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杨秋月,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阳镇,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
文献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25年第9期
摘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旨在实现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和生态扶贫三重目标,对试点县域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基于2003-2020年中国县域数据和遥感数据,全面评估中国各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并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为准自然实验,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法考察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显著提高了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有助于该地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并且,生态转移支付规模与县域乡村振兴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省级生态转移支付规模每提高1个标准差,县域乡村振兴水平平均提升约4.7073%。第二,机制分析结果表明,该政策能够通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提升绿色转型绩效三重机制提升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第三,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该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在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水源涵养型和防风固沙型功能区是显著的,对中部、东部地区和低污染地区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是显著的。本文研究结论能为健全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政策启示。
关键词:生态转移支付;乡村振兴;产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质量;绿色转型绩效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行了重要战略部署,明确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目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举措。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绘就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画卷。在此背景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的融合发展既是兼顾乡村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关键支撑。如何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成为新时代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生态补偿制度能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的深度耦合也是值得重点关注的课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的具有直接性、持续性和集中性的生态补偿措施,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平衡生态保护地区和生态受益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起着重要作用。详言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意义不仅在于主体功能区基础上的生态环境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生态转移支付手段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改善当地公共服务质量、培育乡村生态文化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从而实现乡村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因此,探讨生态转移支付影响乡村振兴的内在机制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的全面耦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效果的研究方面,已有文献多从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展开。在环境效益方面,有研究认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补贴将环境污染问题内部化,实现资源的最佳分配,从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Cropper and Oates,1992)。这一观点在对巴西、葡萄牙等国家的研究中得到验证(Santos et al.,2012)。Gong et al.(2021)的研究表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有助于减少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污染密集型活动,但该政策的执行效果受企业机会成本与政府绩效考核的影响。总体而言,该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改善试点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还有助于降低试点地区的碳排放强度(Jin et al.,2023)。在经济效益方面,有研究认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能够通过优化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劳动力就业、提升居民可持续生计能力等方式改善居民贫困状况(鲁玮骏和张超,2023)。相反,也有学者认为该政策在实施中容易出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被民生改善目标挤出的情况,从而难以改善试点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李国平等,2014)。在社会效益方面,陈帅等(2024)发现,该政策能够提高试点县域的技术创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而有效提升试点县域的公共服务质量。此外,Yang(2023)、谢婷婷(2024)考察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在环境与经济方面的综合效益,发现实施该政策有助于推动试点县域的绿色发展。然而,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实施中可能产生的乡村振兴效应并未得到学术界足够重视。
对乡村振兴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国内外学者也开展了系统研究,部分学者尝试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展开评估,并探索了县域乡村振兴的实现路径。在县域乡村振兴水平测度方面,多数学者围绕乡村振兴二十字总要求中的五个维度构建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借助熵权法测算中国不同地区的乡村振兴水平(张挺等,2018)。例如,郭远智和刘彦随(2021)基于乡村振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估了2017年的县域乡村振兴水平,发现中国超半数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介于0.40~0.50,且中西部地区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类似地,姚林香和卢光熙(2023)基于乡村振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估了省界毗邻县的乡村振兴水平,发现中国省界毗邻县乡村振兴水平保持增长态势,但总体水平依旧较低。此外,也有部分学者采用其他指标评估县域乡村振兴水平。例如,王奇等(2021)、赖德胜等(2022)分别以县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夜间灯光强度衡量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在县域乡村振兴的提升路径方面,多数研究认为,科学精准的政策工具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促使各类资源要素融合互补。特别是,共同体思想不仅能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中资源流动不对等的问题,还能为共同富裕提供坚实保障(张怀承和黄文胜,2024)。相反,Liu and Li(2017)认为,乡村振兴依赖内生的、自下而上的发展,而非依赖自上而下的财政和产业等政策。这些政策往往因未充分考虑每个村庄的特征而难以取得成效。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县域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主要来自创新创业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电子商务和数字金融发展等(王奇等,2021;林嵩等,2023)。
综上所述,关于生态转移支付与乡村振兴的研究文献较为丰富,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研究大多仅从环境、经济或社会效益某一方面评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的效果,少有文献考察该政策的实施对地区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第二,有关乡村振兴水平的现有成果主要在省域和市域层面进行测度,测度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研究较少。而且,现有研究仍存在指标不完善、覆盖范围有限、研究结果不全面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探索该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
本文的边际贡献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研究视角方面,现有关于乡村振兴驱动机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扶贫政策、数字经济、社会参与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兼具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治理功能的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对乡村振兴的具体影响。本文探究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拓展了生态转移支付作用效果方面的研究,并为探究乡村振兴的驱动机理提供了新的研究框架。第二,在研究内容方面,本文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为例,不仅评估了生态转移支付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还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提升绿色转型绩效三个维度阐明了其传导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分析了转移支付规模对乡村振兴的影响,进一步分析了生态转移支付的政策效果。第三,在研究数据和方法方面,本文基于手工收集数据与遥感数据,构建乡村振兴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借助熵权法测算了2003-2020年中国县域层面的乡村振兴水平。本文以中国1743个县域为研究样本,借助渐进双重差分模型和工具变量法评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有研究存在的数据限制与内生性问题,能进一步提升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效应评估的准确性。
二、政策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政策背景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在之前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框架下,中央政府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的一种新的补偿机制,旨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成本、因限制或禁止开发引发损失的机会成本进行弥补。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并在221个县域开展生态转移支付试点工作,目的在于引导当地政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升受补偿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09年,财政部发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确定了生态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资金分配办法、监督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阐明其政策目标是保护环境和改善民生,标志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在中国的正式建立。首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主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补偿:地区在生态环境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方面达到考核要求后,中央政府依据补助系数与财政收支缺口确定补偿额度,并要求补偿资金要专项用于生态建设、污染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谢婷婷,2024)。201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开发方式将国土空间划分为限制开发、禁止开发、重点开发与优化开发区域,并将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政策实施范围由2008年的221个县域扩展至451个县域(鲁玮骏和张超,2023)。随后,财政部于2011年和2012年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对县级政府资金分配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考评,优化了奖优惩劣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响应国家脱贫攻坚的要求,财政部于2016年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开始将“生态扶贫”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目标,并进一步完善了补偿标准与奖惩机制。具体而言,生态转移支付办法调整为:生态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奖惩资金。重点补助财政支出的主要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补助额度依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和补助系数进行测算。禁止开发补助的财政支出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域倾斜。引导性补助的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县域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奖惩资金的适用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根据森林管护与脱贫攻坚工作需要,以及地方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情况,新增了生态护林员补助项目。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指将建档立卡人员选聘为生态护林员,中央财政根据森林管护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以及地方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情况,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2018年至今,财政部几乎每年都会印发生态转移支付相关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细则。
从政策推进情况看,2008-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范围和补偿规模不断扩大,财政部下拨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从2008年的60.51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1061.00亿元。享受生态转移支付的县(市、区)数量也从2008年的221个增长至2020年的818个。本文绘制了2008-2023年三大区域生态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变化趋势图,并结合2017-2023年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构成数据表,探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的动态变化及其特征。可以发现:第一,在区域层面,东、中、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总体上保持增长趋势。西部地区获得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最多,中部地区次之,东部地区最少。具体而言,2008-2023年全国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投入累计高达8961.06亿元,东、中、西部地区获得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累计额分别为1183.40亿元、2430.85亿元、5346.81亿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主要依赖中央财政支出,属于“输血式”生态转移支付。第二,2017年以后,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由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和奖惩资金等项目构成。重点补助金额占比最高,且资金规模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引导性补助金额占比次之,且近年开始下降;禁止开发补助金额保持增长趋势,占总补助金额的比例维持在7%~9%;相比之下,生态护林员补助、奖惩资金金额占比较低,且仅在特定年份有所体现。
从政策实施效果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有助于改善试点县域的生态环境质量。截至2024年5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质量为一、二类优良状态的县域占85.8%,高出全国平均值22.9个百分点。同时,该政策弥补了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和外溢价值,改善了当地居民收入状况,缩小了县域城乡收入差距(鲁玮骏和张超,2023)。
(二)理论分析
县域是连接城市、服务乡村的重要单元,既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核心区,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落脚点。然而,从中国县域发展现实状况看,城乡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供需不匹配、资源环境约束强等问题依然突出,极大制约了县域的乡村振兴。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县域,由于地区财政能力有限,此类地区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资金、人才、技术等多层次障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建立在主体功能区基础上的财政政策实践,主要面向重点生态县域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县域,目的在于提升县域绿色发展能力、优化县域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生态扶贫,从而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林诗贤和祁毓,202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提升乡村公共服务质量、改善乡村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核心要求。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基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实施生态转移支付,并通过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等多种方式为不同试点县域推动乡村振兴提供财政支持。资金补偿、税收优惠和技术服务等有助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动乡村产业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力保障乡村的产业升级与民生福祉改善。生态转移支付能够再造乡村地区绿色产业,通过推动生态农业、生态制造业、生态服务业等生态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上述方式有助于拓宽农村居民就业范围和收入渠道,从而保障农民生活富裕,最终以产业、生态和人才振兴助推乡村振兴。同时,生态转移支付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县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从而促进乡风文明、提高乡村治理水平,以文化和组织振兴驱动乡村振兴。
具体来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主要通过以下三重机制促进县域乡村振兴。首先,从乡村振兴的经济基础看,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支撑条件与必由之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通过推动试点县域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产业、优化传统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合理化转型,为实现产业兴旺与生活富裕提供有力支撑。一方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为试点县域提供了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能够引导并促进这些地区特色农业与生态产业的发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为县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充实的财政基础,无论是重点补助资金还是禁止开发补助和引导性补助资金均能充实县域乡村振兴特别是产业振兴和生态振兴的财政基础,推动生态功能区在改善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发展契合本地生态资源的特色农业和生态产业,从而为壮大县域产业提供财政支持。同时,特色农业与生态产业的发展有助于拓宽农民收入渠道,从而实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陈帅等,2024)。另一方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提升了试点县域的环境规制标准,能有效抑制污染型工业的发展,促进试点县域产业布局的优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仅在试点县域实施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还根据这些区域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实际成效建立了奖优惩劣的评价机制。为完成环境考核目标,地方政府可能会强化环境管制相关措施以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从而有效排除污染型项目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Yang,2023)。此外,依据产业转移理论,生态转移支付使试点县域与非试点县域在要素禀赋上具有不同的优势,能促使企业向拥有更大市场潜力和显著要素优势的区域迁移,实现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严格的环境管制会使一些污染型企业从试点县域撤出,转而向环境规制强度较低地区迁移。同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可以利用财政资源以项目制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绿色产业资本向试点县域集聚,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趋向合理化和高级化(许光建和魏嘉希,2019)。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不仅能够有效增强乡村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与就业,提升乡村的吸引力和整体竞争力,有力推动乡村振兴(姚林香和卢光熙,2023)。
其次,从乡村振兴的要素条件看,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既是实现文化振兴与人才振兴的重中之重,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要素与有效路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重要取向之一是提高试点县域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该政策的实施可以通过提升试点县域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促进人才要素集聚等方式促进乡村振兴(陈帅等,2024)。一方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能直接提升试点县域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其将更多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供给,从而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提升服务质量。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不断提升不仅能提高乡村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还能促进乡村经济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推动乡风文明建设,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还可用于提高试点县域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随着地区公共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教育、文化和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试点县域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明显提升,可以有效增强该地区的人才吸引力(陈帅等,2024)。上述积极转变,不仅优化了试点县域的劳动力配置环境,还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改善。在此基础上,试点县域人力资本的集聚效应得以显现,从而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有效提升试点县域的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促进人才要素集聚,还可通过公共服务质量改善推动乡风文明建设,进而以文化振兴和人才振兴助推县域乡村振兴。
最后,从乡村振兴的环境基础看,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张挺等,2018),而生态宜居空间环境的形成本质上要靠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以及要素利用方式与生产方式的绿色转型。一方面,在试点县域环境保护成效方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在实施中设立了奖优惩劣的考评机制,可以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进而促进试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为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另一方面,在要素利用方式方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能推动传统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乡村地区实现重新配置与优化组合,特别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式向生态集约式转型。这意味着,生态转移支付能通过优化要素配置效率实现绿色发展,进而以要素配置的优化推动生态宜居。在要素生产方式方面,作为一种重要环境政策工具的生态转移支付能通过财政资源促进县域绿色技术创新,加快将绿色技术用于乡村生产的步伐。这些优势能够降低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量,有助于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从而以“创新补偿效应”实现乡村生态宜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通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水平促进试点县域的绿色转型,满足了生态宜居和治理有效两大要求,因而可以促进乡村振兴。
综上所述,基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及其传导机制,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H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
H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进而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
H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改善公共服务质量,进而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
H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绿色转型绩效,进而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
三、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一)模型设定
由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在不同县域和不同年份产生的冲击具有一定差异,本文采用渐进DID模型识别其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
![]()
(1)式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县(市、区)和年份;RRscore为乡村振兴水平,通过构建乡村振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来衡量;EFTit为双重差分变量,表示县域i在第t年是否获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α1衡量的是政策实施前后试点县域相对于非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平均变化;CV为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能力、人口密度、城市化率、气温、风速和降水量等七个变量;λt和μi分别为时间和地区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理论分析表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能通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提升绿色转型绩效,进而影响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本文进一步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机制变量,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影响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内在机制。具体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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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式中:Mit为机制变量,包含产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质量和绿色转型绩效三类变量。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乡村振兴水平。
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关于乡村振兴的统一度量指标,本文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并参考徐雪和王永瑜(2022)、张旺和白永秀(2022)、姚林香和卢光熙(2023)等的研究,最终选取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和23个三级指标,构建乡村振兴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表1)。在产业兴旺方面,本文用第一产业总产值与乡村人口数之比、人均粮食总产量、农业机械总动力与农林牧副渔业从业人员数之比评估农业生产能力,数据来自《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03-2020年,历年)。同时,本文用人均专利申请数量、人均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和新创农林牧渔业企业数量反映创新创业水平,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和天眼查数据库。在生态宜居方面,本文用高分辨率生态环境质量指数和植被覆盖指数两类遥感数据体现生态环境质量,相关数据来自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和Yang et al.(2019)的研究。并且,分别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PM2.5浓度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刻画污染排放水平和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数据来自华盛顿大学大气成分分析组和全球大气研究排放数据库。由于相关数据为Net CDF格式,本文借助Arc GIS软件将原始数据转换为栅格数据,并通过按掩膜提取和分区统计的方法得到各县域数据。在乡风文明方面,用中小学在校学生数与总人口之比衡量教育资源水平,用人均床位数衡量医疗卫生水平,并分别用文明村数量和人均图书馆藏书量衡量农村文明程度和文化服务水平(邓金钱和蒋云亮,2024)。教育资源水平、医疗卫生水平和文化服务水平的相关数据来自《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03-2020年,历年),文明村数量来自中国文明网。在治理有效方面,用省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乡村治理词频比重与县域第一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之积反映政府重视程度。该做法的内在逻辑是,政府间的纵向结构关系决定了下级需服从上级,省级政府的决策往往直接影响下级政府的行为。所以,省级政府对乡村治理的关注程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县级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推进力度。但是,省级政府对下辖县级政府的影响因各地第一产业产值占比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特别地,在第一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越高的地区,地方政府的乡村治理关注度对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更大(陈诗一和陈登科,2018)。由于为农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解决农村人口就业问题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基本前提,本文分别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之比和乡村从业人员数与乡村人口数之比衡量政府治理能力(姚林香和卢光熙,2023)。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是基层民主自治的关键基石,能够与基层政府协同,在法律框架内共管乡村,促进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我管理、监督与发展。因此,村委会覆盖率是衡量自治组织覆盖率、农村自治效能和制度成熟度的重要指标。参照张旺和白永秀(2022)的做法,本文用村委会覆盖率衡量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由于《中国县域统计年鉴》缺乏自然村数量指标,本文用村民委员会数量与乡镇数量之比衡量村委会覆盖率。在生活富裕方面,本文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两个指标衡量农民收入水平。参考苟兴朝(2024)的做法,本文用每万人社会福利机构数反映社会保障水平,相关数据来自《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03-2020年,历年)。借鉴薄文广(2023)的研究,本文用人均道路面积和人均用电量反映农民生活质量,数据来自《中国县域建设统计年鉴》(2015-2020年,历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03-2020年,历年)和Chen et al.(2022)的研究。基于综合指标体系,本文借助熵权法计算中国各县域的乡村振兴综合得分,并用该综合得分值测度乡村振兴水平。乡村振兴综合得分数值越大,表示乡村振兴水平越高。
表1 乡村振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核心解释变量:生态转移支付。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简称为“生态转移支付”。在后文的回归中,用各县域是否获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虚拟变量表示。具体而言,生态转移支付由组别虚拟变量(Treat)与时间虚拟变量(Time)的交互项构成(EFT=Treat×Time)。若某个县域在第t年享受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则将Treat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在某个县域获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当年及以后年份,将Time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3.机制变量。
第一,产业结构优化。本文用产业结构高级化与合理化两个变量衡量产业结构优化。具体而言,用第三产业总产值与第二产业总产值之比衡量产业结构高级化,用泰尔指数衡量县域产业结构合理化程度。第二,公共服务质量。本文从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人才要素集聚情况两方面衡量县域公共服务质量。本文以《“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09年和2016年)为依据,结合中国县域指标数据的可得性与相关文献(陈帅等,2024),从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与通信设施四个维度构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综合指数。在此基础上,借助熵权法测算各县域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上述四个指标分别用人均医院(卫生院)床位数、人均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床位数、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与固定电话用户数衡量。然后,参考侯孟阳等(2023)的做法,本文用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数占年末总人口的比重(人才要素集聚1)、农村从业人员数与城镇年末从业人员数之比(人才要素集聚2)表示劳动力要素的集聚性和流动性。以上数据来自《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03-2020年,历年)。第三,绿色转型绩效。本文用生态环境质量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两个指标衡量县域绿色转型绩效。生态环境质量用高分辨率生态环境质量指数衡量,数据来自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首先,以劳动力、资本、能源消耗量为投入变量,三者分别用城镇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数量、资本存量和电力消费量衡量(Yang,2023)。其次,以实际地区生产总值为期望产出,以PM2.5浓度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非期望产出。最后,基于非期望产出SBM模型和ML生产率指数计算县域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4.控制变量。
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经济特征变量和气候特征变量两个方面。经济特征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能力、人口密度和城市化率,分别用夜间灯光强度、人均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地区人口数与行政区域面积比值、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衡量。夜间灯光强度数据来自Chen et al.(2021)的研究,其余数据来自《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03-2020年,历年)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3-2020年,历年)。气候变化会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态环境和灾害防御等产生广泛影响,进而影响乡村振兴。基于此,本文将气温、风速和降水量等气候特征变量设置为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自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环境信息中心。
(三)样本选择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县域为主要补偿对象,故本文以县域为研究对象,剔除了研究期内新设立或撤销的县域样本和数据严重缺失样本。具体而言,本文以1743个县域为研究样本,并将2008年以来获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域(共计640个)作为处理组,将其他县域(共计1103 个)作为控制组。鉴于2003年以前和2020年之后的县域层面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故本文所用各类县域指标均取2003-2020年数据。此外,由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自2008年起正式施行,为更精确地分析政策实施前后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变动,本文将研究区间设定为2003-2020年。
四、实证结果
(一)基准回归
依据(1)式,本文采用渐进DID模型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对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由表2可以发现,在不考虑年份固定效应的情况下,政策效应的估计值分别为0.0118和0.0075。在同时控制时间固定效应和地区固定效应后,生态转移支付变量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0021和0.0028。上述估计结果均在统计上显著。这说明,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使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提高了0.0028,相当于平均水平(0.0619)的4.5234%。上述结果初步表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有助于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假说H1成立。
表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影响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基准回归结果

注:①***表示1%的显著性水平。②括号内为聚类到县域层面的稳健标准误。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在回归表格中简称生态转移支付,以下各表同。
(二)时间趋势与动态效应
使用DID模型的前提是实验组和对照组的乡村振兴水平在政策实施前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由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作用效果可能存在时间滞后性和衰减效应,有必要进一步考察政策实施对乡村振兴水平的动态影响。因此,本文使用事件研究法逐年计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效应,从而对该政策实施的时间趋势与动态效应进行检验。具体而言,将各县域获得生态转移支付的起始年份设为
,并设置政策实施前若干年和政策实施后若干年的虚拟变量。估计模型设置如下:
![]()
(3)式中:
为相对年份虚拟变量,不同试点县域获得生态转移支付的起始年份不同,所以不同试点县域的相对时间也存在差异。假设ci为县域i被设置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县域的年份。若
;否则
,;θ为本文关注的系数,表示试点政策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动态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分析的时间跨度为2003-2020年。第一批生态转移支付试点实施时间为2008年,所以n的取值范围为[-14,12],且两端的观测值较少。因此,如果政策实施时间大于等于6年,则将相对年份设为6;如果政策实施时间小于等于-5年,则将相对年份设为-5,在此基础上得到以政策实施前一年为基准年份的估计系数。结果发现:第一,θ的估计系数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之前均不显著,说明处理组与对照组的乡村振兴水平在政策实施前不存在明显差异,满足平行趋势假设。第二,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后,估计系数θ由负数转变为正数,且从政策实施后的第三年开始显著并逐步增大,表明该政策的实施总体上有助于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且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政策效应持续增强。不过,该政策对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可能的原因是:在政策实施初期,试点范围有限,补偿标准和考核体系等不够完善,所以在此阶段的政策效应不明显。随着试点政策的持续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乡村振兴水平的提升作用开始显现。
(三)稳健性检验
1.异质性处理效应诊断及检验。
双向固定效应模型(Two-way Fixed Effects,TWFE)是识别政策处理效应的常用方法之一,但是,要想得到无偏的平均处理效应需满足以下假设:一是平行趋势假定,二是处理效应在时间和组群间不存在异质性。然而,无异质性假设往往难以得到满足,所以用TWFE得到的估计系数可能存在偏误,甚至产生错误比较和负权重等问题(Goodman-Bacon,2021)。鉴于此,本节首先借助Bacon分解方法判断基准回归中TWFE估计结果是否存在明显偏误,然后采用Sun andAbraham(2021)、Gardner(2021)提出的稳健估计量重新进行检验,具体做法如下:第一,Bacon分解。Goodman-Bacon(2021)将TWFE-DID估计值分为三类:新处理个体以尚未处理个体为对照组、新处理个体以从未处理个体为对照组、新处理个体以已经处理过的个体为对照组。TWFE估计量存在偏误主要来自第三类子样本,基于前两类子样本得到的估计量在符合平行趋势的假设下不会造成偏误(杨冕等,2022)。Bacon分解法可以检验以上三类样本的权重和估计系数大小。若第三类样本占比较少,则说明本文得到的估计结果是可靠的。Bacon分解结果表明,本文的估计结果主要受第一类和第二类样本的影响,两类样本所占权重高达97.11%,可能带来偏误的第三类样本所占权重仅占2.89%,说明本文基准回归结果不存在严重偏误。第二,异质性稳健估计。Sun andAbraham(2021)提出了一种基于交互权重的估计方法,用于计算不同时期和组别的平均处理效应,可用于样本量充足、有从未被处理的个体和不存在政策退出的情况。Gardner(2021)提出的两阶段DID估计量的原理是,在第一阶段识别组群和时期处理效应的异质性,在第二阶段剔除异质性处理效应。所以,上述两个估计量是异质性稳健估计量。结果表明,生态转移支付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且事件研究图的变化趋势与基准回归基本一致。
2.控制潜在样本选择偏差问题。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县域的选择并非完全随机,而是由财政部根据地理区位、生态条件和经济基础等条件综合考量确定的。这就无法确保试点县域和非试点县域在政策实施前具备相同的个体特征,从而使DID估计产生选择性偏差。而且,这种偏差可能使解释变量与残差项相关,进而引起内生性问题。为缓解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并提高两组样本的可比性,本文使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第一,控制时间趋势差异。借鉴谢婷婷(2024)的做法,本文在(1)式中加入treat×t以控制对照组与处理组的时间趋势差异,并加入试点县域选择变量与时间的交互项selection×t,以排除试点县域选择过程的非随机性导致的估计偏误。依据《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试点县域的确定标准是由不同指标和方法决定的,本文无法考虑所有指标,但能确定以下三类关键性指标。一是地理特征,包括地形起伏度和海拔。通常而言,地形起伏度较大地区的生态基础较好但经济基础较差,此类地区更有可能获得生态转移支付。同时,海拔也是试点县域被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二是生态条件,用森林覆盖率表示。设置生态转移支付试点县域的目的在于发挥生态条件较好地区的比较优势,提供更多生态产品。县域森林覆盖率可以较好地反映地区自然资源禀赋状况和生态环境条件,该指标会对试点县域的选择产生影响。三是经济基础,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口密度两个指标。地区生产总值较低的县域更容易纳入生态功能区范畴;而地区人口密度越高,对生态环境的干扰越大,越不可能被选为试点县域(谢婷婷,2024)。因此,本文以各县域基期(2008年)的地形起伏度、海拔、森林覆盖率、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口密度作为试点县域选择指标,并将上述指标分别与时间趋势项交互然后加入基准回归模型。第二,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本文进一步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对处理组和控制组进行筛选,在此基础上重新进行DID估计。如前所述,地形起伏度、海拔、森林覆盖率、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口密度是影响试点县域选择的重要因素,故本文将这五个变量作为匹配的协变量,然后使用K近邻匹配方法对处理组和对照组进行逐年匹配。结果表明,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控制潜在样本选择偏差后的估计结果与基准回归一致,说明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本文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3.工具变量法。
中央政府往往将生态环境优良但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县域确定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县域,而这些地区往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阵地,其乡村振兴水平会受多重政策因素的影响。在此情况下,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和提升速度可能本就快于其他地区,生态转移支付与乡村振兴水平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从而导致内生性问题。为此,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解决潜在的政策内生性问题。从相关研究看,空气流通系数指单位时间内某一固定空间内空气自由流通的量,可以作为环境规制或环境政策的工具变量。一般情况下,当空气污染物排放量相同时,空气流通系数低的地区倾向于采用严格的环境规制工具,满足工具变量相关性假设。同时,空气流通系数仅由地区气候条件等自然现象决定,主要通过影响环境规制强度影响污染排放,符合工具变量外生性假设(沈坤荣等,2017)。由于生态环境状况是财政部决定该县域是否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文以各县域滞后一期的空气流通系数均值的对数值作为工具变量,并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空气流通系数数据来自欧洲中期天气预报中心公布的全球十米高度风速与边界层高度栅格数据库。本文借助Arc GIS软件将气象栅格数据解析为可直接利用的数据,通过计算各网格相应年份的风速和边界层高度的乘积得到空气流通系数,根据经纬度信息匹配得到各县域的空气流通系数。由工具变量检验的估计结果可知:在第一阶段回归中,工具变量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工具变量与生态转移支付高度相关。并且,Stock-Yogo弱工具变量检验的临界值远小于Kleibergen-Paap rk Wald F值,说明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在第二阶段回归中,生态转移支付的估计系数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说明消除试点县域选择的内生性问题后生态转移支付仍可显著提高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本文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4.剔除其他政策的影响。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可能受同期脱贫攻坚行动、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国家数字乡村试点等政策实施的影响。具体而言,2012年以来,中国将国家级贫困县作为脱贫攻坚主阵地,开启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行动。2020年,中国近1亿人口实现脱贫,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地区的发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2012-2016年,中国在陕甘宁革命老区、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革命老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川陕革命老区实施了革命老区振兴规划,旨在通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人力资本水平等方式提高革命老区乡村振兴水平(姚林香和卢光熙,2023)。与此同时,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原农业部与原国家旅游局自2011年起开始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2020年,中央网信办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旨在提高农民现代信息技能、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所以,脱贫攻坚行动、革命老区振兴规划、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数字乡村试点工作是强化政府治理责任、引领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朱奕帆和朱成全,2023),并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具有“时间并进、空间交叠”的特征,可能对本文的估计结果造成干扰。因此,本文采取两种方式剔除其他政策的可能影响。第一,剔除受脱贫攻坚行动、革命老区振兴规划、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与数字乡村试点工作影响的样本。第二,在基准回归模型中加入“是否实施脱贫攻坚行动”“是否实施革命老区振兴规划”“是否入选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是否入选数字乡村试点”四个虚拟变量。估计结果表明,控制或剔除其他政策的干扰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仍能提升县域乡村振兴水平。
5.替换被解释变量和改变聚类层次。
熵权优劣解距离法(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Ideal Solution,TOPSIS)是将熵权法与TOPSIS法结合起来的一种多指标决策分析方法。该方法首先利用熵权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然后利用TOPSIS法求解最优方案,可以使综合指数的测度结果更加合理和客观。基于此,本文依据熵权TOPSIS法计算新的乡村振兴综合得分并将其作为被解释变量,以检验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替换被解释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显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使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显著提升了0.0051。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聚类层次允许误差在不同层级相关,可能会对回归结果的显著性产生不同影响。本文进一步将聚类层次更改到城市层面,对(1)式进行重新估计,估计结果并未发生明显改变。上述结果再次验证了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6.替换核心解释变量。
在基准回归中,本文主要考察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忽略了生态转移支付规模的影响。本文将核心解释变量替换为生态转移支付规模,考察替换核心解释变量后的估计结果是否仍然稳健。由于县域层面生态转移支付规模的数据尚未公开,本文使用2008-2020年各省份获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的金额占其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衡量生态转移支付规模,并将其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结果表明:核心解释变量依然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提高生态转移支付规模有助于提升县域乡村振兴水平。从经济含义看,省级生态转移支付规模每提高1个标准差,县域乡村振兴水平平均提升4.7073%(0.0055×0.5606/0.0655)。
五、进一步分析
(一)机制检验
为检验假说H2~H4,本文分别以产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质量和绿色转型绩效为机制变量展开机制分析。机制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发现:第一,当被解释变量为产业结构高级化和产业结构合理化时,生态转移支付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能促使试点县域的产业结构趋于高级化和合理化,从而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县域乡村振兴。第二,当被解释变量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人才要素集聚时,生态转移支付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说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试点县域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持续改进,促进了试点县域劳动力在产业间和地区间的流动。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不断提升和人才要素的集聚为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劲动力。第三,当被解释变量为生态环境质量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时,生态转移支付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改善试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试点县域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从而通过提升绿色转型绩效推进乡村振兴。因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能够通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提升绿色转型绩效,进而促进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假说H2~H4得证。
表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实施影响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机制检验结果

注:①***和*分别表示1%和10%的显著性水平。②括号内为聚类到县域层面的稳健标准误。
(二)异质性分析
1.不同生态功能区类型。
根据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和资源禀赋等,《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分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和防风固沙型四类。生态功能区的发展定位和生态条件的差异可能会对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实施的效果产生影响。基于此,本文依据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将全样本划分为四个子样本,分别考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的影响是否因生态功能区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发现:相较于水土保持型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在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水源涵养型和防风固沙型地区是显著的。可能的原因是:水土保持型功能区指土壤侵蚀性高、水土流失严重、需要保持水土功能的区域。这类地区受限于产业基础薄弱、政策考核权重偏低及资源转化周期长等因素,生态转移支付可能多被用于基本民生保障而非产业升级,从而对乡村振兴的拉动作用不显著。
表4基于不同生态功能区类型的乡村振兴水平受影响情况的异质性分析结果

注:①***、**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②括号内为聚类到县域层面的稳健标准误。
2.不同经济区域。
东、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乡村产业发展情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实施的效果具有区域异质性。因此,本文按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区域的划分标准,将总样本划分为三个子样本,进一步考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不同经济区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由表5可知,生态转移支付的估计系数在中部和东部地区显著为正,在西部地区则不显著。这说明,与西部地区相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更有助于提升中部和东部地区的乡村振兴水平。就乡村发展水平而言,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农村拥有更坚实的经济基础、更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与更高的公共服务水平,此类地区农村的内生发展能力和乡村振兴水平明显优于西部地区。所以,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和居民通常有更多资源和能力利用及响应生态转移支付政策,从而更有效地提升乡村振兴水平。
表5基于不同经济区域与生态环境状况的乡村振兴水平受影响情况的异质性分析结果

注:①***和**分别表示1%和5%的显著性水平。②括号内为聚类到县域层面的稳健标准误。
3.不同生态环境状况。
不同县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存在较大差别,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在不同地区实施的效果可能有所不同。本文以各县域历年高分辨率生态环境质量指数均值为基准,根据中位数将全样本分为低污染地区和高污染地区两类,从而比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乡村振兴的影响在两类地区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由表5的估计结果可知,在低污染地区,生态转移支付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而在高污染地区,生态转移支付的估计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这意味着,与高污染地区相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更有助于提升低污染地区的乡村振兴水平。原因可能是,低污染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条件优于高污染地区,但其乡村振兴水平相对落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为低污染地区提供资金支持,促使此类地区充分发挥生态条件优良的禀赋优势,推动低污染地区产业的发展,推进实现乡村振兴。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2003-2020年中国县域面板数据,借助渐进DID模型考察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显著提高了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与非试点县域相比,该政策的实施使试点县域的乡村振兴水平平均提升约4.5234%。第二,机制检验结果表明,实施该政策可以通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提升绿色转型绩效,进而有效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第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的影响在不同生态类型地区、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污染程度地区呈现一定的异质性: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更能提升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水源涵养型和防风固沙型生态功能区、中部和东部地区以及低污染地区的乡村振兴水平。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持续优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不断提高政策效能。本文的研究表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实施能有效提升试点县域乡村振兴水平,说明继续实施该政策切实可行。然而,部分地区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实施效果不佳等情况。所以,应进一步完善生态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方法、监督考评机制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具体而言,在资金分配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依据地方实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生态转移支付金额,并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域倾斜,从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资金使用监管方面,要完善地方政府生态转移支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与绩效评估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面向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利用评估机制,将生态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持乡村振兴的领域和范围、财政支出效果的评估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绩效评估体系,定期考核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与主要成效。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要强化对得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地区的政府绩效考核力度,将乡村振兴的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加大奖惩力度以确保政策效能的提升。
第二,充分发挥生态转移支付对产业结构、公共服务质量和绿色转型绩效的正向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体来看,一方面,需要探索生态转移支付支持乡村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落地模式,建立财政资金直达乡镇基层与直达农业大户等多层次的财政支持通道,通过“财政资金+生态农业”“财政资金+特色农业”“财政资金+农户”等多种模式积极推动乡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延长传统优势农业的产业链,推动传统农业与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乡村旅游产业等的深度融合发展,并积极推动乡村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另一方面,以县域内龙头企业为创新主体和经营主体,提高生态转移支付框架下财政资金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补贴对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的支持力度,通过创新农业补贴发放与税收机制提高绿色技术、绿色农业设备在农业产业链中的普及推广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扩大乡村就业规模、提高村民收入水平。
第三,在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需充分发挥识别本地要素禀赋优势的作用,强化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协同,积极筛选优势绿色产业并支持绿色技术及绿色产品开发工作,从而促进生态转移支付进程中地方政府自我“造血”功能的不断完善。地方政府要主动培育当地产业发展进程中的内生动力,最终通过资金扶持、要素集聚与技术支持等多重手段引导生态产业、绿色企业的发展,不断提升乡村振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