。共同富裕指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社会财富的状况。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需要相应的支撑力量:一是市场机制,二是政府调节,三是人民群众。其中,广大人民群众是主体。广大人民群众既是财富的享有者,也是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需求及其对需求的满足是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只有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为社会财富的增长提供不竭的源泉。改革开放以来,在短短数十年时间里我国能够摆脱贫困,实现全体人民的小康生活,根本原因便是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双手改变自己的命运。这是十分宝贵的基本经验。因此,丰富共同富裕的含义,寻求实现共同富裕的合适路径,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为共同富裕作出自己的贡献,对于推动共同富裕具有基础性意义。习近平在谈及促进共同富裕的原则时,首先便提出了“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当下,有关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研究较多,随着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提出,也有了一些地方路径的思考,例如,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的优质示范区之一,“对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为先富引领、特色示范、后发跨越等三种类型,形成了创新驱动发展、激发民营经济创富、推进生态富民惠民、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城乡融合发展共富、畅通内外循环聚富、数字化改革重塑社会治理、跨区域协作和实现精神富足等九大政策路径”,但有关激发群众参与共同富裕的研究目前较少。“以共同缔造推动共同富裕”命题的提出,有助于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共同富裕提供理论启示和实践途径。

 

二、运用共同缔造推动共同富裕

共同缔造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采取共同行动的一种地方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

共同缔造源起于2010 年的广东省云浮市。新世纪初,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云浮市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面临社会建设和人居环境改造缺乏共识、缺乏资源、缺乏动力、缺乏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倒逼主政者眼睛向下,主动发现基层和群众中所蕴含的动力和资源。由此,中共云浮市委提出“美好环境与和谐社会共同缔造行动”,形成了政府、社会与群众“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

共同缔造成熟于2013 年的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市是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虽然经济发展较快,但也面临许多治理难题,其中,突出问题是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却得不到群众的积极回应,甚至干部与群众还处于对立状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而政府长期沿袭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未能将群众作为治理主体,许多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甚至违背群众的意愿。面对这一治理困境,中共厦门市委提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目标,指出共同缔造的“核心在共同,基础在社区,关键在激发群众参与、凝聚群众共识、塑造群众精神,根本在让群众满意、让群众幸福”。通过“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等机制,将全社会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建设美丽厦门。

随后,共同缔造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推行。2016年,辽宁省沈阳市在全市广泛开展“幸福沈阳共同缔造”活动,形成“核心是共同、基础在社区、群众为主体”的基本原则。2019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路径,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最大限度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改善了人居环境,凝聚了社区共识,塑造了共同精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2 年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由此,各地纷纷行动起来。2022年6 月,中共湖北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湖北省广泛开展的“共同缔造”活动,不限于解决居住环境的问题,其重在创新社会治理的机制体制。)。

从共同缔造的产生到发展,可以看出,共同缔造是具有特定含义和特点的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作为一种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共同缔造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共同性。共同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涉及一个整体中的所有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利益和观念分化,各有各的立场、观念和想法,这是基层治理中的最大难点之一。共同缔造强调“共同性”,即在社会差异中寻找“最大公约数”,在社会分化中凝聚共识。通过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共同目标凝聚社会共识,最大限度地将不同的人粘连起来。市场经济将人们分为具有独立利益的“你、我、他”,而共同缔造则将“你、我、他”合为“我们”,将政府与群众“你是你,我是我”变为“我们一起”。

二是行动性。缔造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差到好的行动概念,是指创立、创建、营造等行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是人们的共同意愿,但这种意愿不可能从天而降,需要人们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共同缔造作为一种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将中央的决策精神转换为人们的实践活动,将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和意愿转换为一个个可操作、可实施、可见成效的行动项目。

三是群众性。共同缔造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这一主体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共同缔造的目的是让群众满意、让群众幸福,成果为人民群众享有;另一方面,群众不只是共同缔造的成果享有者,更是共同缔造的参与者。共同缔造的关键在于激发群众参与、凝聚群众共识、塑造群众精神。没有群众参与,就没有共同缔造。共同缔造从提出到发展,始终强调群众的主体性,不但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可以获得更大力量,而且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可以建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在参与共同缔造的活动中,凝聚群众共识,塑造群众精神,变“旁观者”为“参与者”,共同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

四是社区性。社区是人们共同生产和生活的场域单位。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主要场域在社区,人们更多的是通过社区感受和体验生活的变化。与此同时,社区的范围较小,群众直接参与方便。共同缔造的核心在共同,基础在社区,关键在群众参与。只有通过社区的共同建设,才能使社区成员获得更为美好的生活;只有通过全体社区成员的共同参与,才能创造更为美好的社区,没有群众参与就没有共同缔造。群众直接参与的平台和载体在社区,至于更高层面的领域,群众是难以直接参与的,因此就很难有共同缔造。

共同缔造在从产生到发展的十多年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大大增加了实现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目标的力量。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在一些发达国家,富人区和穷人区长期并存;一些信奉新自由主义的发展中国家,“贫民窟”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其主要原因是政府作为有限或者能力有限。共同缔造不仅仅将“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作为政府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更重要的是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当事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计出计,将分散的个体力量汇聚成共同力量。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力量,我国的城乡社区环境不可能得到迅速改变。二是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缔造不仅仅是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更重要的是创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既是发展成果的享有者,也是发展成果的创造者。共同缔造强调共同目标和共同行动,将群众从治理过程中找了回来,群众不只是被管理对象,更是治理主体;为了激发群众参与,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从而改善干部和群众的关系。通过共同缔造可以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获得巨大的内生动力。

正是因为“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共同缔造”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共同缔造作为一种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日益深入人心,其中蕴藏的理念与方法,可以在更广泛领域中应用和实践。美好环境是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共同富裕是比美好环境更为丰富和宏大的目标。共同缔造是建设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有效载体和实践路径,同时也可以将这一理念与方法运用于共同富裕的推动中。共同缔造内含的共同性、行动性、群众性和社区性等基本特点对于推动共同富裕也具有适用性,例如,中共湖北省委第十二届二次全会适时提出的“以共同缔造推动共同富裕”,是共同缔造理念与方法在更广泛领域和更宏大目标下的应用,其重要价值在于为实现共同富裕寻求更为强大的内生动力和有效的实践路径。

 

三、以共同缔造推动农村共同富裕的环节和步骤

中国是在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里开启现代化进程的。习近平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村共同富裕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整体性共同富裕,即缩小城乡差距;二是相对性共同富裕,即一个村庄成员的共同发展。中国共产党很早便重视微观社会层面的共同富裕。1953 年12 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其路径便是农民集体合作。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城乡差别日益扩大。为了整体性共同富裕,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给农村以前所未有的支持。国家的外部性支持显然十分重要。在中国,没有国家的力量,要在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实现全国人民整体小康,是不可想象的。通过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是比脱贫攻坚更为艰巨的任务。除了国家外部性支持以外,激发农村的内在动力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要实现相对共同富裕,更需要村庄成员的共同参与。从“共同缔造推动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其主要载体和基础是村庄,主要目的是实现以村庄为基本单元的相对共同富裕。只有所有村庄都能实现共同富裕,全国农村的共同富裕才有牢固的基础。尽管全国的村庄不能“同步”实现共同富裕,但只要明确了环节和步骤就能逐步迈向共同富裕。共同缔造是实现共同目标的动力和载体,其重要特点是共同性、行动性、群众性和社区性。这些特点有助于推动村庄层面的共同富裕。没有村庄成员的共同参与,村庄共同富裕便难以实现。

共同缔造作为通过共同行动达成共同目标的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具体包含五个环节和步骤,即“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通过这五个环节和步骤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农村实现共同富裕。

(一)决策共谋

“决策共谋”是指项目实施前的相关方共同谋划和决策。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国家通过设立各种项目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推动农村共同富裕。农村自身的发展也要根据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意愿设立各种项目加以实施。项目实施的第一步就需要对实施什么项目、怎样实施项目进行谋划并作出决策。

在项目决策中,党政领导部门无疑居于主导地位。领导部门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民意,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否则容易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在乡村振兴中,一些地方实施大拆大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其中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党政领导部门的单一决策。虽然主观意愿是为群众着想,但实际效果违背了群众意愿。

“决策共谋”强调在党政领导部门主导下的专业人士和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在决策过程中,建立政府与公众交流的通道,搭建公众之间交流的平台,发现公众需求,汇集公众智慧,由政府、专业人士和群众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作出决策。例如,在决策共谋中,通过“村湾夜话”“七点议事厅”(“村湾夜话”“七点议事厅”产生于湖北省在实践共同缔造的过程中,是一种以多方协商、共建共享为特色的新型自治平台。)等平台,人们出计出策,干部与群众一起讨论、共同商量,形成群众满意的项目方案;再如,湖北省有一个村要修建一座桥梁,依照专业人士的想法修建拱桥,美观但不实用,农民行走过车不方便。通过决策共谋,按群众意见办理,获得群众满意的效果。

“决策共谋”要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在我国,农村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从而为全体村民走向共同富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要将这些法律制度转换为实际成效,需要必要的路径。共同缔造的重要特点,便是通过一个个具体项目的实施,让制度运转起来,以保障共同富裕的意愿能够得到具体实现。例如,在广东和湖北的农村,大力推行“一村一品”,一个村庄根据自己的特点打造一个品牌,促进村民共同富裕。在实施过程中,有些村成功了,有些村未能成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群众参与决策的缺失。要使“一村一品”能够顺利实施,必须听取全体村民的意见,得到全体村民的支持。通过“决策共谋”,尊重农民的权利,并在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引导农民支持和参与,有助于共同富裕的项目开展与实施。

(二)发展共建

“发展共建”是指在政府的指导和激励下,将政府力量、社会力量和群众力量汇聚起来,推动经过决策共谋后的项目建设,特别是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

共同富裕既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也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这种行动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活动。多元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自上而下的国家主体。在长期历史上,国家外在于农村,根据内生秩序的自我运转是传统时期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乡村振兴作为国家工程,意味着国家愈来愈多进入农村社会。国家通过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推动农村的共同富裕进程,包括对部分地方选派“第一书记”、各种项目下乡等。

2.由外向内的社会主体。在农业文明时代,农业是主要生产,农业农村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的要素发展。在农村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农村内部要素远远不够。只有将更多的现代要素由外部向农村内部引进,才能使农村共同富裕获得强大动能。由此,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政府激励机制、社会帮扶机制等将更多先进要素引入乡村。大量能人、乡贤回乡,为农村共同富裕注入新的能量。经验表明,农村共同富裕的成效与外来社会主体的数量和质量是成正比的。

3.乡村内生的农民主体。无论是传统乡村发展,还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民始终是农村的主体。无论自上而下和由外向内的力量多么强大,都无法替代乡村内生的农民主体的作用。农民是共同富裕的创造者,而不是旁观者。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农村共同富裕进程就会受到影响。在农村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资本不可或缺,它代表先进生产力,但农民拥有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一是劳动,二是土地。资本只有与劳动、土地的有机结合才能获得效益。共同缔造强调各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各发挥其长,有资出资、有劳出劳、有地出地,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

(三)建设共管

“建设共管”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政府与群众一起制定制度,群众参与发展共建后的项目管理,使项目成果能够加以维持和运转。

农业农村发展既依赖于自然条件,也需要通过项目建设克服自然条件的限制。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利用集体生产的条件兴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并进行了有效的管护。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实行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生产,农村公共设施的兴建和维护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的力量总是有限的。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出资兴建了大量农村公共设施,但大量小型公共设施缺乏相应的力量兴建,特别是许多公共设施缺乏必要的管护难以发挥应有的成效。一些地方在遭遇自然灾害时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迟滞了共同富裕进程。

随着农村共同富裕的推进,愈来愈多的发展项目得以实施,同时也需要有效的管理,特别是作为发展项目当事人和受益者的参与管理。为了推进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国家在许多地方实行“河长制”“路长制”等制度,由当地的党政主官负责,但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群众加以配合。共同缔造强调“建设共管”,就是将群众作为管理主体,通过参与制定相应的制度共同管理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因为发展项目经过了“决策共谋”和“发展共建”的环节,可以激发群众参与管理的内生动力。发展项目是自己参与谋划和决策的,是自己参与动手修建的,自己倍加珍惜项目成果,因而也有动力参与项目的管理。

(四)效果共评

“效果共评”是指通过组织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项目建设和活动成效进行全过程的评价和反馈,以不断改进工作,持续推进项目和活动向更高水平发展。它还包括群众参与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和群众相互之间的评价。

随着共同富裕的推进,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发展项目愈来愈多地进入农村,但是在许多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发展项目未能取得应有的成效,甚至处于“空转”之中,与群众并没有直接联系,其重要原因在于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发展项目属于公共物品,处于政府自我评价状态。农民群众没有出资,也没有表达意见的机制。它不像人们自己出资购买的私人物品,可以通过“退货”和“评价”等方式表达意见。如何将大量的惠民项目真正惠及农民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难题。“效果共评”作为共同缔造的重要环节,将社会和群众的评价引入其中,通过各种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和群众意见,以推进工作的改进,让惠民项目切实惠及于民。

(五)成果共享

“成果共享”是指让农民群众在参与中分享建设成果,并在参与中进一步激发发展动力。

共同富裕是整体发展,而不是少数人发展。国家要通过农业农村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大量的外来因素会进入农村,对推进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外来市场主体一定要成为建设者,而不只是经济开发者,且应与当地农民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事实上,许多地方的“资本下乡”未能取得应有成果,关键在于缺乏共享理念。与此同时,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外来资本有天生的牟利倾向,具有自动力。因此,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则需要利益纽带加以激励,让农民群众参与到发展进程中,在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多收入,并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

共同缔造的重要环节是“成果共享”,强调成果的共享性,注重通过利益机制将分散的人群联结起来,以实现共同目标。通过共同缔造的“成果共享”理念与方法,有助于农村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