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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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思涵、鄢伟波: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行为特征与增收效应——基于网络组织的视角

作者简介:高思涵,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收入分配与现代财政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鄢伟波,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23年第6期。


一、引言

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是农业生产中最薄弱的环节,严重阻碍农民创收增收和共同富裕(杜志雄等,2019)。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降低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交易成本,改善其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现实选择。家庭农场作为兼具家庭经营、集约生产和先进管理的核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克服了小农户的传统缺陷,加入合作社已经逐渐成为其经营的关键步骤。一方面,家庭农场满足了合作社对成员要素资源投入的高要求,能有效降低由于成员缺乏向心力和自生能力而引发的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合作社能为家庭农场实现组织化发展和获取外部社会化服务提供有效支持。厘清新形势下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具体行为特征及其实际增收效应,是通过制度创新赋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特色产业和激发农民增收新动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现有评估合作社绩效的文献多以小农户为研究对象,以家庭农场为对象的研究或是基于必要性的理论分析(王勇,2014),或是对“家庭农场+合作社”产生的部分制度效益进行探讨(Shen and Shen,2018;杜志雄等,2019;来晓东等,2021;郑风田等,2022)。与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发展呈现专业规模经济与多元范围经济并存的双轮驱动特点。本文将合作社增收效应的研究对象从小农户转向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家庭农场在资产专用性和多元化程度上区别于小农户的典型特征分析家庭农场的入社决策,并采用微观调查数据检验加入合作社能否促使具备内部组织化的家庭农场进一步实现外部网络化。特别地,本文尝试从合作社的实际服务功能出发,基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视角构建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三大增收机制,以便全方位探索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协同发展的融合渠道。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家庭农场的内部组织化与外部网络化

在“小农户+合作社”模式下,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后能利用外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范围经济,实现农业产业链横向扩展基础上的纵向延伸。而家庭农场由于独特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能被看作是同时拥有内部规模经济与内部范围经济的科层组织。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内在动机植根于其自身特征——规模化、纵向一体化的生产方式主要改变了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但并没有完全内部化产前和产后环节,反而由于家庭农场专用性资产的增加而更加倾向于实现纵向一体化。

那么,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到底是形成完全纵向一体化的科层组织,还是会形成既不同于市场也不同于企业的准一体化网络组织?本文认为,加入合作社会促成家庭农场的外部网络化,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本质特征符合。网络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济主体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契约所形成的互相依赖、共担风险的长期合作组织模式。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是以独立身份在利益驱动下开展的自愿行为,家庭农场可以自由进出合作社,既能基于管理制度和契约安排从事生产活动,也能保留独立产权和市场激励,二者的合作几乎没有科层行政命令关系存在的土壤。第二,当前实践主流。网络组织是介于科层组织和市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与市场相比,网络组织中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与科层组织相比,网络组织能减少官僚主义带来的内部管理成本。当家庭农场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增加,加入合作社形成网络组织不仅能满足家庭农场协调产供销等高度互补但又不相似的活动的需要,也能满足家庭农场从外部构造持续竞争激励的需要。网络组织中资源和知识的协同创新会产生专有准租金,而自身能力与任务复杂程度又会限制家庭农场进一步向科层组织演进。因此,网络组织是当前中国农业领域纵向一体化实践的主流形式。第三,动态调整过程。农业生产因为季节性因素、生物安全、市场风险和政策环境变化而存在需求不确定性,这与缺乏灵活性的科层组织并不兼容。通过加入合作社形成具有自适应、自调节能力的网络组织,家庭农场能根据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迅速做出适应性调整。因此,农业组织模式选择是一个动态调整过程,在外生风险冲击下家庭农场可能会向混合契约的网络组织演变。

(二)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行为特征与内在逻辑

本文尝试通过威廉姆森(2002)的资产专用性理论解释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内在逻辑。当资产专用性水平较高时,在组织内部交易更有利。这不仅是由于市场交易未能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且,当资产具有高度专用性时,所形成的“锁定”效应会将行为主体束缚在特定的交易关系中,此时市场治理反而会带来各种矛盾。受自身能力和任务复杂程度的限制,大多数家庭农场无法发展成完全纵向一体化的内部科层组织,而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形成的网络组织不仅能使家庭农场实现对专用性资产的充分利用,还能较好地处理农业生产中的市场价格、交易条件等不确定因素对收入的影响,避免市场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更倾向于加入合作社。

与资产专用性程度相对应,组织内部治理成本会因家庭农场组织结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考虑到管理深度与管理幅度之间的平衡问题,由于家庭农场主的精力、技能和管理水平有限,一旦因为对资源的生产性能了解不够而使农场主的管理能力受到限制,随之便会产生资源配置不当问题。因此,家庭农场的内部多元化并不能替代外部多元化合作。由于不同农产品的产供销过程需要的能力差异较大,家庭农场进行规模扩张的边际成本可能会远大于边际收益,因此往往得不偿失。但在网络组织中,家庭农场不仅能与合作社在需求领域开展合作,还能保持相对独立,以最小化其余领域的效率损失。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说H1。

H1: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多元化程度越强的家庭农场越有意愿加入合作社。

(三)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协同增收机制

探讨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协同增收机制需要从合作社的实际服务功能出发。加入合作社有助于家庭农场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方面获得规模效应和技术优势、进行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缓解融资约束,最终实现自身收入的提升。那么,家庭农场的内部组织化和外部网络化如何相互影响?在生产合作方面,家庭农场通过对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已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因此,在要素配置、农机合作等生产环节加入合作社对家庭农场的增收效应有限。家庭农场的外部网络化可能体现在农技推广与职业培训方面,此时家庭农场的内部组织化与外部网络化是部分替代关系。在供销合作方面,经营规模大、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的家庭农场面临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入合作社有助于家庭农场通过控制市场渠道、建立品牌和供应链体系进行风险管控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此时家庭农场的内部组织化与外部网络化是互补关系。在信用合作方面,加入合作社有助于家庭农场解决因缺少担保而无法贷款的问题,使家庭农场更好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实现增收,此时家庭农场的外部网络化促进了其内部组织化。据此,本文提出假说H2和H3。

H2:加入合作社有助于提升家庭农场的收入。

H3:相比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对家庭农场的增收效应更明显。

家庭农场的典型特征也会影响其外部网络化的增收效应。一方面,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 家庭农场进行外部网络化风险管控的效果越明显。另一方面,网络组织的存在使成员之间能通过吸收彼此的知识进行技术创新,多元化程度更高的家庭农场能在不同的生产品种和生产环节上与合作社进行知识重组,从而实现更大程度的外部范围经济。由此,本文提出假说H4和H5。

H4: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的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增收效应越明显。

H5:多元化程度越高的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增收效应越明显。


三、模型与数据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开展的三轮家庭农场问卷调查。第一轮调查于2017年7月开展,调查对象是全国家庭农场五大发展模式中的两大典型代表——都市郊区的代表湖北省武汉市和一般农业区的代表安徽省郎溪县的全部注册家庭农场。第二轮调查于2018年7月开展,依据分层抽样原则将调查范围扩展至全国。第三轮调查于2019年7月开展,本次调查运用典型抽样法调查了农业大省湖北省的两个相邻县级市——武穴市和麻城市的全部在册家庭农场。三轮调查使用同一套问卷,以面访形式开展,询问的都是前一年的有关信息,本文最终选取种植型和种养结合型的907个家庭农场作为研究对象。

(二)变量选取与度量

1.被解释变量。是否加入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总收入。

2.核心解释变量。当研究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增收效应时,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是否加入合作社。当研究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行为特征时,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则包含资产专用性程度(家庭农场实际经营的土地总面积、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最大承受租金和对流转土地改良投入)和多元化程度(家庭农场类型、经营种类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含以下四个维度:①个体特征,包括家庭农场主年龄、性别和受教育年限;②劳动投入,用家庭农场雇佣劳动力所支付的全部工资衡量;③经营特征,包括是否为示范性家庭农场和是否为粮食类家庭农场;④环境特征,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动植物疫情损失。

4.机制变量。生产合作选取采用新技术的种类、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天数和产品是否经过正规机构质量检测作为代理变量;供销合作选取销售模式、销售合同、注册商标品牌和水稻销售价格作为代理变量;信用合作选取不同类型的贷款和政府补贴获得情况作为代理变量。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基准回归结果显示,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和多元化程度的提升,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概率也会上升,加入合作社使家庭农场总收入提高了18.5%,假说H1和H2初步得到验证。为缓解内生性问题,本文以家庭农场所在县(市、区)1957年高级社的平均规模作为家庭农场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工具变量,估计结果依然稳健。

(二)稳健性检验

在使用内生转换模型、替换解释变量(资产专用性程度和多元化程度)的代理变量、剔除“伪合作”样本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仍然成立。

(三)机制分析

机制分析包含总体分析和具体分析两部分。总体分析显示加入合作社对家庭农场总收入影响最大的三类服务分别为信贷服务、农产品储藏和运输服务以及生产资料购买服务。这表明,合作社对家庭农场的增收机制主要体现在产前和产后环节,假说H3得证。具体分析表明加入合作社可以通过新技术采用、职业培训、质量检测、销售价格提升、签订销售合同、注册商标品牌、金融机构贷款可得性等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提升家庭农场总收入。

(四)异质性分析

异质性分析表明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可能存在“精英俘获”现象,即相对于普通家庭农场,管理层家庭农场既获得了更多的分红收入,其总收入提升程度也更大。加入合作社更大程度地提升了高收入家庭农场的总收入,这可能会进一步拉大家庭农场之间的收入差距。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研究发现:第一,资产专用性程度和多元化程度更高的家庭农场入社动机更强;第二,加入合作社能进一步实现家庭农场的外部网络化,有利于家庭农场总收入的提升;内部多元化程度高的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增收效应更明显。第三,与生产合作相比,供销和信用合作对家庭农场的增收效应更明显。第四,加入合作社的处理效应与家庭农场主在合作社中担任职务和家庭农场收入水平有关。

研究结论具有以下启示:首先,引导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协同发展形成网络组织,促使二者共同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演进。家庭农场在实现自身适度规模化与多元化发展的同时,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外部网络化路径,以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外在风险、拓宽增收渠道和提升经营效益。其次,开展“三位一体”全过程综合合作,特别是供销和信用合作。当前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在大田作物的产中环节,产前和产后环节的服务供给还较为薄弱,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有助于创造和维护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互助、互信、互惠的利益联结点,提高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合作紧密程度,进而优化组织内部收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最后,提倡由财政支持转向制度建构,避免“精英俘获”。政府对合作社进行单一的补贴支持可能会形成套取财政资金的“空壳”组织,政府还应建立有效的甄别机制和淘汰机制,使合作社不受新加入“不良主体”的侵蚀,以维持共生系统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