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THE CENTER FOR COUNTY DEVELOPMENT RESEARCH
王中政、黄锡生:论城乡融合发展的空间逻辑

作者简介:王中政,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锡生,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理论月刊》2023年第2期。

摘要:城乡融合发展不仅指称城乡社会关系的变迁,也涉及城乡空间关系的重构。从城乡关系演进的一般规律上看,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经历了此消彼长的动态演化过程,并且在不平衡发展和空间差异效应的动力作用下,实现了城乡关系的相对平衡。结合空间生产理论,我国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存在空间生产异化现象,具体表现为城市生产的空间极化和空间同化现象以及乡村空间生产的空间隔离和空间重构危机。城乡空间生产异化的出现与空间正义、空间权利和空间规划的疏失密不可分。新时代城乡关系应当在尊重城乡空间差异的基础上,重塑城乡空间正义,通过赋予城乡平等的空间权利,将城乡空间视为整体统一规划,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关键词:城乡融合发展;空间差异;空间生产;空间正义;空间规划

 

一、引言

城乡关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城乡关系融洽与否是共同富裕能否实现的关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关系经历了分离、过渡、融合的阶段演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标志着我国城乡关系完成了从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发展的深刻转变。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出台,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2021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章对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进行了规定。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城乡融合发展不仅指称城乡社会关系的变迁,也涉及城乡空间解构和重构的过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空间作为一种特殊要素,既是人类社会运作的先决条件,也是人类社会实践的结果。空间在为社会生产提供物质资料后,逐渐演化为政治、经济、文化等抽象领域的社会关系,并逐渐造成了空间资源的分配不均和社会地位的不等,而城乡关系的分裂则来自资本主导下的空间生产异化和空间权利失衡。马克思主义空间观在20世纪下半叶引发了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形成了所谓“空间转向”的思想浪潮。在这场浪潮中,列斐伏尔、哈维、苏贾等新马克思主义者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为我国城乡关系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养料。然而,通过梳理西方学者的研究能够发现:第一,根植于西方土壤的空间理论难以适切地解释中国城乡发展特有的空间现象和问题;第二,西方学者的研究具有显著的“城市中心主义”倾向,缺乏对乡村空间的重视。

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城乡融合发展的相关议题也成为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且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研究主题更为丰富,有针对城乡融合发展的内涵、逻辑、路径等的专门性研究,也有以城乡融合发展为视角关注土地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等其他问题的交叉性研究;二是研究方法更加多元,不仅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三是研究领域较为分散,遍布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地理学、法学等诸多学科。总体上看,城乡融合发展的相关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样态。而作为城乡关系基本要素的空间问题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国内学者的关注,也呈现出明显的“空间转向”。遗憾的是,针对“城乡融合发展空间转向”的研究显示出单一学科的局限性,例如地理学和规划学的研究常侧重于空间的自然属性而忽视了其社会性。基于此,本文拟以城乡空间差异为研究起点,描绘城乡关系演变的空间图谱,并结合空间生产理论,尝试还原城乡对立的社会根源,最终找到城乡融合发展的空间路径。

 

二、空间差异:城乡关系演进的动力基础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城市与乡村作为两种基本空间形态,其关系的动态演变,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变革的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的对立源自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所带来的社会分工,“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就此而言,城乡空间对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正是城乡的差异性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一)城乡关系演变的空间图谱

一般认为,乡村先于城市而存在,城市源起于乡村。乡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空间样态,城市则是从较为发达的农业区域中演化而生的。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是城市产生的直接经济动因。然而,城市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城乡空间关系随之产生,更不意味着城乡空间关系天然地走向对立。城乡空间关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不仅指城乡地域空间的关系,也包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口、环境等各方面的内容。因此,只有当城乡之间出现要素流动时,城乡空间关系才随之产生。

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城乡空间保持着一种原始的平衡且呈现出共生性。由于彼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且生产关系较为简单,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要类型的劳动分工也都是建立在性别基础之上,因而最初的城乡分离仅限于纯粹的自然空间意义上的分离。从空间图谱上看,城市空间虽然从乡村空间中脱离出来,但并未摆脱对乡村空间的依赖。因此,在地理意义上,乡村空间的范围要大于城市空间;在社会意义上,乡村空间也深刻影响着城市空间。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工业时代的到来,城市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彰显,并逐渐取得了独立地位。在经济上,以工商业为主要形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了能与农耕经济相抗衡的城市经济规模,并逐渐摆脱了对乡村的依附;在政治上,城市市民、行业协会等主体的政治地位获得提升,并逐渐取得自治权。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时,城市爆发出了更为惊人的力量。城市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空间基础,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又进一步巩固了城市的统治地位。在此基础上,城市的发展迈向高速化,城市空间日渐扩张,并吸引了乡村人口的大量涌入,城市的金融、商业、基础设施等由此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城市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不断提升,成为能够支配乡村的力量。在后工业时代,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城市空间的扩张趋势更为明显,而乡村空间则逐渐萎缩。从整个人类社会演进历程看,城市空间和乡村空间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动态关系,形成了如图1所示的空间图谱。

image.png 

图1 城乡关系的空间图谱

就我国而言,城乡关系同样经历了此消彼长的空间演化过程。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七普”)的数据,我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1162人,占63.8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87562人,占36.11%。与“六普”数据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36415856人,乡村人口减少164361984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七普”数据表明,我国的城镇人口已经超越了乡村人口。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城市发展已经彻底摆脱了对乡村的依赖呢?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特殊的土地制度和集体所有制,我国城乡空间关系呈现出“乡村城市化”和“城市乡村化”共存的现象,城乡关系要远比西方国家更为紧密。所谓“城市乡村化”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限制人口流动的政策逐步减少,乡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出现了人口身份的农村化而就业的非农化、生活的市民化等现象。“城市乡村化”的出现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密不可分:一方面城市向农民开放,农民实现了进城的相对自由;另一方面却不允许城市资本肆意下乡,实现了对农民的倾斜性保护。在二元体制下,农民可以相对自由地游走于城市与乡村,或成为城市居民,或进城失败再次成为农民。正是由于此类群体的存在,使得我国城乡空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在地理意义上,我国的城乡空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在社会意义上,乡村空间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缓冲地带,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二)城乡空间差异的动力机制

上文从宏观视角描述了城乡空间关系演变的一般规律,同时也佐证了两个基本判断:第一,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的分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作为两个独立的空间单元,其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接下来的问题是,作为两个差异性的空间单元,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之间是如何保持动态平衡,以及这种“平衡力”是如何促进城乡关系演进的。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马克思主义要消灭的是城乡对立而非城乡差异。过去,我们一直将城乡差异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头号敌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应有城乡差别,因而奉行平均主义,由此开启了计划经济时代。然而,实践证明,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也阻滞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这样描述城乡差别,“在各个最先进的国家里几乎到处都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把农业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之间的差别逐步消灭”。从该句的注释中可以发现,此句在1848年的版本中使用的是“城乡之间的对立”,而在1872年的版本和以后的历次德文版本中,“对立”一词被改为“差别”。此外,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也强调了消灭城乡对立的可能,“消灭城乡对立并不是空想……消灭这种对立日益成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这表明,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目标是要消除城乡对立而非城乡差异。

其次,城乡的空间差异引发了城乡空间的不平衡发展,这成为城乡关系演进的基础动力之一。城市在完成了最初的资本积累后,逐渐生产出自己的空间,并且从空间要素的生产演变为空间本身的生产。随着资本、技术、资源、劳动力等要素的融入,城市的空间生产已然实现了对乡村空间的超越,并积聚起巨大的物质财富。对物质财富的渴求促使人类有目的地迁徙,即从低收入地区走向高收入地区,从乡村走向城市,从小城市走向大城市。然而,城市空间的生产与资本的扩张具有同一性:随着大量资源的涌入,城市空间不断膨胀,且呈现出再生产的惯性,乡村空间不断受到挤压。由此投射在地理单元上就是城市空间的扩大以及资本的空间集中。尽管这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发展差距,但不可否认在客观上也促进了城乡资源的流动,为生产条件和水平的地理分化趋势提供了原初的动力。

当然,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发展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否则按照城市扩张的逻辑势必要吞并乡村空间,但那种结果并没有发生。这其中的原因是,城乡空间的差异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城乡不平衡发展的惯性,成为推动城乡空间关系演进的另一重动力。城乡空间差异效应是指,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由于城乡空间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存在着物质、文化、生产条件、生活条件、人的精神需求等各个方面量和质上的差异,通过人们的认知、理性思考进行比较取舍,从而引导人们决定其生存定位的影响力。根据缪尔达尔的描述,城乡空间差异效应可以显化为两种具体类型:回波效应和扩散效应。二者中回波效应的作用原理与不平衡发展的惯性类似,即城市的发展会吸收更多的资源,从而进一步拉大与乡村之间的差距。然而,回波效应的作用并不是无节制的。当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现人口拥挤、环境恶化、资源拮据、资本过剩等负面效应,这使得城市空间的生产面临着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经济发展缓慢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城市空间的扩大再生产就显得不那么经济,因而城市的资本、技术、人才等会向郊区和乡村地区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缩小了城乡发展差距,实现了城乡关系的动态平衡。

总结来说,城乡空间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我们认知的基础。在理想模型之下,城乡空间不平衡的发展和差异效应使得城乡空间保持着一种动态平衡,并推动着城乡空间关系的演进,如图2所示。然而,城乡的空间差异效应难以始终保持动态平衡,由于政策、制度等社会因素以及资本、劳动力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城乡差异效应会出现偶尔的失度,从而引发城乡空间失衡。因此,探求如何保持城乡空间的动态平衡或许是我们研究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

image.png 

图2 城乡空间关系演进的动力机制

 

三、空间失序:城乡融合发展的生产异化

在我国的实践话语中,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主要依托于两条路径: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尝试通过激发乡村内在活力推动城乡融合;二是推行新型城镇化建设,希冀通过城市带动乡村实现城乡融合。“两端发力”是我国城乡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自上而下”式的政策实施,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城乡关系演进的一般规律,造成了城乡空间生产的异化。

(一)城乡融合发展中的空间生产

从空间意义上说,城乡融合发展就是运用整体性思维,将城乡空间看作动态的整体,使其中的权力、资本、社会关系等要素有序流动,共同推动城乡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以此为视角,城乡关系的对立则源自空间生产的异化,这种异化包括城市空间生产的异化和乡村空间生产的异化,而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就需重整城乡空间生产秩序和生产关系。

列斐伏尔的观点是空间生产理论的滥觞。在他看来,空间作为一种“具体的抽象”,不是僵化的或静止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由此,列斐伏尔具体从四个层面阐释了空间生产的内涵:第一,物质性的自然空间正在消失;第二,每一个社会都生产出自身的空间;第三,空间生产已从“物”的生产转向空间本身的生产;第四,空间的生产具有历史性。为进一步论证空间生产理论,他提出了“空间实践、空间表征和表征性空间”的三重辩证法,即“空间通过参与社会实践而被感知,通过对这一空间的表征(如建筑物等)被构想,最后因与特定的表征性空间相关联的意向和符号而融入生活”。尽管如此,列斐伏尔却并不怎么关心空间生产的过程,而是将重点放在了空间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上,认为后者才是真正影响城乡关系的核心过程,而这种过程本质上就是空间的。列斐伏尔认为,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不只发生在工厂中,也并非城市之特有现象,而是在作为整体的空间当中,即“空间作为整体已经成为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所落脚的地方”。

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为我们理解城乡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空间不单是一种地理界分,而是包含行为的地理场所和参与行为的社会可能性两个层面的内容。如在个体层面,它不仅表明了事件发生的地点(功能的容器),还表明了参与这些事件的社会准允(社会秩序功能)。由此观之,我国城乡空间分化的根源在于乡村空间生产的权利缺失,即乡村缺少参与空间生产的“社会准允”。例如,在新中国起步阶段,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国家在宏观层面形成了“城乡两策、分而治之”的政策体系;在微观层面则建立了以统购统销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人民公社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这不仅人为地剥夺了乡村发展的权利,同时还让大量的资源向城市空间集聚,造成了我国空间分化的二元城乡结构。尽管城市化的进程必然伴随着不平衡发展,但如果任由城市空间肆意扩张,势必会破坏城乡空间的稳定结构,形成城乡之间的“马太效应”。尤其是在资本逐利、权力寻租、制度供给不足等非正义的空间生产和空间分配机制作用下,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将会进一步拉大。因此,城乡空间的生产异化是导致城乡空间分离的重要原因。

(二)城市空间的生产异化

城市不仅是个体的聚集,也不只是单一的地理或生态单位,它更是一种心智状态,是各种风俗和传统组成的整体。换言之,城市不只是一种物理构造,也是自然的产物,尤其是人性的产物。因此,城市空间的生产必然要经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而其中的每一次空间变化都会引起社会关系的变革。就我国城市空间的生产而言,除了具有资本逻辑的共性之外,也展现出其自身的特殊性。

其一,城市空间生产中的极化现象。由于城乡空间的不平衡发展以及回波效应,城市空间的生产具有显著的吸附力。在逐利性动机的驱使下,资本裹挟着各类资源快速地向城市中心汇集,造成了空间生产能力和财富的不均衡,形成空间极化。空间极化的形成会加深两类问题:第一,城市空间的扩张会进一步削弱甚至剥夺乡村的空间权利。城市扩张与资本运作的相互结合极大地强化了城市的吸附能力,使得周边乡村地区的发展环境愈发恶劣,并且从长远来看,这种状况往往很难改变。空间极化现象的出现,让乡村地区成为城市发展的“加油站”,乡村地区将人力资源、生活物品等良性资源输送到城市地区,却承担着工业发展所带来的污染转嫁。这种资源流动的不对等,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失衡。第二,城市空间的粗放式生产也造成了城市内部危机。当空间被整合进资本积累与循环过程之后,资本逻辑在驱使空间扩张的同时,也必然会造成城市的空间畸形发展和空间非正义问题。作为粗放式空间生产带来的后果,一方面表现为城市收入两极分化,进而引发城市住房危机以及“建设性摧毁”问题;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城市环境的恶化,大量空间资源被肆意掠夺,产生了严重的生态伦理问题。

其二,城市空间生产中的同化现象。自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的城市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空间资源稀缺、整体面貌雷同、城市品质下降等问题接踵而至。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很多城市的个性、文化和传统正在消失,城市里的建筑和景观变得雷同,形成“千城一面”的城市景观。从空间生产的角度看,“千城一面”的形成源自资本主导下的空间生产同化。申言之,资本主导下的空间生产呈现出单一性、均质化的经济性功能空间特点。城市的空间生产失去自身的独特性,成为资本表达的工具,目的是实现空间本身的商品化,加速生产要素的空间周转以及促进后现代弹性生产的展开。之所以会出现空间同化现象,或是与地方政府的“政治锦标赛”有关,或是与规划师和建筑师的实践有关,甚至也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城市大拆大建有关,但归根到底是我国“压缩型城市化”导致的。由于我国现代城市建设起步较晚,缺乏西方城市发展中的自发和自觉阶段,导致城市景观“复制性生产”。现代化的高楼大厦、纵横交错的道路交通、千篇一律的城市绿化等成为每一个城市的“标配”。然而,这种同质化的空间生存状态,使得城市空间的生产呈现出单向度和简单化的特征,这也导致生活于其间的人的主体性和差异性被逐渐解构了。

(三)乡村空间的生产异化

作为人类发展最初的地域空间形态,乡村空间的基本功能是从事农业生产。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乡村从纯粹的地理空间向复合的社会空间演变,乡村功能也从传统的农业生产向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功能转变。然而,在此过程中,乡村空间的生产囿于内外双重压力产生了生产异化现象。

其一,由于乡村空间独立性和封闭性而形成的空间隔离。城乡空间的合理化差异是发展的正常现象,二者不同的社会功能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社会进步。然而,不同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城市与乡村的空间隔离。实际上,在前工业社会,由于人口缺乏流动性,空间本身一直处于隐逸状态而被视为静止的“容器”。在时间的遮蔽下,空间的话语常常缺失,这也是田园牧歌式的乡村生活和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生活相互隔离的主要原因。而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城市的发展迫切需要乡村的原始供给,城乡自然空间隔离的状态被逐渐打破,城乡联系显著加强。然而,城乡空间隔离的深层状态却并没有因此被打破。一方面,乡村以自然农业为主的小农经济与以工业化大生产为主的城市经济在产业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城乡空间的经济关联度始终不高,引发城乡经济空间的隔离。另一方面,乡村文化的乡土性与城市文化的多元性的内在张力,使得城乡文化的互认度较低。这种文化认同的疏离是双向的,不仅表现为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的疏远,也表现为乡村文化的“自我阉割”,由此表现出城乡文化空间的隔离。

其二,政治空间化和资本空间化引致的乡村空间重构危机。乡村空间重构是指在内生需求和外部驱动的双重作用下,乡村地区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不断调整乃至根本变革的过程。乡村空间重构是乡村发展转型的重要方式,是权力与资本对乡村空间形塑的结果。然而,权力与资本的介入在重塑乡村空间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空间危机。一方面,政治空间化造成新的路径依赖。以乡村振兴战略为例,政府凭借其单方面的资源优势,强势介入到乡村建设中,并通过重构空间的方式投射其意志。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空间重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乡村空间的稳定性,使得生活于其间的乡民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空间利益。政府的“大包大揽”造成了部分乡民采取“等、靠、要”的方式获得其利益,形成了“干部干、群众看”的角色错位现象。国家资源的大量输入,反倒使乡村成为一盘散沙。另一方面,资本空间化造成乡村空间生产的“非农化”。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不是物,而是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资本正是凭借这一属性,保持了与空间的紧密联系,并通过空间生产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增殖。资本的空间化意味着资本对乡村空间的塑造也遵循逐利性的资本逻辑,目的是将地方性空间转变成经济化、功能性空间。因此,资本空间化对乡村空间的塑造具有“非农化”的倾向:一是经济非农化,如“特色小镇”“农家乐”等新型经济方式的兴起逐渐取代了传统农耕经济;二是农地非农化,为服务“乡村旅游”,农地的用途逐渐转变,或被用于景点开发,或被用以满足商业需求;三是农民非农化,在乡村振兴的大潮中,许多乡民实现了“从农民到股东”的身份转化。然而,资本空间化在给乡村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却未能真正激发乡村活力。依照资本与权力逻辑进行的“创造性破坏”,忽视了民众的诉求和权利,资本在完成了循环和积累之后,选择“逃离”乡村,大量失败的“特色小镇”便是例证。

 

四、空间融合:城乡融合发展的多维表达

马克思主义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视角,揭示了城乡关系演进的一般规律,指出城乡融合是城乡关系演进的最终归宿。我国城乡关系在经历了分离、对立等阶段之后,逐渐转入融合发展之路。尽管在此过程中,由于权力、资本等因素的介入破坏了城乡动力机制,产生了空间生产异化,但总体上我国城乡关系发展正行走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新时代城乡关系应当在尊重城乡空间差异的基础上重塑城乡空间正义,通过赋予城乡平等的空间权利,将城乡空间视为整体统一规划,从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一)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之维:空间正义

正义,始终是人类思考的终极命题之一。无论是城市空间生产,还是乡村空间生产,都应在正义目标的关照下重新审视自身的生产方式,将实现空间正义的城乡融合发展作为最终目标。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认为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正义的核心就是分配正义。而在我国实践中,城乡空间差异所产生的不平衡发展,导致资源分配的空间不均,进而引发了城乡空间失衡。因此,重塑城乡空间正义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一套公平的社会分配机制,实现对城乡空间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

第一,坚持空间平等的城乡融合发展之路。空间平等是空间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空间资源分配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发展的空间不平等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在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养老体系等方面。尽管在十六大后,政府在消除城乡空间不平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但城乡差距依然明显。这主要是由于在推进城乡空间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力量过强,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力量不足,从而使得资源和要素过多地配置到城市,导致城乡空间失衡。因此,推行城乡融合发展的第一步就是要重新评估城乡空间地位,还原乡村空间的重要性,摒弃将乡村空间视为城市发展“加油站”的刻板印象。当然,这里还需说明的是,城乡空间平等既不意味着城乡空间同质,也不要求城乡在发展方式、空间景观等方面整齐划一。此外,空间平等也不意味着城市取代农村或消除城乡差异。城乡空间平等的本质是强调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地位平等,充分尊重城乡空间差异,发挥城乡各自空间优势,实现城乡空间共享。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城乡空间不只是地理场所和位置,也是人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场域。关于空间正义的讨论,始终不能脱离人的主体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权的缺失是空间生产不正义的根源之一。人权就是人生而为人的权利,是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空间人权的实现就是要为每个人自由而平等地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它作为空间正义的内核,须在空间生产和享用中使土地、环境等空间资源向人生成,为人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探索城镇化建设的新思路,逐渐形成并提出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理念,将“人”视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要义。人的因素在城乡空间关系的演进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始终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最积极能动的因素。因此,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不仅城镇化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乡村建设也应突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应当成为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准则。

第三,坚持生态优先的城乡融合发展之路。空间正义不仅体现为政治、经济、文化之维,也体现为生态空间正义。在城市空间生产的逻辑中,生态空间被当作资本增殖的工具,而对其的过度消耗和肆意破坏导致资源枯竭、生态系统失衡、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城市生态危机。更为重要的是,城市空间生产的负外部性随着权力和资本的下沉被逐渐转嫁给乡村地区,使得本就脆弱的乡村生态环境受到挤压和破坏,从而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城乡生态空间不正义。而随着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转变,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强烈,对美好生态的需求增加、方面增多、品质提升,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影响着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提升,日趋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对此,城乡融合发展应当将生态空间正义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并处理好两组关系:一是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强调主体性能动保护的同时,也要显化生态空间的自身价值,树立“生态消费”理念;二是协调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坚决杜绝牺牲乡村环境获得城市发展的做法,注重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的整体性,通过整体设计和统一规划实现城乡生态空间正义。

(二)城乡融合发展的权利之维:空间权利

不平衡发展和差异效应所带来的城乡空间生产异化都共同指向了空间权利的问题。从权利视角看,城乡空间生产的不正义源于城乡空间权利结构的失衡。具体而言,在权力和资本主导下,城乡空间生产异化将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城市实现了对乡村的“统治”,二是城市内部出现“集团垄断”。而后者凭借资本优势和权力效能进一步吸取空间资源,将会加深城乡之间和城市内部的发展差距。因此,城乡融合发展中空间正义的实现关键在于明确城乡空间的权利边界,既要防止城市内部的权利集中,也要防止城乡权利配置的失衡。

空间权利,尤其是城市权利一直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在列斐伏尔看来,城市权就是一个谁拥有城市的问题,这种权利并不像公民权或人权那样抽象,而是事关社会群体的切身权利,诸如老人与妇女、工作条件、文化状况、居住状况等。哈维则进一步阐释了城市权利的内涵,他认为城市权利远超我们所说的获得城市资源的个人的或群体的权利,而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或改造城市的权利。当然,改变或改造城市不可避免要依赖城市化过程中的集体力量,所以城市权利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个人权利。由此可见,在西方学者看来,城市权利既是一项具体的权利,也是一项集体的权利,具有改造城市的力量。尽管他们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城市化所做的分析未必适用于中国社会,但无疑对建立健全我国城乡空间权利体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权利是当下法治话语中无可置疑的焦点。在法学的视角中,权利被当作“一种被承认的意志和被保护的利益”,它体现出一种以自我为导向的主体资格,也是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表达。而空间权利作为权利的具体化,也是当代主体权利的重要内容。当空间被视为一种资源或财产时,空间与权利的关系日益紧密;而当资源变得紧缺时,空间便逐渐被当作一种基本的甚至核心的主体权利看待。可见,空间权利的内涵随着人类对空间认识的深化不断完善。在现代社会,空间权利主要有进入空间的权利、接受空间的权利、命名空间的权利、交换空间的权利、管理空间的权利、生产与更新空间的权利等,具体到城乡空间关系中,城乡空间权利的配置可以依循两个逻辑展开。首先,在纵向逻辑上,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空间权利划分为个人空间权利、城乡空间权利、国家空间权利。更进一步地,在国家层面,这种权利被称为主权;在城市和社区层面,则一般被称为城市自治权和社区自治权。其次,在横向逻辑上,空间权利主要包括城乡空间发展权、城乡空间参与权、城乡空间救济权等。

(三)城乡融合发展的技术之维:空间规划

无论是城乡空间正义的实现,还是空间权利的配置,都需要通过空间规划予以落实。从规划类别上看,我国各类规划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发展类规划和空间类规划,前者侧重于经济目标,后者侧重于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过去,我们对于规划的理解多偏向于技术理性,将其视为社会管理的工具,更关注其科学性和操作性。但当我们将空间视为社会关系并赋予其生产内涵时,规划就具有了社会性,成为规定空间权利、分配空间利益的重要方式。

对规划双重属性的认识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性前提。然而,在经济发展和技术规划的主导之下,我国各地对发展类规划普遍比较重视,而对空间规划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具体而言,在我国城乡空间规划体系中,虽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主要规划都已有之,但在具体内容上还存在着内容交叠、步调不一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例如,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等规划只编制到乡镇一级,对村庄规划的编制不足。尽管近些年有些地区开始重视并出台了一些乡村规划,但很多工作只是简单套用城市规划的做法,包括编制体系、内容安排等,对乡村的自然特点、乡土风貌等缺乏足够了解。此外,作为基础性空间规划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由于编制时间较晚,尚未能与各地城镇建设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完全的整合。

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在于城乡空间的融合,而城乡空间融合的重点又在于城乡规划的融合。事实上,为推动规划融合,我国自2013年起就在各地推行“多规合一”试点改革。直到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方才正式提出“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的编制既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布局,也要协调好城乡空间关系,将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总体设计和统一规划。具体而言,在编制城乡空间规划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充分尊重城乡空间差异,注重发挥各自空间功能,统筹谋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主要布局,形成美丽乡村与现代城市交相辉映的空间形态。第二,强化规划的引领保障机制,既要突出城市对乡村的带动性,又要保证乡村空间的完整性,尊重乡村发展内在规律,有序推进、深度融合,防止过度行政化、过度产业化的行为偏差。第三,明确规划编制部门、实施部门、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权力边界,保证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一体性和融贯性;同时充分保障公众空间权利,推动城乡规划走向人性化、公开化、法治化。

 

五、结语

空间,作为一种现代性叙事,逐渐从自然空间演化为社会空间,并且在权力和资本的塑造下,由空间中事物的生产转向空间自身的生产。从空间的视角观察城乡关系的演进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从某种程度上说,城乡关系就是城乡空间关系,因为促使城乡关系演进的资本、权力、要素、环境、劳动力等都需要借助空间的形式进行表达,并且最终通过对表征性空间的抽象达成对城乡关系的理解。在本文中,我们基于城乡的空间差异绘制出了城乡关系演进的空间图谱,发现二者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关系;同时,我们也从微观视角分析了城乡关系演化的动力机制,即不平衡发展和差异效应。随后,我们结合空间生产理论,分析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中存在的空间异化现象,具体表现为城市生产的空间极化和空间同化现象,以及乡村生产的空间隔离和空间重构危机。城乡空间生产异化的出现与空间正义、空间权利和空间规划的疏失密不可分。因此,新时代城乡关系应当在尊重城乡空间差异的基础上,重塑城乡空间正义,通过赋予城乡平等的空间权利,将城乡空间视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从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