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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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国、崔萌:数字政府治理的伦理探寻——基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视角

作者简介:孟庆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文献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6期。

摘要:不同于“信息方式”对信息技术“何以影响”社会的历史分析,“数字方式”是对“何以影响”及“已然影响”的更加精确的现实概括。通过对“数字方式”算法、数据、机制的三元解构,从现实秩序的“不和谐”中揭示出数字政府治理通过对“数字方式”的伦理供给与革新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秩序追求的伦理内涵。通过对西方社会“数字方式”的反观,资本浸淫“数字方式”并以“数字资本”形式走到政府公共性的对立面,扬弃“数字资本”以使“数字方式”回归其秩序本质是无产阶级政府本 质规定性在数字政府治理层面的伦理要义。建基于对“数字方式”的解构与“数字资本”的刨析, 数字政府治理之伦理旨归最终落脚以“正义”、“公平”、“民主”为主要内容的“自由人联合体空间”的建构。 

关键词:数字方式;数字资本;数字政府治理;伦理


政治与伦理的交响曲延绵不绝。早在20世纪40 年代,罗素就向全世界警示“:在人类历史上,我们第一次到了这样一个时刻: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

立足于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数字政府治理作为适应信息社会对政府工作要求,“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从“有关人类自我实现”的伦理角度探寻数字政府治理的要义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何以“探寻”?主题有二:数字政府治理的“应然本质是什么”以及“为什么”。 

“数字政府治理”不同于“数字治理”,也不同于“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之要义在于治理方式的数字转型,而对治理主体缺乏规定性。“政府数字治理” 强调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以数字化方式进行治理,“政府”是主体,“数字”为方式,落脚于“治理”。而“数字政府治理”的规定性在于其强调的不仅是治理手段的数字转型,在其深层意义上则是强调政府存在方式的革新:“数字政府”;在此基础上治理不仅表现为信息技术的运用,更是“数字政府”形态下的社会政治过程。 

“数字政府治理”之谓“数字政府治理”,其概念之重心在 于“政府”,“政府”既是联结“数字”与“治理” 的桥梁,也是“数字治理”的核心。“治理”作为概念之落脚点,其意义在于政府目的性的实现;政府是一定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产物,服务于一定的阶级利益,无产阶级政府的治理目标旨归于“自由人联合体”,这也现实地规定了“数字政府治理”的方向。而“数字”作为概念要点,与“政府”结合而成的“数字政府”则揭示了治理的现实方式。由此,对“数字政府治理”的伦理探寻也需围绕“数字”、“政府”、“治理”层层展开。 


一、“数字方式”:数字政府治理的世界背景

何为“数字”?“数字”、数据与信息是三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新华词典》对“数字”解释有三。一为用来计数的符号;二为数量;三为“数字化了的”。而所谓“数字化”即“采用数字信息处理技术。即把声音、文字、图像、图形等信息全部变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二进制的数字序列。”由此“数字”或“数字化”指向一种全新的信息存在方式以及衍生出的现实应用。 

(一)人类社会的秩序追求 

相对于“数字”对信息存在方式的强调,数据更加强调作为信息的一种现实化的载体,而信息则强调作为本体性存在,是数字或数据的核心。同时与信息联系紧密的另外一个概念是熵。克劳修斯(Clausius)于1865年在热力学研究中最先引入熵的概念,以定量化描述熵增的热力学第二定律;香农(Shannon)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于1948年提出了信息熵,以表示系统的不确定性;杰尼斯(Jaynes)进一步于1957年提出最大信息熵原理,揭示了系统的最终状态必然是熵增加至最大值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也是最为“无序”的状态。

人类发展同样绕不开熵增以及最大信息熵等客观规律,而人类的特殊性在于其能动性与社会性;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终极动力,其目的服务于人类种群的有序发展。一定意义上来看,信息社会正是人类繁衍生息的群体策略,是群体智慧演化的结晶。由此从人类种群发展的视角可以梳理出一条现实的逻辑路径:熵-信息-数据-数字。

具体来看,“熵”作为客观世界的重要规律,而人的特殊性在于认识客观世界并能动地改造“;信息”供给成为人类种群维持秩序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生物学上的繁衍传递生物信息。另一方面客观世界物质、能量、信息的基本构成现实地规定了人类生产对象的三大领域;在此基础上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社会的基本演进方式,历经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递进式地为人类种群发展建构稳定的社会支撑;尤其是信息技术推动下信息社会的生成正在为人类种群提供更加强大的信息供给,服务于人类种群的秩序追求。 

而信息来源于“数据”,数据只有被人类认识才能成为信息,数据作为信息载体,从质和量的角度规定了信息的来源。伴随科技发展,数据的采集、存储与应用方式发生了更加高效的革新——“数字化方式”,“数字”的要义不仅在于围绕数据,以信息供给为目的的一系列数据采集、存储等方式的数字化转型,更在于数据自身,作为本体的数字化转型,从数据到数字化数据以致信息供给,以更加高效地服务人类社会秩序追求。   

(二)“数字方式”的内涵 

马克·波斯特提出的信息方式概念从动态机理角度揭示了信息交流的历史规律,对理解“数字”概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波斯特根据每个时代所采用的符号交换形式包含的不同意义结构,提出人类社会经历的三种不同的信息方式发展阶段:“面对面的口头媒介的交换;印刷的书写媒介交换;以及电子媒介的交换。若说第一阶段的特点是符号的互应,而第二阶段的特点是意符的再现,那么第三阶段的特点则是信息的模拟。” 由此看来,“数字”概念可以是对信息模拟的 精准概括,而“数字方式”概念相较于信息方式对信息交流历史规律的演绎,更加现实地指向当今以数据为中心,以信息供给为目标的整体的“信息模拟”形式:出行只须一个语音提示即可实现最优匹配,千里之外只须一个按键就可以视频会议,智慧城市正在为公众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数字方式”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形式重塑人类的生活、生产甚至政治方式。

解构“数字方式”是进一步探寻其机理的重要逻辑脉络,“数字方式”以数据为中心,这里的数据即建基于传统数据基础上的数字化数据的总称,服务于人类社会信息供给。从信息供给的机制、资源与“生产力” 角度,可将“数字方式”简单解构为机制、数据与算法。

机制的意义在于为数据与算法的实现提供秩序支撑;数据作为信息供给的核心资源,既根源于机制的秩序支撑同时服务于算法的资源需求;算法致力于通过与机制、数据的协同来实现最有效的信息供给。在机制、数据与算法的辩证关系中,机制是数据与算法的基础。这是因为机制本质上可以归结为生产关系,服务于数据供给,并伴随算法对于数据的信息发掘而演化发展。其“动力性”表现在,良好的机制通过内嵌的生产关系,增强了数据主体的积极性与协同性,极大提高数据及信息供给的质量,推进人类社会秩序追求。

同时算法与数据间的关系和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具有耦合性,“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最终实现社会的民主治理。数据是算法的动因,算法之目的在于使数据以信息的方式重返社会,服务社会治理,而这种治理最终落脚于机制的革新。 

可以说算法在数字方式中展现出的“权力”属性,其涵义不仅在于算法对作为“资源”的数据的信息发掘,更在于算法在信息发掘基础上对机制的影响与校正;而机制反过来通过优化协同进一步强化了“数字方式”的“动力”基础,以此产生更加高效便捷的数据“资源”。由此算法的权力属性、数据的资源属性、机制的动力属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算法、数据、机制的辩证互动共同构成了“数字方式”的基本内涵。   

同时伴随人工智能发展,“数字方式”已不再单单指向现实社会的数字化转型,“数字方式”正在自我实现式地演化为一种既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又独立存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我意识”的虚体。在这样一种独立存在的以信息供给为主要任务的虚体中, 是以“0、1”为主要内容,以算法、数据、机制为主要构成并自我实现的有机整体。而无论是“数字方式”还是“数字方式虚体”都是建基于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科技的突飞猛进;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力的现实存在,“数字方式”或“数字方式虚体”在其本质属性上同样镌刻着人类秩序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数字方式”的伦理图景 

“数字方式”通过对生活、生产、政治等的全方位影响正在快速改变着社会的现实形态;然而与其相适应的“数字方式”伦理图景及其革新却表现出“钝感性”与“延迟性”,以致现实秩序表现出种种“不和谐”。

放眼世界,“数字欺诈”与“隐私泄露”时有发生,“虚假信息”和“碎片化信息”甚嚣尘上,“地球村”蚕食着民族意识。甚至精神世界中“伦理意境”与“悲怆情愫”逐渐消解,“人愈益成为一个从实体中挣脱出来的漫游的单子,普遍性的形成听命于外在秩序‘集合并列’而不是伦理精神的聚合。”挣脱了伦理精神聚合的“单子”更可能通过“数字方式”赋予的强大力量造成现实社会更大的治理压力,“数字乱象”丛生。社会治理的复杂度与难度在“数字方式”伦理图景欠缺与不完善的情境下进一步提高。

马克思实践哲学的现实意义并不在于对技术及其指向的浪漫的技术乌托邦的想象。以“数字方式”为代表的硅基文明仅仅提供了高效迅捷的秩序基础,而作为唯一孕育出精神现象的碳基文明才是秩序的源泉,并指向现实的伦理图景。而对与“数字方式”相适应的伦理图景的建构与革新同样必须回归人的本质,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 的本质规定性在于社会关系,这种“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互惠关系,”“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对世界的关系是一种人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这种“互惠”的“自由人联合体”的“伦理意境” 现实地规定了“数字方式”下伦理图景建构与革新的方向。 

由此数字政府治理的伦理内涵即在于一方面通过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破解上述“数字乱象”,更好地维护“数字方式”下现实世界的伦理存在;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数字方式”及其虚体的伦理供给与革新,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秩序追求;通过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伦理协同来建构一个“集合并列”与 “精神聚合”辩证统一的温暖的伦理图景。 


二、“数字资本”:数字政府治理的隐匿要点

“数字方式”快速发展与新的伦理图景及其革新的 “钝感性”与“延迟性”造成了现实秩序的“不和谐”, 究其原因则在于科技与人文矛盾的现实映射,并将伴随“数字方式”伦理图景的建构与完善而逐渐趋于和谐。然而资本主义社会下资本的嗜利本质进一步引致了“数字方式”的异象以及在此基础上社会秩序的强烈“阵痛”;其隐匿性与破坏性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数字方式”的异象 

美国作家 Cathy O’Neil 在其著作《算法霸权》中通过对算法实践的分析,摘下了算法所谓客观的面具;算法汲取了反映在数据之中的现实社会的“傲慢”与 “偏见”,并将其伪装在科学的外观下。在此基础上一个算法霸权下的“数学杀伤性武器”(Weapons of Math Destruction)已经渗透到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简历筛选、信用评估、犯罪预测等等。其在表面上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也正在将种种社会偏见以动态回环的形式被不断保存、复制、放大;尤其是当这种“武器”具有“倾向惩罚穷人”的特点时,将加剧社会两极分化, 富者愈富、贫者愈贫。Cathy O’Neil 敏锐发现了算法的权力属性,在此基础上对算法方向性的讨论无疑针砭时弊;并在总结“数学杀伤性武器”的不透明、规模化和毁灭性的特征之后,提出了算法审查等现实方法。然而置身于资本至上的资本主义社会,Cathy O’Neil 基于算法审查的“修修补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社会的歧视与分化等问题。

甚至作为算法基础的数据资源也正加速垄断于少数资本家手中。以Google为例,其数据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来源即在于用户的每一次的看似“毫无价值”的搜索行为;也正是这些海量的看似“毫无价值”的搜索行为构成了Google最为重要的数据资源。“Google、苹果、Facebook、Twitter、微软等更重视数字资本的公司成为这个世界潮流的主导,而他们占据的就是处在数字资本主义金字塔尖上的一般数据。 

不仅如此,伴随着算法歧视与数据垄断,机制独裁也正在资本的浸淫下日趋形成。美国作家Steven Hill 在《经济奇点:共享经济、创造性破坏与未来社会》中通过对以 Airbnb、Uber、TaskRabbit 等为代表的共享经济的分析,批评共享经济在资本的疯狂追逐下已然偏离其“普惠”价值。所谓共享,实质上是垄断资本家的 “独享”。这种贴着“共享”标签的独裁机制正在建构 一种所谓“共享面包屑”经济,其中每个人都可能为了 争取所谓的“面包屑”而拼尽全力。在这种经济里面, 一边是资本家的“独享”,一边是“面包屑”的争夺;经 济的分化在看似“共享”的独裁机制下进一步加剧,比以前资本积累的任何阶段都来得更加赤裸、迅速,以致产生“经济奇点”——一个由于剥削而内需近乎消失以致“从内引爆经济的引爆点”。

(二)“数字资本”的挟持 

通过对西方国家“数字方式”异象的反观,算法歧视、数据垄断与机制独裁浸淫下的“数字方式”偏离了 其人类秩序追求之目标,成为一种“数字嗜利”手段;其背后一个隐匿的魔鬼已然生成——“数字资本”。与此同时两个新群体也正在形成——具有操控“数字资本”能力的“数字权贵”及置身于算法歧视、数据垄断与机制独裁统治下的“数字难民”。“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资本通过“数字资本”形式获得了新的剥削手段,“平台式的资本主义”正试图通过敲击键盘与点击鼠标等方式来升级波斯特所谓的“超级全景监狱”。然而“数字资本”并不止于对数据、机制、算法的控制,其目的在于增殖;夹裹着金融、产业资本且凌驾其上,通过对金融、产业资本的全方位信息指示以更高效地完成资本生产并“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

“数字资本”通过挟持“数字方式”来操控现实世界,完成增殖;这种新的形式正将剥削效率推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现实世界中财富普遍性、权力公共性等伦理存在也正在“数字资本”的挟持下进一步分崩离析, 一个充斥伦理困境的现实世界进一步分化。其隐匿性正在于“数字资本”通过“数字方式”的外表展现,高喊信息技术的口号,并将自己披上技术的“羊皮”,试图通过挟持“数字方式”,以算法、数据、机制等隐匿手段去掌控现实世界、影响政治过程,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盘剥。而这无疑也为数字政府治理敲响了预警。 

(三)“数字政府”的扬弃 

何为“政府”?《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 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无产阶级政府要保证社会生产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对社会生产过程进行“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无产阶级政府其目的性正在于通过对生产力的解放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府的公共性与经济的公有制是无产阶级政府的政治与经济保障,镌刻着共建共享的治理理念。由此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的“数字资本”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立足于“数字资本”的现实背景,“数字”与“政府” 结合而成的“数字政府”治理,其伦理要义即在于通过对“数字资本”隐匿性与破坏性的警视,以“利用资本本身来消灭资本”的方式 ,扬弃“数字资本”,以使“数 字方式”回归其秩序本质;使“数字方式”现实服务于生产力的解放。政府将更多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现实地维护作为伦理存在的权力公共性与财富普遍性, 并最终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国家治理又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体系为代表的治权体系来实现的。”由此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正在于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数字政府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革新,将极大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鉴于避免“数字资本”引致的严重社会问题,对其治理逻辑与方式的深入研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三、“自由人联合体空间”:数字政府治理的伦理旨归

何为“治理”?马克思“通过对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分析与揭示,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为工人阶级以及每个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指明方向和道路。”国家治理的目标旨归于“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自治型治理”的实现。“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马克思科学的“伦理”路径所指向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样意味着精神层面的解放,精神“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精神的解放须经由伦理的支撑。 

立足于“数字方式”的现实背景,从伦理视角来看, 数字政府治理之任务现实地落脚于以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算法管理、以公平为核心价值的数据治理、以民主为核心价值的机制优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正义、公平、民主三“场”建构“自由人联合体空间”,并规定其方向性、均衡性与动力性;保障“数字方式”服务于人类秩序追求的本质,促进“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自治型治理”的实现。数字政府治理对“自由人联合体空间” 的建构正是“数字方式”下迈向“自由人联合体”历史路径上的伦理旨归。 

(一)以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算法管理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不同于西方学者对正义的形而上学的表面设想,马克思立足于真实世界,建构了科学的实质的正义观,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马克思是在总体性视域内,是在批判私有财产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是在阐发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辩证关系的维度中,介入正义论题并厘定正义思想的。”“马克思提出了奠基于公有制基础上的人类 解放和自我实现正义观。”由此以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算法管理的目的现实落脚于使“数字方式”在方向层面复归于信息供给的人类秩序追求本质,在解放生产力的基础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正是算法正义的旨归。算法作为“数字方式”的“权力”指向,“权力” 的方向性是算法管理的核心。然而基于算法的数据挖掘或将事物歧视性分类或侵蚀隐私圣地,威胁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类目标;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算法的自我强化与演化已经展现出超出人类理解与控制的可能性,对算法伦理的忽视无疑是在助长“潘多拉魔盒”的打开。正义价值正是对算法方向性的校正,而 这种校正从过程视角来看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算法目的正义、算法过程正义以及算法应用正义。 

2017年1月美国计算机协会基于算法的透明与可追责提出了算法审查的原则,包括公众知情、错误救济、责任认定、算法可解释、训练数据可靠、可追查与及时验证等七个方面;这些原则完善并提高了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追溯性要求,以此对算法的方向性进行把控和校正,避免潜在风险。同年 2 月,欧盟议会通过《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其中在算法审查方面强调人工智能所作决策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提供其背后的算法规则。同年12月纽约议会通过《政府部门自动决策系统法案》,明确了自动决策系统的定义、算法审查的 规则、算法开源和公众问责机制。可见透明化、可追责以及公众参与是算法管理的普遍的核心措施,对于算法正义价值的落实具有借鉴意义。 

(二)以公平为核心价值的数据治理 

“共享面包屑经济”正是部分西方社会公平价值的生动脚注。所谓公平是建立在对大多数人不公基础上的少数人的公平,是一种“双标公平”,并妄图通过“普世价值”的标签,为全球盘剥“保驾护航”。立足于马克思“人类社会”的哲学立足点,公平价值不仅是实践的也是具体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相对于正义价值对作为权力指向的算法的方向性强调,公平对作为资源指向的数据更加强调其均衡性。以公平为核心价值的数据治理其含义包括 四个方面:一方面数据权属的公平,尤其是公共层面的数据,公众是数据的创造者,数据必权属于公众。另一方面数据目的的公平,因为归根结底在人与数据的关系中,人是第一位的,数据必须作为手段服务于人类, 而不是异化为控制人类的工具,不能异化为继“三大差别”之后的“第四差别”;相反必须为公众服务,通过对现实世界中作为伦理存在的权力公共性以及财富普遍性的维护,使数据成为破解“三大差别”的利剑;并作为一种变革生产方式的力量服务于迈向“自由人联合体”的历史进程,这也是公平价值下的均衡性的应有之意。第三个方面数据采集的公平,在算法精准率达到一定程度后,对其精准度的校准已经不能局限于算法以及已有数据本身,不是算法已经“学习”过的数据;而是不一样的“少数派”数据,对“少数派”数据的采 集既是数据公平性的要求也是实现算法正义的现实基础。第四个方面数据的公开,数据权属于公众,服务于公众,因此逻辑上公众必将可以依照一定程序获得对相应数据的知情权;公开性即是对公平性的逻辑推演, 也是促进公平价值实现的现实抓手。 

例如欧盟2018年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将以获取和传输个人数据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携带权赋予数据主体;数据主体对于自身数据获得了强有力的把控,有权获取“经过整理的、普遍使用的和机器可读的”个人数据,也有权“无障碍地将此类数据从收集其数据的控制者那里传输给其他控制者”。数据携带权对于打破数据壁垒、畅通数据流通、强化市场良性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也将促进数据权属、目的、采集的公平价值实现。同时数据携带权通过改善用户的使用体验,提升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增强社会福利。数据携带权适用性的研究与完善对于公平价值指导下的数据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以民主为核心价值的机制优化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本质上是通过金钱政治达到专政统治,是金钱的民主。”其虚伪性昭然若揭。而“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权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以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来揭示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应该享有着主人翁地位。”“通过人的自由发 展,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这一人类的最终的、普遍的价值,唯有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才能实现。”如果说正义、公平更多的是作为权力指向的算法以及作为资源指向的数据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民主则是更多作为动力指向的机制的核心价值目标。其要义在于通过协作与激励机制的创新强化公众合作治理的积极性,将公众共同纳入社会协同治理的联合体当中,形成一个广泛的“人-物联网”,为“数字方式”提供动力基础。以单 单的智能手机为例,若将其纳入这样一种协同治理的机制当中,其产生的数据资源与信息供给将远远多于并高效于“数据挖掘”;由此算法的“数据挖掘”不再成为信息供给的唯一手段,而一种“共商、共建、共享”式的民主的数据共享将成为信息供给更为主要的方式。 

数字方式下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是对马克思民主理论的科学发展与价值呼应,也是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回应。在充分尊重公众协商基础上的政治意愿,充分发动公众通过合作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新型治理模式 下,政府与公众间的行为交互进一步强化,价值目标进一步凝聚,信任进一步提高,促进了价值共识的生成。这也为数字政府治理民主价值的实现指明了路径。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其分布式特性正在强化平等、协作、共享等民主价值;促使社会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平等化,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到政策协商以及公共事务管理中,不仅作为接受者,更作为监督者;与此同时政府也将获得更加翔实的民情民意信息,社会需求回应与风险预警能力进一步提高;由此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共治的数字化社会治理模式也终将形成。区块链技术推进了公共服务模式的转变。例如爱沙尼亚政府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分散于多部门的数据进行整合,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不再对公众执行统一化的标准,而是可以根据公众特征,提供个性化的针对性公共服务。我国浙江、贵州等地也通过区块链技术,推进数据融通,简化办事流程,通过“一站式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向“人民需求为中心”的转变。 

综上,通过对“数字”、“政府”、“治理”的逻辑展开, 对“算法”、“数据”、“机制”的辩证分析以及对“正义”、 “公平”、“民主”的价值讨论,为数字政府治理的伦理 目标探寻了一条旨归于“自由人联合体”的实践路径。其要义即在于数字政府以正义、公平、民主为主要价值的伦理供给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数字方式”的维护、 对“数字资本”的治理,最终建构出以算法正义、数据公平、机制民主为主要特征的“自由人联合体空间”,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秩序追求。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正义、公平、民主并不是西方的表面的、少数人的、虚伪的价值观,而是立足于马克思“人类社会”的哲学立足点, 致力于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实质的“正义”、具体的 “公平”以及真正的“民主”——人类之自由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