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THE CENTER FOR COUNTY DEVELOPMENT RESEARCH
范飞、谢治菊:超越“地域性”:数字技术驱动乡村脱域治理——基于“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的实证考察

作者简介:范飞,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谢治菊,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文献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24年第1期。


摘要: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流动社会的发展,既可以推动超地域因素的发展,也会冲击传统乡村的治理模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地域性治理”模式,难以充分回应流动带来的乡村治理主体缺位、治理方式失灵、治理空间流动、治理客体脱嵌等问题,需要寻求新的乡村治理模式。本文对“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的案例分析发现:作为一种“脱域式”技术,数字技术可以通过驱动多元治理主体的“虚拟在场”、拓展乡村治理场域和驱动乡村“三治”融合等方式,突破乡村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界限,促进诸多“缺场”治理要素在虚拟空间的回流,突破“地域性”约束,从而驱动乡村“脱域治理”模式的形成。乡村“脱域治理”形成的内在逻辑在于主体建构、空间再造和资源共治的互动耦合,具体表现在数字技术赋能多元融合参与、驱动乡村新场域秩序重构、促进乡村治理要素的整合三个方面。“脱域治理”既是对乡村传统的“地域性治理”模式对流动性挑战回应不足的一种反思,也给未来乡村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关键词:脱域治理;流动性;地域性治理;数字乡村;共同体


一、引言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习近平指出:“郡县治,天下安。”乡村是国家最基本的治理单元,乡村治理水平事关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水平与质量,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乡村人口、资本、信息等逐渐脱离原有的时空范围而不断向外流动,乡村社会从传统意义上的稳定、封闭状态走向开放和流动。实践表明,日益增加的流动性正在改变乡村社会的基础,传统乡村的生活模式、社会结构、乡村文化和信仰体系等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结构性变化,乡村治理面临主体缺乏、观念缺失、社会网络松弛、原子化和行政化色彩浓重、服务资源配置失衡等问题。由于治理体制的不完善,在乡村发展短时间内难以实现治理主体、治理资源、治理规则等治理要素的回流的情况下,依靠“地域性”特征所实施的传统“地域性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性带来的系列治理困境,乡村治理迫切需要转型。面对由流动引起的乡村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有必要借助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打破物理空间的束缚,促进诸多“缺场”治理要素在数字乡村场域的回流,推动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本文研究以流动中的乡村治理困境为起点,创新性地提出“脱域治理”这一学术命题,以甘肃省陇南市“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的运作过程为研究对象,系统阐释乡村“脱域治理”的实践过程及运作逻辑。本文旨在探讨以下问题:在流动性已成为重构乡村治理基础的背景下,数字技术是否可以驱动“脱域治理”模式的形成?“脱域治理”模式是否能有效应对流动引发的治理困境?“脱域治理”是否是对“地域性治理”的一种替代式的治理革新?


二、“脱域治理”:对“地域性治理”的批判与继承

中国的传统村落是一个基于空间互动和血缘、地缘关系所形成的组织或集团的“地域共同体”。人在不流动的空间进行农业生产、日常生活和制度安排,形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在这种恒常不变的乡村社会里,“地域性治理”在传统乡村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所谓“地域性治理”,实际上是将“地域”视为城市或乡村治理的中心,在被限定的地域范围内,合理配置相互关联地域的权力、资源、资本、人口以及信息等要素,旨在对一定地域范围内发生的诸现象、诸问题、诸多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与适配,从而实现对该场域社会结构变动进行总体性把握的过程。

然而,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加速了乡村社会要素的高速流动,打破了传统乡村封闭、稳定的地域界限。地域界限被打破之后,当人们挣脱地域的羁绊时,会不可逆转地流动在非地域化场景中。因而,新的乡村治理模式需要建立在流动的基础上,必须在持续的脱域化进程中不断探索新的方式和构建新的模式。“脱域”是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中提出的概念,用以描述现代性时空的重新组合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过程。从学理性与实践层面看,数字技术的全域性、流动性、网络性等特征与“脱域”的时空分离、流动要素、关系重构等特征之间具有天然的耦合性。“脱域治理”是对“地域性治理”的批判性继承。一方面,它既具有“脱域”的流动性和时空分离的特征,因而是对“地域性治理”的稳定、封闭的特征进行的批判;另一方面,它又是对“地域性治理”的“在场性”特征的继承,能够体现“脱域”的“再嵌入”。具体而言,“脱域治理”指流动中的治理主体借助数字技术在虚拟空间实现跨时空参与乡村事务的治理过程,旨在突破地域性稳定封闭的界限,促进治理主体、治理资源、治理规则等治理要素在新的乡村场域中的回流,从而实现跨时空“共同在场”的治理目标。因此,本文认为,对“脱域治理”的要素解构可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空间和治理客体角度展开,以回答谁来治理、如何治理、在哪治理以及治理什么等问题。


三、“地域性”约束:流动中的乡村治理困境

传统的乡村“地域性治理”模式在应对深度变迁的、流动的乡村社会时渐趋式微,乡村治理面临治理主体缺位、治理方式失灵、治理空间流动、治理客体脱嵌的困境。

(一)主体缺位:乡村人口“流失”逐渐加剧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地区人口流失严重。据统计,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中国大陆居住在乡村的人口数量为50979万人。2020年,全国农民工的数量为28560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959万人。此外,2020年中国农村空心化率为33.9%,2016年中国农村空心化率则为23.98%,农村空心化率4年间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在流动的乡村社会,由于常居在外的乡村精英、青壮年等主体长期不参与乡村的发展实践,乡村的人口结构有所失衡,无法满足传统乡村“地域性治理”对治理主体身体“在场”的要求,这就使得乡村治理既缺乏人才支撑也日益失去活力。

(二)方式失灵:乡村“三治”约束效能逐渐弱化

治理方式指各种治理主体通过对乡村特定的事务、人的活动进行管理、引导、改造,使乡村治理达到有序状态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手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乡村治理方式由“政社合一”的政治动员、“乡政村治”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演变成现今的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结合”。而在现实的乡村治理场域,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向城市流动,传统乡村治理面临村“两委”监管乏力、村民权利表达渠道缺失、传统习惯规则失效、道德约束疲软以及村庄秩序动荡等问题,“三治结合”这一治理方式效能不足。

(三)空间流动:乡村地域性的公共空间逐渐萎缩

乡村人口的不断外流,冲击了传统乡村的封闭空间,使乡村空间的社会结构、权力结构、规则要素和组织关系等发生重构和重组,乡村空间由同质化开始向异质化转向,由以往固定不变的场域向多维度的流动空间转变,这使得治理场景脱域化,表现为传统静止的治理场景发生动摇、乡村社会空间与地理空间发生背离、乡村权利空间的削弱三个方面。

(四)客体脱嵌:乡村公共事务逐渐抽象化

乡村治理客体脱嵌指对村庄事务的管理方式从原本依靠熟人关系的治理模式,转变成行政化、指令式的事务处理方式的过程。随着各类乡村治理要素向城市的流动,乡村治理客体从由家庭、乡邻、政权组织等构成的网络中脱嵌出来,围绕乡村人口展开的对乡村事务的管理,已经从过去的以处理熟人关系的人情化为主的方式,逐渐转变为以事务为导向的理性化方式,这就使得传统乡村依靠对关系的处理来管理乡村事务的方式,无法应对现今抽象化和规范化的治理客体。


四、超越“地域性”:数字技术驱动乡村“脱域治理”的实践路径

笔者对陇南市“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进行了实地调研。总体上看,陇南市的农民占全部人口的一半以上,而且大量村民选择外出务工从而脱离了乡村,人口流动使传统“地域性治理”的功能在弱化。而“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设置了1个市级门户、9个县(区)级门户、199个乡镇(街道)级门户、3288个村(社区)级门户,以及基层党建专栏、乡村振兴专栏等30多个栏目,覆盖了全市所有的村(社区)。围绕自上而下的政策信息和服务提供、自下而上的社情民意收集、横向贯通的村民自治能力提升“三个维度”,打造政策传播、宣传引导、便民服务、村民自治、群众监督、留住乡愁、服务三农、舆情分析、民意收集9个平台。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通过“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把基层党建、政策宣传、改善民生、公共服务等职能延伸到陇南市的每个村落和绝大多数家庭,满足在外村民跨时空参与乡村治理的需求,打破“地域性”约束,构建一个“村民不在村里在群里”的“网上村庄”,数字技术在乡村“脱域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得以确立。

(一)主体转向:面向数字多元治理主体的“虚拟在场”

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打破以往乡村治理的时空限制,使身处不同地域的村民等主体脱离对传统乡村地域性因素的依附,从而推动村民等主体通过数字空间实现在自治事务中的“脱域式虚拟在场”和在乡村社会交往中的情感互动。一是数字技术驱动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线上回归。“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于2017年7月正式上线,截至2023年4月,在陇南市的3288个行政村,约有130万多用户在该系统上完成认证,累计访客总数为980万多人,将分散在不同时空的政府工作人员、社会组织成员、专家(例如律师、医生、建筑师等)以及村民等原子化治理主体重新聚合到平台上,打破传统“地域性治理”中村民要“身体在场”的要求。二是数字技术增强乡村治理主体的情感联结。陇南市借助“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的“留住乡愁”平台,“议事厅”“通讯录”等栏目,将流动在外的村民重新拉回乡村公共生活之中,让原子化的村民在“网上村庄”重新凝聚,促进村民彼此之间的实时沟通与情感联络,从而增强村民对乡土的情感联结。

(二)方式转向:数字技术赋能乡村“三治融合”

陇南市借助“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这个平台,搭建了一个虚拟型协调整合的“统筹机构”,将“三治融合”的运作具象化为“政策传播、宣传引导、便民服务、舆情分析、民意收集、村民自治、群众监督、留住乡愁、服务三农”9个模块。各职能部门通过该乡村大数据系统可以整合9个模块的资源和服务,完成对碎片化信息的整合,协同推进“三治”,共同构建一种“以夯实自治为基础,以法治威慑的硬约束为保障,以德治教化的软约束为引领”的立体格局,推动乡村由碎片化治理向整体性治理转变。

(三)空间转向:数字技术拓展乡村治理场域

“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能够将传统的村民自治所依托的现实物理空间延伸到由互联网技术搭建的虚拟空间中,为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提供信息交流的媒介,从而推动乡村政治空间和社会生活空间的拓展与转向。

(四)客体转向:面向乡村治理体系的数字事务整合

“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能够有效地将散乱的乡村事务进行快速整合,在市政府的引领带动下,推动各级政府组织打破信息壁垒,主动将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纳入“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推动全市范围数据库的建设和推动全市政府职能部门平台的融合,以党建引领平台作为整合各职能部门平台的主要耦合点,推动国家权力透过这个耦合点向基层纵向延伸渗透。


五、主体、空间、资源:数字技术驱动乡村“脱域治理”的运作逻辑

乡村治理主体借助数字技术构建新的乡村虚拟空间,可以突破物理空间的“地域性”限制,推动原本外流的乡村治理要素在新的时空场域的回流,使治理主体在身体“缺场”情形下还能够有效运用乡村资源对乡村事务进行治理,从而形成以“流动导向”为基础的“脱域治理”。

(一)主体建构:数字技术赋能多元融合参与

数字技术的嵌入有助于打破传统乡村“地域性治理”的时间和空间壁垒,驱动乡村治理主体由“生物人”向“数字公民”转变,突破物理时空对身体“在场”的限制,从而实现治理主体的跨时空融合参与。

1.数字技术推动乡村治理主体的身份转型。为满足乡村治理场景的现实需求,乡村治理主体需要实现“生物人”向“数字公民”的转变,通过身份认同和主体认同两个过程,实现治理主体在物理世界中的权、责、利关系在数字空间同步拓展,从而保证已建构的身份在数字空间直接行使主体权利、承担主体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2.数字技术强化乡村治理主体的公共信任。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信任转移,将由流动引发的面对面交流优势的缺失、视觉信任印象的缺失在虚拟空间补回来,保证村民和村民之间在信息、情感和行动等方面的互动,从而维持原有的熟人信任社会。

3.数字技术提升乡村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对政府而言,政府治理主体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复杂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计算,准确识别村民、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征和活动规律等轨迹数据,追踪、预判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通过多部门协同、可视化指挥、智慧化分析以及闭环式管理,为群众提供精准的公共服务。对其他治理主体而言,大数据提升了他们获取信息和资源的能力,有助于打通线上与线下、城镇与乡土、专家与平民之间的联系,推动治理重心的下移、资源的下沉和权力的下放,促进扁平化治理体系的构建,从而破除传统治理中的管理迟滞与资源限制的困境。

(二)空间再造:数字技术驱动乡村新场域秩序重构

乡村治理主体可以借助数字技术再造虚拟的乡村治理空间,促进制度规则的产生和巩固,以此规范和约束各治理主体的行为,重构乡村场域的秩序,从而实现跨地域、跨层级、跨时空的乡村“脱域治理”。

1.数字技术助推空间治理的规则化。规则既为治理主体的行动划定了框架,也为其行动提供了依据。代码在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规制能力,政府在设计、研发和修改“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时,该系统就已经包含了乡村治理过程的流程安排,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村民、企业家、社会组织人员的权限,界定了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2.数字技术助推空间治理的标准化。“陇南乡村大数据系统”通过设计者提供的菜单和选项,能够迫使用户执行该系统设计者预设的路线,使乡村相关业务的处理流程变得标准化。

(三)资源共治:数字技术促进乡村治理要素的整合

乡村治理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脱域式”赋能功能,可以激活人力资源、促进资源要素的共享,推动乡村治理过程中各类资源和要素的互动与整合,实现乡村资源在虚拟空间的共治。

1.数字技术激发人力资源的活力。通过参与机制和中介机制,数字技术可以将身体长期“缺场”的乡村多元治理主体重新带回数字空间,使各级党组织、政府、社会、市场和村民等主体能够在网络空间重新汇聚起来,倒逼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回应各类治理主体的内在需求,激发人力资源的活力,从而实现以行动有序促进治理有效的目的。

2.数字技术促进资源要素的整合与共享。数字技术能够将政策宣传、基层党建、民生改善等职能联结在一个大数据平台上,将乡村治理过程中分散化、分段式和碎片化的组织结构转变为事务流和数据流相融合的整体性治理结构,使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能够进行实时互动、跨界融合和数据共享,打破部门壁垒和数据壁垒,促进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六、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结论

中国的传统村落是一个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由血缘、地缘等构成的相对封闭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基本特征的乡村社会,村民固守自己的田地和家园,乡村人口是不流动的。在这种人口不流动的封闭乡村,以稳定为导向的“地域性治理”模式对维系静态乡村的正常运转仍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此时,“地域性治理”模式维持着乡村的资源分配、权力规制和秩序塑造之间的有序互动,保证了乡村治理主体的自我管理和建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乡村中的人、物、信息、资本等不断向城市流动,传统乡村静止的、稳定的“地域性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所带来的系列治理困境。因而,需要找到不同以往的治理模式,以充分适应“流动性转向”的乡村社会。由数字技术所赋能的“脱域治理”正是基于“流动性”情境所产生的新治理模式。乡村“脱域治理”模式将乡村已脱离的社会关系在数字空间中进行重新联结,弥补原本治理场域中流程、资源等的“不在场”缺陷,推动乡村治理主体、客体、方式等超越时空界限的互动,突破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以“地域”为单位所造成的物理空间对治理效果的限制,实现乡村的“脱域治理”与不断变化的流动要素之间的匹配和适应,从而帮助解决乡村因流动而引发的治理困境。

(二)政策启示

第一,应积极构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应主动构建数字乡村背景下的“脱域共同体”,突破人、地、物时空分离对乡村“在场”治理的束缚,促进共同体内各要素在虚拟空间中的回归,驱动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资源共治化和治理利益共享化,助推乡村治理过程中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共同在场,进而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第二,应增加乡村治理事务的应用场景。应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和治理需求,分层、分类打造数字应用场景,增加乡村事务在线化的类型,推动乡村各领域的数字治理。第三,应建构多元主体数字化参与的合法性。应尽快实施与数字参与相适应的规章制度,界定数字空间中各主体的权、责、利,确保流动在外的村民等主体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本村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应重视对村民信息分化风险的预案化防范。应尽快构建相应的村民数字素养的培训机制和多层次支持体系,以此缩小不同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各类村民的信息分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