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THE CENTER FOR COUNTY DEVELOPMENT RESEARCH
李祖佩、钟涨宝: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社集体:实践境遇与再造路径——治理视角下对四类发展典型村的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李祖佩,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钟涨宝,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公共管理学报》2022年第4期。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需要重新审视村社集体的内涵与外延,并注重村社集体系统功能的塑造与发挥。本文以“资源密集-社会团结度”为依据划分出四类发展典型村,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类型比较揭示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实践境遇及其塑造机制。研究发现:村社集体发挥着重要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并分别以利益连带机制、权利义务连带机制与情感连带机制为功能实现机制;村社集体面临着“被架空”、“被消解”、“被利用”和“被动员”等现实境遇,制约了其功能发挥;单向度强调集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并不足以改变村社集体境遇,反而给精英俘获等现象存续提供空间,难以实现对“内卷化”困局的突破。在强调集体经济壮大的同时,在农民组织化、公共规则培植和村落共同体涵育等方面的整体性理论关照和制度设置应成为村社集体再造的重点。研究结论为在顶层设计层面审视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社集体再造提供了方向性参考。


一、问题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集体,笔者注)因在农村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备受关注。既有研究大体区分为两种路径:

(1)从产权理论和组织理论出发,聚焦于村社集体内部并以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为核心旨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启了集体经济内部产权结构调整和重新界定的进程。除享有公民权以外,我国农民还享有包括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内的集体成员权。由此,村社集体蕴含着复杂产权议题。有学者从产权入手,阐释了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内涵和实施构想。在发展路径方面,有学者将村社集体发展模式概括为工业化模式、后发优势模式和集腋成裘模式,阐释了不同发展模式的形塑机制及后果。村社集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构造中存在差异,两者融合能取长补短,应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和组织优化的可行路径。为了实现村庄发展,地方政府支持能人回乡,通过给予政策、项目资金实现“经营村庄”的目的。村社集体与公司高度同构改变了内部权力结构,呈现出“村庄公司主义”的运作逻辑。总的来看,此类研究多侧重于村社集体内部分析,并在村社集体内部的制度调整、专业化程度提升、权力结构改变等方面产出丰硕的研究成果。

(2)将村社集体置于村庄社会政治生态、经济关联和社会关系中分析其角色定位与运行机理。经济要素嵌入于社会整体系统中,经济行为深嵌于社会网络结构之中。村社集体发展对基层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而基层社会诸要素又塑造着村社集体的运行逻辑。折晓叶以我国南部万丰村为个案,讨论了村庄非农化的过程中外部力量与村庄社会结构互动的作用机理。以村社集体为基础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利益分红机制,与村庄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一道形塑了“村落单位制”的组织形式。循此研究路径,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市场契约,产权关系即是社会关系。村级组织与村社集体关系纠结不清,以至于“政企分开”要求难以得到贯彻。这一方面与现有法律规定在两者职责权限上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有关,另一方面从侧面证明了村社集体与村庄政治生态的嵌入性关系。基于此,笔者不会过多从应然层面辨析村社集体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态,而是从主体互动的实然层面亦即治理视角出发,讨论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实践境遇。

对两种研究路径的审视成为本研究的问题意识来源。

针对第一种研究路径:一方面,乡村振兴是一项涉及农村诸方面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因此,有学者指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不应该是振兴乡村经济,而是开展一场新进步运动,推动乡村政治、社会和人的现代化”。而单向度强调村社集体的经济属性和经济功能,无法契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亦无法充分发挥村社集体关键实施主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逻辑的强势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极易被化约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但问题是,村社集体经济实力提升是否必然带来村社集体功能的有效发挥?

针对第二种研究路径:第一,将村社集体运行置于农村基层多元主体复杂关系中解读,但对村社集体功能发挥及其作用机制的讨论多局限于其中一个层面,未提供审视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统一框架。第二,中国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突显,而既有研究集中于个案研究而缺乏类型分析。尽管有如“羊城村”类型分析的有益尝试,但也仅代表“珠江三角洲城郊地区进入终结过程的村落”。第三,将村社集体功能发挥与再造纳入到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研究仍显不足,需要在经验研究基础上,系统厘清村社集体功能发挥中存在的症结并提出再造路径。

基于此,本研究的思路是:在总结归纳村社集体多元功能及其作用机制基础上明确分析框架;在田野调查基础上,明确发展典型村不同类型,进而理清不同类型村庄中村社集体的现实遭遇和形成机制;最后,在提炼发展典型村村社集体运行对于一般村庄的启示意义基础上,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和农村发展实际,提出村社集体再造的可能路径。2011年至今,笔者及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在全国二十余省市开展驻村调研,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经验基础。


二、乡村振兴中的村社集体再造:框架与视角

(一)分析框架

村社集体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是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而“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又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离不开集体与农民个人关系的有效联结。换言之,村社集体功能发挥以相应作用机制为基础。

1.经济功能与利益连带机制

毛泽东同志指出,“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在村庄中,村社集体一方面顺应了家庭经营需要,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并发展了生产力;另一方面解决了一家一户家庭经营因规模小、产出有限而出现的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了也不合算的公共品供给难题。在农业生产力落后的背景下,集体的“统”有利于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和保持已有的农业生产力。村社集体不仅能够为村庄发展提供优质公共品以改善村庄整体面貌,还能通过分红等方式提高村民收入。

在村庄中,村社集体经济功能发挥离不开利益连带机制。所谓利益连带机制是指村社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基于资源分配、博弈而形成的利益关系模式及其作用机理。村社集体有着个体村民所不具备的资源整合和动员能力,而村社集体经济能力的发挥,又以村庄中多数个体的利益一致为前提。合理有效的利益连带机制有助于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共同增长,一方面能够按照公共规则分配利益,从而维系和扩大村民对村社集体的利益关联度;另一方面,当内部利益平衡被打破时,集体能够适时调整分配规则,进而重塑利益平衡关系。缺少合理的利益连带机制,村社集体经济难以惠及广大村民,而这又会降低村庄公共品供给效率和村民积极性,制约村社集体经济发展。

2.政治功能与权利义务连带机制

村社集体的政治功能表现在:(1)建立在村社集体基础上的一套农村管理制度,满足国家汲取资源的需要,为现代化建设提供资本积累。(2)村社集体在落实国家涉农政策、贯彻党的农村工作路线方针、凝聚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表明,村社集体掌握的资源成为激活村民自治组织运转的物质基础。(3)村社集体运行实质是国家意志贯彻与农民需求表达相统一的过程,形塑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中的“第三领域”。其中,村社集体经济实力的强弱与税费末期干群关系紧张程度呈负相关关系。集体经济强的村庄减轻了农民负担进而缓和了干群关系。

村社集体政治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权利义务连带机制。所谓权利义务连带机制是指村社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基于共同行动和意志达成而形成的权责关系结构及其作用机理。村社集体注重权利而无视义务时,村民个体合法利益难以获得保障,村社集体合法性难以获得提升;当村民注重权利而无视义务时,村社集体“统”的功能难以发挥,集体行动难以达成,进而制约了国家政策实施效果。权利义务连带机制一方面以实际利益为形成基础,反映出实用主义的权利义务观;另一方面又因根植于村庄熟人社会内部而具备丰富文化意涵。

在村庄社会中,社会成员的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遵循互惠平衡原则。村民将村社集体“拟人化”处理,并将互惠平衡原则引入到与村社集体的关系处理中。一方面在村社集体整合和分配资源时,为村社集体内部规则调整甚至纠错预留空间,甚至让渡个人利益以促进集体发展。另一方面,注重个体利益满足与村社集体发展的共赢。因此,权利义务连带机制是村社集体与个体村民之间短期利益平衡与长期互惠的有机统一。

3.社会功能与情感连带机制

毛泽东同志指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国家通过互助合作等集体行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民“一盘散沙”的困境。正因为此,有学者将农村集体化过程,视作对始于20世纪初民间自发的乡村建设派围绕文化和教育进行农村建设的一种延续和创制。在村庄中,集体内部行动达成因存在着重复博弈、充分信息、有效监督等因素,使得村级可以通过内部化机制降低公共品供给成本,形成较稳定的治理结构。而正是这一组织优势赋予农民稳定的收益预期,并形塑出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行动单位的集体行动和集体品格,深刻影响着农民日常生活。

在村庄中,村社集体社会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情感连带机制。所谓情感连带机制是指村社集体与农民个体基于集体认同和集体意识达成而形成的情感关系及其作用机理。在村庄内部,集体行动是农民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综合表达,前者是农民通过参与获得现实经济和政治收益;后者是农民在理性认知基础上所形成的对集体价值及其追求的自觉意识,是用以掌控自身意志与行为的精神力量。

情感连带机制的形成既离不开村社集体对村民诉求的满足,也离不开村庄社会结构等基础性因素。一方面,村社集体边界与村庄熟人社会中的地缘关系结构相吻合,村社集体强化了村落共同体意识。另一方面,村落共同体中的人情关照、亲族情感和道义责任又为集体内部合作提供价值支撑。正是情感连带机制的存在,使得“即便在面临‘终结’的村落中仍存在的‘集体血脉’里流淌的血液和‘集体身躯’里遗传的基因,其变异和更新都必然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村社集体的三种功能不可或缺又相互促进。经济功能为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有效发挥提供必要物质基础。政治功能为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有效发挥提供合法性基础。而社会功能则为经济和社会功能有效发挥提供深层次文化支撑。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国家是在充分尊重社会结构基础上对农村进行的集体化改造,村社集体发展与村庄社会结构的同构性,使得村庄地缘联结纽带不断强化,形塑了村庄发展和政治变迁的底色。

(二)分析视角与方法选择

除国家权力体系外,国家政治体系还包括在国家权力统辖之下,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审慎渗透在日常社会生活之中的基础性政治社会。村社集体并非独立运行,而是深嵌于由国家与村庄社会共同作用形塑的基础性政治社会之中。因此,治理视角成为可行的研究视角。

治理是不同利益得以调和进而使多元参与主体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在学术界,治理既作为专门的研究议题,又是一种分析视角或分析工具,即从多元主体互动和秩序达成角度,思考国家政策推进和组织运行的内在机制与实施后果。在本研究中,治理视角表现为将村社集体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主体,从其与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农村精英、一般村民等主体互动中,审视前述诸种连带机制的达成过程与成效,进而思考村社集体功能发挥中的实际遭遇。

当前,受制于资源禀赋条件等的不同,中国农村内部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由此带来不同村庄中各主体互动形式和关系结构的差异性。总结学界相关研究发现,资源形态和社会团结度成为差异性诱发的重要因素。具体来看,前者指村庄中具有非私有产权性质的资源在数量、来源、形态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形式,不同村庄中资源数量和质量存在不同。后者用于衡量血缘、地缘等先赋性关系对村庄人际关联的影响程度,构成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

农业税费改革后,基于村庄资源形态差异而形成的村庄内部主体互动关系以及国家与村庄社会关系,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国家通过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农村发展的力度加大以及村庄自身经济发展步伐加快,使得资源在塑造村庄政治形态中的重要性突显出来。由城镇化、市场化推进出现的内生资源密集型村庄中,因存在各方利益博弈,由此出现与一般农业地区极不相同的治理景观。而受制于项目制运作逻辑,项目资金集中于有着特定禀赋的村庄,由此出现外部资源集中供给且有着独特治理形态的村庄。

伴随农村发展,农村社会关系形态持续发生变化,农民行为方式、价值理念等方面也在不断变化。但即便在市场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村庄变迁中,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伦理规范和精神气质仍然存在并发挥基础性作用。有学者从社会团结角度将农村社会结构的区域类型概括为团结型、分裂型和分散型三种类型,并以此作为审视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社会团结度成为审视村庄权力结构、农民行为逻辑、代际关系等诸方面的重要变量,亦构成思考村社集体功能及其作用机制的主要维度。

以此来看,当前发展典型村一般具备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村庄内部资源密集程度高,表现为由市场化、城镇化推进带来的农村内生资源密集和由国家专项财政资源集中输入带来的农村外生资源密集两种类型;二是村庄社会团结程度存在高低差异。发展典型村能够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在现有制度条件下,一般农村的发展趋势。当然,典型性不是个案“再现”总体的性质,而是个案集中体现了某一类别现象的重要特征。因此,以发展典型村为分析对象,不仅有方法依据,还能对多数一般村庄村社集体发展带来启示。而以前述两个维度为标准,可将发展典型村划分为四种类型,见表1。

表1 类型划分与田野选择1704439407654.png

(三)村社集体:现实境遇及其分析

在四类发展典型村中,因各参与主体呈现出不同行动逻辑和关系结构,村社集体内部利益连带机制、责任义务连带机制和情感连带机制呈现不同表征,村社集体功能发挥表现出明显差异。

1.类型Ⅰ:“被架空”的集体

此类村庄中,因市场化、城市化发展带来土地等村庄内部集体资源升值。与此同时,村庄社会出现明显阶层分化,各阶层在行动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地域分布上,此类村庄多分布于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西部大城市周边地区。

在梅村,改革开放之初,村民借助家具制作传统手艺成立手工作坊,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少部分坚持下来并成为当地有名的富人,有着多数村民无法比拟的经济实力。梅村富人有25户,占全村总户数的10%左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富人活动重心在自身企业经营,并不会主动参与到村庄公共生活。2001年后,富人群体登上村庄政治舞台,并成为影响地方政治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

富人登上村庄政治舞台的动力有二:一是村庄内生资源不断升值带来巨大利益空间。梅村目前仍有70余亩集体建设用地,每亩使用价格从2005年的20万/年上升到2018年的60万/年。二是通过配合县乡两级政府工作,获得政府在企业经营上的支持和照顾。在村庄富人中,谁能够赢得选举意味着谁更有机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此而来的是富人群体内部复杂的合纵连横。且不同“团队”中的富人群体又通过利益许诺和利益拉拢等形式获得部分村民的选票支持,从而形成激烈的派系斗争。利益空间越大,富人群体内部分化越显著,村庄派系斗争也就越激烈。

在上述治理生态下,村社集体“被架空”。具体表现为村庄集体经济实力雄厚,但村干部强调个体化治理手段和治理规则治理村庄,各利益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满足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运行机制阙如,村社集体诸种功能却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村庄派系斗争导致村庄公共意志难以达成,村社集体利益连带机制无法有效构建,依托村社集体提供公共品供给难以为继。村庄派系斗争不仅表现在村庄选举中,还反映在村级组织日常治理中。梅村每年集体经济达到320余万元,但在如何使用上,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表2可见,7大公共品供给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均未通过,而只能通过争取项目资金和募捐方式完成。对于一般村民而言,在派系斗争中,往往受惠于富人的利益拉拢,注重现实个体利益满足而非村庄公共事务的达成,亦难以对富人主导的派系分裂形成有效抵制。如此,村社集体经济功能难以发挥,村社集体经济难以惠及广大村民。

(2)富人的私人治理逻辑导致权利义务连带机制难以有效构建,村集体经济实力壮大并未带来村级治理能力的提升。以私人利益拉拢为主并辅之以暴力震慑成为富人治村的主要手段,从而使得村庄治理表现出私人治理特征。对于村民而言,一方面在涉及到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需要做出让步时,并非出于对村社集体的责任意识,而是富人村干部的利益拉拢和威慑。另一方面,一旦自身利益获得满足,在后续的治理事务中,往往有更多村民提出更大的利益诉求。为避免反对派实力壮大,富人多数情况下选择满足村民诉求。由此,在此类村庄的公共事务中,越来越多村民选择充当“钉子户”,以获得富人村干部的利益眷顾。此外,在村庄内部矛盾调节处理等日常性治理事务中,富人村干部难以应对,导致大量矛盾纠纷难以在村内化解。从该村近年上升到乡镇政府层面解决的矛盾纠纷数量看,2018年为15例,2019年为23例,2020年为32例。由此,村社集体无法履行公共品供给义务,亦丧失了获得多数村民认同形成集体行动的权利,村民无法获得由村社集体提供的公共服务权利,亦难以履行满足集体行动的相应义务。

(3)高度市场化和社会分化带来的村庄共同体意识的势微,导致情感连带机制阙如,弱化了村社集体的社会功能。市场化推进过程实质是人们行为方式和价值理念逐渐工具理性化的过程,也是村社集体情感维系所需的价值理性消解的过程。前文述及,村社集体社会功能以其经济和政治功能为基础。而村社集体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难以发挥作用,村民并没有获得来自村社集体的直接收益,更无法对村社集体产生积极情感。此外,如表2所示,在高度分化的村庄政治环境中,老人等弱势群体难以享受到村社集体带来的福利,极大限制了村民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培育。

2.类型Ⅱ:“被消解”的集体

此类村庄中,一方面受制于市场化、城市化发展水平有限,村庄内生资源非农化增值收益不足,农业在经济结构中仍占据主导位置。但却因拥有诸如特色产业、特殊地理区位、村庄能人带动等资源禀赋条件,或受益于政府阶段性任务,村庄得以在短期内获得大量外部增量资源。另一方面,血缘、地缘关系在村民日常生活中作用不明显,亦难以形成村民集体行动。

自上而下的政府供给与自下而上的村庄竞争是村庄获得项目资金的两大方式。多数情况下,外生资源密集型村庄往往是上述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即村庄能人带动争取项目指标,随着项目资金逐渐增多,村庄建设取得成效,政府再着力集中供给项目资金。2011年至2013年,沙村村主任利用在县里跑建材运输积累下的人脉争取到4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沙村因此获评县新农村建设示范村。2013年至2020年,县乡镇府向该村集中供给2500余万元项目资金,项目内容也从基础设施扩展到产业发展等各方面。

谋取实际利益是村干部积极争取项目的主要动机。2013年之前,沙村村主任通过直接承包建设工程等方式获取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政策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项目实施规范程度不断提升,沙村村主任又通过发展产业以承接政府产业项目获取利益。对于村民而言,一方面尽管在项目实施中,村干部获利颇丰,但村里有能力争取项目的能人本就有限,且项目实施确实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因此对村干部利益俘获行为表现出较高的容忍度。另一方面,因村庄社会团结度低,村民难以形成集体行动表达项目实施中自身诉求,并对村干部行为实行有效规约。

表2 2018年至2020年梅村议事情况整理1704439477301.png

注:此表为笔者对村委工作记录整理而来。

在上述背景下,“被消解”成为村社集体的普遍遭遇。所谓村社集体“被消解”是指在外部资源大量涌入过程中,村社集体功能发挥所需的连带机制被打破,而新的适合资源输入的连带机制又没有形成,村社集体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精英俘获现象大量存在,村社集体利益连带机制被消解,村社集体难以有效提供公共品供给。一方面,近年来随着项目实施制度约束的强化,村干部获利方式转变为利用村庄集体资产发展产业,以直接承接政府产业项目。为降低经营成本,村干部一般以较低租金承包集体资产。在沙村,村干部以每年每亩100元价格承包村内80余亩鱼塘的15年使用权,并以此获得农业局项目资金230余万元。另一方面,村干部积极支持其他精英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获取利益,以获得非体制精英支持。由此,在项目进村过程中,村庄体制内精英和非体制内精英形成利益联盟,垄断了村庄公共利益空间。这一方面降低了村级组织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因政府项目承担了村庄公共品供给任务,客观上降低了村民参与村庄集体事务积极性。村社集体“统”的功能难以发挥,村庄公共品供给难以开展。在沙村,依靠项目资金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工程后续维护需要村级承担,但大量项目工程实施后因无人管护而损坏严重。

(2)村民并没有得到充分动员,政治效能感降低,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村社集体对于村级治理能力的支撑作用阙如。一方面为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动员村民进行民主协商或者采用人情、面子等非正式手段协调利益矛盾,既费时又不能保证效果,因此,村干部一般采用利益拉拢并辅之以暴力威慑等手段摆平矛盾;另一方面,在“以县为主”的项目运行模式下,村级只有建议权而无决策权。换言之,项目资金并不构成村级组织治理资源,项目实施并没有提升村级组织治理能力。由此村干部难以应对村民过高甚至无理的利益诉求,只享受项目实施带来的便利而忽视项目实施中应承担的筹资筹劳等义务,逐渐成为村民普遍行为选择。国家资源输入越多,村民的权利意识越强,村级组织越来越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公共事务。

(3)村民获得感和认同感降低,导致村社集体内情感连带机制逐渐弱化。村社集体情感功能发挥,以村民获得感和认同感为基础。在集体资源分配中,村集体公共资产被村庄精英垄断,村民被排斥在外。而在以农业为主导的村庄中,土地、山林和河塘构成村民基本生产要素,村庄公共资产收益被精英垄断,极大降低了集体之于村民的获得感。同时,因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村民依赖思想加重,村社集体统合能力不断降低,导致在需要村庄自身提供公共品供给时,村民难以有效组织起来。而大量公共事务难以推进,反过来又损害村民个体利益,进一步降低了村民的集体认同感。

3.类型Ⅲ:“被利用”的集体

此类村庄经济发展模式并非依靠本地民营经济带动,而是依靠改革开放起步早形成的政策红利,通过招商引资使得农村通过土地出租获得巨大农地非农增值收益。在王村,2019年全村土地出租、厂房出租年集体经济收入共计1.21亿元,以全村2500人计算,每年每人获得集体分红4.8万元。同时,宗族仍在村民公共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且血缘、地缘关系相对重合带来较高的社会团结度。各村民小组作为集体收入核算和分配的基本单位,且村民小组长由宗族中公认有威望的村民担任。

从经济发展模式看,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即村组通过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建厂实现农地非农使用,并由此获得巨额土地增值收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代表集体的村组两级组织作为与外来资本谈判的主体,而与村组地域边界相耦合的宗族力量同时存在,无疑增加了村组的谈判能力。宗族力量越强,村组谈判能力越强,获得的集体收入也就越多,农户分红收益也就越大。对于村民而言,集体分红收益占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因此,在村组集体与外来资本谈判时,村民会积极参与以期获得最大收益。

在上述背景下,一方面村组干部最重要的职责是作为村社集体和宗族的代言人,向政府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同时向外来资本争取更多的租金收入;另一方面,村组干部受到宗族势力的积极监督和有效规制,确保村组干部能够合理分配集体收入,以获得村民最大支持。而在上述治理生态下,村社集体被有着一致利益诉求的村民利用,以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制约了村社集体应有功能的发挥。

(1)强调分配而非集中使用的利益连带机制,村社集体的经济自主性缺失,依托村社集体难以提供公共品供给。对于村民而言,判定村社集体好坏的核心依据是能够获得稳定且不断增长的集体分红。村社集体的主要任务即是进行利益分配,而非改善村庄公共品供给条件,更非通过集体投资形式壮大村社集体自身的经济实力。正因如此,王村每年村社集体收入中扣除公共事务中的人力成本等极少部分必要开支外,其余绝大部分分配到户(见表3),村社集体没有能力提供公共品供给和其他经营活动。

结合表3,村社集体“统”的能力远弱于村民借助宗族等血缘关系获得分红收益的能力,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村社集体难以发挥作用。由此,尽管村社集体收入高,但政府而非村社集体构成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主导者。

(2)权利义务平衡关系被打破,村社集体难以助力村庄治理能力提升。在此类村庄中,村社集体资产并不是作为农地生产资料存在,而是村民以集体成员权获得企业租金、分割企业利润的依据。村民享有依靠村社集体获取分红收益的权利,而当权利受损,村民往往借助宗族力量向村社集体施压。在外嫁女、新生人口、外地媳妇等新增人口是否享有村社成员权问题上,村民频繁上访乃至聚众闹事,迫使地方政府通过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和固化来明细集体收益分配边界以防范风险。在围绕村社成员权争夺而形成的矛盾纠纷中,村级治理并不能有效解决矛盾,大量治理事务涌向政府。此外,村社集体只发挥利益分配的功能而丧失了自主权,而这又客观挤压了国家和政府意志的表达空间。2019年因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需要2个村民小组集体承担120万元,这就需要在当年的分红中减去这笔开支后再进行平均分配。但这一做法遭到村民集体抵制,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最终由政府出资完成。

表3 王村村社集体收支情况(万元)统计表1704439536261.png

(3)以现实利益获得为基础的情感连带机制,且社会认同感更多来自宗族而非村社集体。村社集体作为村民满足个体利益的工具,而当集体利益受损时,村民会形成有力的集体行动。当然,村民能够组织起来并形成集体行动,并非是出于村民对集体的义务承担,而是基于个体利益一致性基础上的联合行动,是强化同政府和外来资本谈判能力的一种策略行为。如前所述,当村社集体难以满足个体利益时,村民动用宗族力量对村社集体进行有力规制。因此,村民之于村社集体的情感连带内容并非是基于国家集体化建设烙印在村民行为方式和价值理念上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观念,亦非对村庄生活共同体的朴素情感,而是建立在个体长期、稳定收益基础上的工具理性表达。

4.类型Ⅳ:“被动员”的集体

在此类村庄中,一方面在政府项目资金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村民通过集体行动反映项目需求,使得项目指标分配中的村庄竞争得以强化。为避免项目供给不平衡加剧各村之间矛盾,县乡政府不是采用行政指令式分配方式,而是首先选择项目竞争能力强和项目实施顺利的村庄,再集中供给项目指标。另一方面,受制于项目制基层运行模式,村庄项目竞争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干部能力的大小。较高的社会团结度,又为村民以集体行动监督村干部行为、表达自身诉求提供了必要条件。村干部在承受村民强大的项目需求压力进而积极争取项目指标的同时,其在项目实施中的谋利行为亦受到村民的积极监督。因此,在项目实施以及村庄公共利益分配中的精英俘获行为并不普遍。村干部争取项目的核心动力来自于获得由较高的社会团结度所形塑的正向的舆论评价。一方面,村干部承担着政府项目落地的压力,另一方面在村民一定的集体行动能力面前,村干部难以通过利益安抚和权力威慑等个体化治理手段化解矛盾。由此,借助宗族等内生治理资源成为村干部协调项目落地的主要手段。

在此类村庄中,“被动员”成为村社集体的现实处境。所谓“被动员”是指村民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并借助血缘、地缘关系纽带实现联合,其在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作用机制得以被部分调动,村社集体功能得以部分表达。从以上界定中可见,“被动员”中的村社集体并非个体村民的机械联合,而是与前述类型村庄中的村社集体具有一致内涵。进一步看,“被动员的村社集体”与“村社集体动员”不同,前者是在村民项目诉求一致基础上,满足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内在机制客观上得以调动;后者是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内在机制自主运行和功能自主发挥。

(1)利益连带机制的被动员与村社集体经济功能的部分表达。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占地时,村组干部通过内部置换或调整等方式平衡占地农户的利益损失。但需要看到,利益调整之所以可行,并非出于村社集体自身的利益调整能力,而是来源于村民的项目诉求以及收益均享的预期。部分项目实施中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其余部分需要村民自筹,当涉及到村民筹资时,村社集体“统”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而使得筹资困难。在项目资金有限、村民项目实施诉求大但又无法自筹等因素影响下,村社集体可能出现负债。在息村,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村社集体收入65.38万元,而围绕项目落地开支293.5万元,集体负债达228.12万元。集体债务累积制约了村社集体公共品供给功能的发挥。

(2)权利义务连带机制的被动员与村社集体政治功能的部分表达。一方面较高的社会团结度有效避免了项目实施中的精英俘获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项目实施,村社集体经济功能得到部分强化,从而具备了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能力。因此,项目实施过程成为村社集体内部权利义务连带机制塑造的过程。在其中,村社集体在顺应村民需求前提下,享有掌握集体收入、要求多数村民配合的权利,并履行竞争项目、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之义务。村民享有村社集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同时履行必要的利益让渡以配合项目顺利落地的义务。而村社集体的权利享有以其必要的义务承担为前提。息村某自然村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未获得项目指标,村民联合起来向乡镇和村级组织施压,最后迫使息村在项目指标分配方面做出承诺。

(3)情感连带机制的被动员与村社集体社会功能的部分表达。在项目进村过程中,村社集体成为国家资源输入的承接载体,村社集体因此发挥了相应的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村民亦享受到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现实福利。在息村,村民以宗族、自然村等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被组织起来参与到村社项目实施中。在此过程中,村民集体意识和集体情感的强化并不是村社集体的主动作为,而更多来自项目进村过程中村社集体对村民项目诉求的满足。


三、乡村振兴中的村社集体:问题透视与功能再造

(一)问题透视与学理省思

总结前文分析,四类发展典型村的村社集体现实遭遇及其形塑机制见表4。

表4 村社集体的现实遭遇及其形塑机制1704439611497.png

结合表4,社会团结度相同,村社集体现实遭遇既表现出共性特征又有着明显差异性。在社会团结度低的村庄中,村社集体“被架空”和“被消解”均体现出强势利益主体对村庄政治的主导及其在村社集体功能发挥中的影响力。但比较来看,“被架空”更多体现在村庄内部利益分配中的村社集体遭遇,且村社集体与村民关系呈现出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特点,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庄政治生活中,但这并未对村社集体功能发挥提供有效规则供给。而“被消解”体现在对外部利益尤其是政府项目资金的利益争取中的村社集体遭遇,且因受制于村庄能人对利益争取的主导,村民政治效能感缺失。在社会团结度高的村庄中,“被利用”和“被动员”均体现出村民基于利益一致性联合行动过程中的村社集体境遇。比较来看,前者聚焦于村庄内部利益分配过程中,且因成为个体村民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造成集体经济自主性低下、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村社集体功能缺失。后者集中反映在外部利益争取过程中,为顺应项目落地需要,村社集体功能发挥作用机制得以调动;但因其以村民个体利益和宗族诉求达成为基础,村社集体功能仅得到部分发挥。

若拓宽分析视域,可从对发展典型村的分析中,挖掘一般性学理意义。

(1)掌握资源以及具备多数人认可的利益分配规则,是激活村社集体的两个关键条件。乡村振兴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村庄满足第一个条件。但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在农村土地制度等系列制度改革中,对村民个体权益的关注和强化成为主流。而这在提升村民个体经济地位的同时,也带来村社集体经济地位弱化以及集体利益分配中的公共规则缺失等意外后果。同时,社会分化强化了村社集体内部规则的运行成本,村社集体原有规则难以发挥作用,而新的契合需要的公共规则又难以达成。这导致一方面村社集体难以惠及广大村民而面临被村庄精英架空、俘获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村社集体难以在村庄经济活动中保持相对自主性,而面临被村民以及由血缘、地缘等特殊化、先赋性关系结合起来的村民集体行动所利用、动员的现实处境。

(2)中国人的权利观是在政治共同体中产生并实践的,而非西方意义上的先赋性权利观。在村庄中,政治共同体即是村社集体,集体成员资格即是村社成员权。正如有研究指出的,中国的“公民”一词隐含的意义是政治共同体中集体性的成员资格,而非一种相对于国家而言对个人的、不可剥夺的诉求。进一步分析发现,村民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表现出相互捆绑连带,其蕴含的是一种多项权利义务的交叉连带后的总体平衡。由此,村庄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一方面需要村社集体具备一定的行动能力,尤其是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这样才能发挥村社集体政治共同体效能,为村民权利维系和有序表达提供基础。另一方面村社集体的权利义务与村民个人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形成有效的交叉制衡关系,才能满足村社集体的有效运转和村民权利诉求。而精英俘获在个体化治理逻辑主导下,村社集体自身动员和组织能力难以提升,村民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指向,实质反映出村社集体与个体村民之间权利义务平衡关系被打破。

(3)受诸种客观因素影响,中国农村长期保持着共同体传统。改革开放之后,村落共同体的某些特质仍然存在,但发展路径发生着明显分野:一部分村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村落共同体逐渐松动,原有集体主义价值观念不断松动,村落内生价值规范亦难以发挥作用。一部分村落中被国家政权压制的宗族等逐渐抬头,基于血缘、地缘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村民生活中作用不断凸显。由此而来的是,在村庄生活中,农民特殊主义逻辑的日常政治品性得以强化,具体表现为村民通过以血缘、地缘形成的关系纽带开展集体行动,进而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村落共同体的上述变革,导致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缺乏必要的社会文化基础,而这又进一步为乡村振兴中的村社集体再造带来了挑战。


(二)普遍启示与再造路径

一个基本事实是,随着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推进农村发展的力度持续加大,村社集体经济实力不断攀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快车道。正因此,上述四类典型村既是从经验层面对当前发展水平较高农村的一种分类,又能够预示在现有制度条件下,一般村庄的发展趋势。而对上述四种类型村庄的分析,为审视乡村振兴中一般村庄村社集体的功能发挥提供启示:第一,“壮大村集体经济”成为当前学术界和政策界的基本共识。但依靠壮大经济实力的单一路径无法满足乡村振兴战略需求。换言之,村社集体再造需要构建与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相匹配,以及与不断壮大的村社集体经济实力相匹配,满足村社集体应有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有效发挥的体制机制。第二,村社集体再造需要在强化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监管力度的同时,赋予村社集体以相对自主性,实现对村庄社会部分群体利益诉求的无序表达以及宗族等社会组织的权力无序彰显的克服。第三,不同类型村庄中,村社集体现实功能发挥的效果与边界也存在明显不同。而通过比较分析和一般化概括,有助于理清村社集体功能发挥的作用机制,以突显研究结论对一般村庄中村社集体再造的启示意义。对于一般村庄而言,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以国家转移支付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为抓手,积极培植以实现利益共享为目标的公共规则,构建合理的利益连带机制。具体而言,第一,从国家转移支付制度上,在村庄内部的资金分配、使用和实施中赋予村社集体相应的话语权,确保村民参与程度与收益相挂钩。这既提升了村社集体行动能力,又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使得村社集体运行与多数村民利益直接相关。第二,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可结合当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提出的激活村社集体的制度要求,实现土地经营权在农户和村社集体之间合理流转,村社集体将收回的经营权招标分配给村内有耕种意愿的农户,让渡经营权的承包户得到村社集体一定的土地租金补偿,并可在回村后通过村社集体收回经营权。

(2)在强化村社集体行动能力的同时,以协商民主形式提高村民组织化水平,构建合理的权利义务连带机制;以项目进村和农村经济自身发展而形成的增量资源分配为突破点:第一,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提升村社集体以及村级组织应有的治理能力,提升村社集体组织和动员能力。这样才能使村社集体作为村庄公意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克服先赋性血缘、地缘关系在其功能发挥中形成的羁绊。第二,通过增量资源在基层社会中的分配激活村民自治组织,撬动村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以契合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国家意志和农民需求偏好两方面的组织和规则设置为基础,实现农村社会中各参与主体的充分、有序协商。从而使村社集体能够以公共规则调动广大村民参与积极性,以集体意志克服少数村庄精英的谋利冲动,并在监督、敦促村社集体行为中发挥主体性作用。

(3)以村民集体意识和集体情感重塑村落共同体,夯实村社集体社会功能发挥的情感连带机制。第一,基于民主协商原则,制定重点扶持村庄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生活利益分配方案,形成以村社集体为主体的村庄弱势群体福利照顾以及一般村民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通过以村社集体为主体的利益分配,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强化村民的集体归属感和集体意识。第二,随着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村庄建设任务重点逐渐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向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覆盖。可在强化政府引导的同时,真正将村社集体作为工作推进和实施的载体。这既为村社集体动员村民提供了现实抓手,又能够将集体意识的塑造贯穿于村民行为习惯和思想意识改变之中,为情感连带机制构建提供契机。第三,结合村庄自身特点,培育推广适合村民生活习惯的公共生活形式。不少村庄仍存在不同形式的公共生活,比如四川农村的“坝坝会”、山东农村的“拉呱夜谈”等。此类公共生活形式能够帮助村民走出个体利益至上的狭隘天地,克服因血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主义行事逻辑,锻造集体主义品格。

综上,村社集体功能再造的路径如图1所示。

1704439657657.png

图1 村社集体功能再造路径


四、结论与讨论

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村社集体再造绝不意味着对农民利益的忽视和挤压,而是通过契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需要的体制机制构建,真正发挥村社集体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以最大化实现和维护农民利益。单靠村社集体经济实力壮大并不能解决村社集体功能发挥中存在的问题,亦无法实现对精英俘获以及由此而来的乡村建设“内卷化”困局的突破。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村社集体再造不仅是经济议题,也是基层重大政治和社会议题。

进一步看,乡村振兴中村社集体再造的核心是有效构建村社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联机制,这至少从以下两个方面为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着力点。

(1)实现村社集体与农民个体在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关系均衡,应是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至农业税费改革之前,国家并未建立与农民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而是依托于乡村集体组织对乡村社会进行间接治理。农业税费改革后,国家试图利用财政补贴等各项制度构建与农户的利益关联机制,间接治理方式逐渐式微,却也带来村社集体的资源统筹能力弱化等意外后果。乡村振兴背景下,一方面,受财力和发展水平限制,仅仅依靠政府力量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农村发展滞后存在的诸种问题,必须调动村庄自身能动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府外力和村庄内力协同发展。在其中,村社集体构成村庄内力的主要来源和依靠。另一方面,乡村振兴战略的受益者是广大农民而绝非农村中的部分或特殊群体。而功能有效发挥的村社集体无疑在实现广大农民共享发展成果中起到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乡村振兴中村社集体再造,既需要提升村社集体经济实力,更需要强化村社集体与农民之间利益连带、权利义务连带和情感连带关系的积极构建。由此,方能充分发挥村社集体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的应有作用。

(2)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离不开以公共性为核心旨趣的农村社会建设。公共性构建需要以公共生活中的有效参与为基础,并能够在参与中达成共识。公共性对于抵御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有着实质性意义;公共性也是使个体得以超越狭隘的自我而关注公共生活的基础,还是形塑现代国家与民众间良性相倚、互为监督新格局的重要条件。在中国农村中,村社集体为农村社会公共性构建的基本单元和主要载体。村社集体建设的历史传统和现有制度设置,为农村社会公共性构建提供了基本经验参照和制度保障。村社集体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的发挥受限,实质反映了当前农村社会公共建设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因此,乡村振兴中村社集体的再造路径,实质构成新时代以公共性构建为主要内容和核心旨趣的农村社会建设的努力方向。换言之,再造村社集体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组织和制度支撑,还在于以农村公共性有效构建为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