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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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海 :“一体两面”:对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的整体性理解

作者简介刘金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中国政治和农民问题研究。

文献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22年第3期。

摘要:在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研究中,西方的基于社会革命角度的理论总结,成为研究中国历史进程中农民政治行为及政治角色的理论资源;而抗争行为研究和创造性政治研究等受制于时代背景和研究视角,均只解释了农民政治行为的一个侧面。本文在理解政治行为的基础上,回归农民历史,突出了农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区分了农民政治行为的动机与方式,建立起一个综合型的分析框架,以此检视中国农民政治行为及其历程。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的演进历程主要可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帝制时期的群体式顺从与农民起义、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化行动与个体式抗争、改革开放以来的原子式参与与集体性抗争。综观起来,中国农民政治行为可以归纳为“一体两面”(或“一个整体,两个侧面”),“两个侧面”对立存在,对向转化并趋向于“一体化”。当下,国家与农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常政治愈来愈成为农民政治生活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农民;国家;政治行为;两面性


一、农民政治行为研究的梳理及反思

中国是农民大国(温铁军,2005),农民是中国政治实践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中国农民及其政治行为的研究是政治学研究包括中国政治研究以及农民研究的重要议题。西方学者对农民及其政治行为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讨,成为研究中国历史进程中农民政治行为及政治角色的理论资源。

(一)已有研究的梳理及探讨

摩尔、亨廷顿和米格代尔等从社会革命角度对农民政治行为展开研究。其中,摩尔(1987)提出了农民不仅是历史主体还是历史变革动力的观点;亨廷顿(1989)认为,“在现代化政治中,农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米格代尔(1996)更进一步,认为“20世纪是农民革命的世纪”,“大部分农民的政治视野已经越出他们的小村庄,不再只关注地主家的大门楼和当地的集市”。“农民们越来越多地进入新的政治领域”,“农民已经成为第三世界的主要的政治动荡的焦点”(米格代尔,1996)。要全面和客观地看待他们的研究:第一,研究基于宏观视角,认为农民或农民政治行为只是宏观社会变革的一部分或自变量之一。第二,研究基于农民客位。虽然他们强调了农民是社会主体和变革动力并扮演“钟摆”角色和具有焦点地位等,但这是源于现代化进程背景的考量。第三,采用历史研究的分析方法,有“向后看”优势,但缺乏对农民具体行为的理论总结。

行为主义政治学兴起后,政治行为主体成为直接的研究对象。伴随着“反精英主义”价值取向的出现(赵树凯,2008),基于农民主位和具体行为的底层抗争研究逐渐发展起来。

在斯科特(2001)看来,分散性是传统社会中小农的主要特征,而“勒索”则是国家(政府)的“强项”,分散的小农遭遇作为勒索者的国家(政府)时,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勒索者或压迫者的贪婪总是会越过农民能够承受的底线,从而激起农民的反抗,这些反抗多以“日常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弱者的抗争”。“弱者的武器”(斯科特,2011)和“隐藏的文本”(Scott,1990)是这一理论的延续。欧博文和李连江(O’Brien and Li,2006;Li and O’Brien,1996)集中于探讨中国的“农民抗争”,并以 rightful resistance(国内翻译为“依法抗争”)描述之。

抗争行为研究实现了三大转变:第一,回归农民主位,从农民自身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农民行为。第二,回归微观视角,聚焦于“日常行为”。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和“隐藏的文本”是典型代表。Colburn(1989)主编的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农民抗争的日常形式》)涵盖了对 7个国家的具体研究,进一步展开了对农民抗争行为的分析。第三,弥补国家中心论缺陷,从农民的角度重新审视国家。

抗争行为研究亦有三大局限:第一,关注的主要是负面行为。所谓农民抗争的“日常形式”均是效率损耗和人力资源浪费的消极行为。第二,“生存伦理”“道德底线”本身存疑。Adas(1980)认为,“生存伦理”中的“最低生活”“最低保障回报”没有事实依据,就是“道德底线”中的“道德”及蕴含于其中的“公平”等,在内涵上也模糊不清。第三,局限于时代背景(如包税制传统与殖民地政府时期)和具体因素,并强化这些因素与行动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于研究对象及所处时代等因素,西方学者的上述观点既不能解释传统时期中国农民政治行为,也不能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中国农民政治行为和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的实践创新。这一困境促兴了新一轮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研究。徐勇(2009)提出的“创造性政治”颇有代表性,他用“基层”替代了“底层”,发展了“农民”与“政治”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其结果是,农民的创造性政治行为直接影响了中国农村改革与政策调整。创造性政治研究有值得肯定的地方:第一,关注农民行为的积极方面。“包产到户”、乡镇企业、村民自治等七个方面的创新均代表了当时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趋势。第二,聚焦农民的集体行动。农民的集体行动有内在动力,能够解决集体体制的惰性和集体行动的困境,并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一条可行的途径。第三,沿袭微观行动-宏观影响路径。当代中国农民的一系列创造性行为,不只是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而且引发了整个制度的变迁。

创造性政治研究也有三个不足:第一,“创造性”存疑。创造性政治的动力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内生性,但追根究源,农民的创造性政治行为应是农民对政治体制及其压力的被动反应,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主动性选择或创造性发展。第二,微观行动-宏观影响路径有局限。当代中国政治的“农民性”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究竟是国家政治决定农民行为还是农民行为塑造国家政治抑或二者之间相互影响和型构,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第三,解释力有限,只关注到农民行为中顺应时代发展的一面。王可园(2015)在比较“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和“基层社会与创造性政治”基础上,提出了“底层社会与抗争-创造性政治”模式,便是例证。

(二)方位和视角的检视及反思

第一,研究方位的偏离。通观起来,摩尔(1987)在“先进-落后”分析框架下,探讨了“落后的优越性”,农民和地主的行为就先后进入政治民主化道路的视野中。在亨廷顿(1989)看来,“农民这样极为保守的形象与农民作为革命力量的形象同存”,基于政治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作为“支持力量”的农民行动要尽可能地避免以“反抗派”的形式出现。米格代尔(1996)基于对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研究的需要,提出从“中心”“上层”转向“外围”“下层”,“要想理解国家中心,你必须首先研究偏远的农村”。上述研究者的共同点是他们在研究方位上均处于优势地位或高位,农民和农村则处于劣势地位或低位、外围。

斯科特、欧博文和徐勇等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斯科特(2001)在“底线思维”的基础上运用了“底层视角”,关注的是“把生存作为目的的农民”,立足于此探讨处于生存边缘农民的行为选择或策略。欧博文和李连江(O’Brien and Li,2006)虽然否定了简单的“下级”“上级”对立和“主从区别”,但“民众抵抗”仍然是与“否定”“边缘”“非制度化”等联系在一起的,农民政治行为通常通过“机会”“跨越边界”“声明”“策略升级”等表现出来。徐勇(2009)虽然用“基层社会”替代了“底层社会”,提出了“创造性政治”,但其目标仍然是“上层与基层的互构性政治”。他们的研究方位虽然转至农民,但目标指向却不同程度地偏离了农民本身。

第二,研究视角与目标的差异。摩尔采用政治民主化视角,亨廷顿采用政治现代化视角,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农民政治行为虽然有作用和意义,但仍然是前提和基础意义上的,只有在农民政治行为与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因素结合时,才能显示其价值和意义。米格代尔(1996)采用政治革命视角,注重“当地制度对个人选择所发生的根本性影响”,把传统村庄分为地主控制的村庄与控制松散的村庄,农民政治行为在两种类型村庄变革中的作用存在差异。

斯科特(2001)基于道德和哲学的综合视角,“极力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农民抗争的日常形式。欧博文和李连江既有社会运动理论研究的自觉,又有政治参与研究的底蕴及对斯科特“日常抗争形式”的警醒,他们最终意识到,中国农民的集体行动是“别的东西”,李连江和欧博文(Li and O’Brien,1996)先将其界定为“政策性抵抗”(policy-based resistance),后来欧博文和李连江(O’Brien and Li,2006)又将其发展为“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徐勇(2009)采用农民视角,研究目标是从中国农民式的首创精神出发,超越经典模式,对当代中国农民政治行为进行解读,建立新的分析范式。

具体来看,摩尔和亨廷顿的研究内容是现代化进程中农民承担的政治角色及相应的行为,米格代尔主要以第三世界国家为研究对象,斯科特对农民抗争行为的研究范围主要限于东南亚国家,徐勇的创造性政治研究则聚焦于当代中国农村。在研究内容对应的时期上,摩尔、亨廷顿和米格代尔的研究均截至20世纪70年代,斯科特关注的是20世纪上半期(特别是殖民地时期),欧博文关注的是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徐勇关注的是20世纪80年代后一段时期。综合来看,农民政治行为研究不仅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还受到研究者、研究方位和研究视角的影响,这直接影响到研究目标和结论。因此,应该关注这些研究成果及相应的理论贡献,在借鉴意义上把它们运用于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研究。与此同时,更应该关注各个观点自身的时代局限性和视角方位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不足,在整合的基础上抑或在更高的研究方位和更宏观的研究视角上,建构起能够完整并充分理解农民政治行为的分析框架,以期获得完整的农民政治行为图谱。


二、新的路径及综合分析框架

对农民政治行为的研究应该在“一个基点”的基础上实现“三个回归”。“一个基点”指农民政治行为的研究应该建立在政治学中政治行为研究的基础上。“三个回归”分别是:回归农民,即立足于农民特性探讨农民政治行为;回归历史,即从历史发展变化角度探讨农民政治行为;回归国家与农民关系,即在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确立农民政治行为模式。

(一)农民的“政治”与“政治行为”

“政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政治”是与“社会”对应的,诸多时候等同于“国家政治”;广义的“政治”是与“社会”融为一体的,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有政治。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政治”都与社会的资源和价值分配有关。在此基础上,Kerkvliet(2009)认为,“一个社会,任何社会,都需要设计分配资源的方法。这些方法及其确定过程是政治性的”。如是,农民的“政治性”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然而,并不是农民的所有问题都要通过政治来解决。这就应该进一步明确政治行为及在此基础上的农民政治行为。

在政治学研究中,政治行为有多种含义。基于政治含义的扩展,政治行为也就有了多种分类标准,如性质、动机、主体、表现、程度等。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对农民政治行为的探讨应该基于行为主体的分类标准;仅仅如此还不够,基于行为主体的分类只能概括农民政治的部分。本文的研究目标是,从广义“政治”的角度来理解农民的“政治行为”,指向了与“国家”有关的政治活动。

(二)国家与农民关系形态及农民行为

在农民行为决定因素中,虽有道德、理性和制度之分,但“关系”嵌于其中(刘金海,2018)。农民所处的自然、社会和国家环境对其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国家与农民关系是研究的重点。

历史地看,国家与农民之间既是对立关系,又是相互依赖关系。对立关系在传统时期表现得特别明显,国家与农民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分配之争。相互依赖关系在传统时期也有直接表现,如国家为农民设置初始权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农民为国家提供税赋和兵劳役等。

现代社会中,国家与农民之间相互依赖关系居于主导地位,但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就国家与农民之间相互依赖关系而言,国家除了给予农民法律保护和政策保障之外,更有财政上的倾斜和市场上的保护等。但农民所求与国家所给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农业生产活动的基础性地位与其对国民经济贡献份额之间反差越来越大。国家与农民关系不仅具有两面性,而且该两面性是长期存在的。因此,农民行为包括农民政治行为的研究不能只局限于某一个侧面。

有必要在国家权力与农民行为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如果国家与农民之间是相互支持的关系,农民政治行为就与国家权力保持一致;反之,农民政治行为就很可能是国家权力实践的对立面。这一点在分析传统中国农民政治行为时有直接意义。Pye(1996)认为,在传统中国,国家是美德与绝对权威的化身,而个体则有赖于国家提供的保护和福利。农民政治行为也因此分为常态和非常态:常态下,农民政治行为与国家权力保持一致,表达与吸收、参与与回应构成双重互动结构;非常态下,农民政治行为成为国家权力实践的阻碍因素或消耗力量,乃至存在发生直接冲突的可能。

当然,上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两面性并不是绝对的,农民政治行为具有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表现。Kerkvliet(2009)的研究表明,农民日常政治行为通常表现为支持、顺从、修改和规避、抵制四种类型或四个层级。对国家而言,“支持”最为理想,“顺从”也比较理想,“抵制”最为糟糕,“修改”和“规避”只要不形成敌对关系也能够接受,但结果往往出乎意料。基于国家与农民关系,根据农民政治行为及其表现,可以区分出农民的四种政治角色:第一,积极的支持者、参与者、回应者和创造者,他们为国家政治实践积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第二,消极被动的服从者、接受者或顺从者,他们从来都是作为政治认同的大多数而存在;第三,策略性的规避者、调整者或抗争者,他们企图通过政治行为或行动来规避政治风险、执行有利于自身的决策与政策,或通过政治参与行动获得或保有既有合理或合法的权利;第四,对立性的反叛者或革命者,他们意图通过出格的政治行为宣示与现有政治的敌对关系,或通过政治活动推翻现有政权并建立新的政治体系。

(三)区分有意识与无意识、个体与群体

在体制化的或稳定的政治关系和政治过程中,农民通常是政治的客体;在发展或变革的政治关系中,农民可能成为政治的主体,主导政治活动及其发展方向,但更有可能是在不同程度上对政治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民究竟表现为何种角色和归入哪类政治行为,既要看他们自己的选择与行动,也要看他们行为与国家意志的契合度。

斯科特(2001)认为,相较于拥有科层组织和暴力机关的国家和政府,小农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农民面对国家政治和权力渗透时,没有选择的自由,只有服从和支持的义务。诸多情况下,农民政治行为表现为无意识,或只是基于个体的有意识。农民发挥着有限的自主性并发掘权力实践的弹性空间,与权力结盟或做出于己有利的策略性选择。当农民政治行为受到国家权力之外的社会势力或政治力量鼓动时,农民有可能从消极的顺从者转变为积极的行动者甚至激进的革命者。

是积极的行动者还是激进的革命者,与农民的行动能力及政治影响有关。这取决于农民的群体与个体之分。相对独立的社会行动者是农民的典型特征。就算农民能够合作起来共同行动,诸多时候也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绝大多数情况下,农民仍然是以个体的身份面对国家和从事相应的政治活动的。

(四)综合性的分析框架及初步解释

综合来看,农民政治行为有可能以群体式的方式出现,也有可能以个体式的方式出现;农民的政治角色可能以群体式的方式出现,但有些角色(如“反叛者”)通常是以个体式的方式出现。基于国家与农民关系对农民政治行为的影响,本文建立起一个综合性的分析框架(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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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框架中农民政治行为的各种模式在现实中都有与之对应的类型。以颇受关注的个体式的与国家权力相冲突的政治行为(I3)为例,有意识的农民政治行为如斯科特所谓的“弱者的武器”和“隐藏的文本”,亦即在西方学术界得到公认的“日常抗争”,以及越南集体化时期的“秘密反对”(Woodside,2006)。农民政治行为起初可能是无意识的,但权力的过分干预或压制有可能引起农民个体式的强烈反感,并付诸行动,有的个体可能成为“逃避者”(I3),有的个体可能直接与制度形成对抗关系而成为“反叛者”(I4)。

群体式的政治行为亦是如此。如果群体式的政治行为促进了国家政治发展,则为徐勇所言的“创造性政治”行为(C1),否则即为“沉默的大多数”(C2)。与国家权力冲突的群体式政治行为亦是如此,如有主体自觉或有明确主张的即为农民革命(C3),否则即为因被压迫而起的农民起义、农民战争或因勒索过度引起的农民抗争(C4)等,目标直指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现实表现与理论关怀之间有差距。现实中农民政治行为以服从为主,即个体式服从(I2)和从众式顺从(C2),但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却是农民的“日常抗争”(I3)。对于一些特殊的历史时期,研究者比较关注农民抗争性政治(C4),如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农民抗争运动(张新军,2020),以及创造性政治(C1)。近年来农民主动积极的参与与回应(I1)也引起了诸多关注,这是一个进步,同时也意味着这个方面的研究仍然存在着缺陷,导致了农民政治行为研究中的二分格局:一方面,有研究者认为现阶段一些农民正在向“积极公民”转变(邓大才,2021);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的多数农民政治行为仍然受传统因素的支配。这是现阶段农民政治行为研究的一大困境。


三、中国农民政治行为变迁

国家形态不仅决定着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形态,也通过两种途径影响着农民政治行为:一是国家形态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农民政治行为,二是国家通过塑造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影响农民政治行为。无论哪种途径,都以国家形态为前提,而国家形态又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相关。

中国社会依次经历了帝制时期、民国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时期。其中,民国时期的相关记载常与晚清时期融合在一起,农民政治行为不仅进入中国革命的范畴,也进入民族革命的范畴,因而不能真实反映农民政治行为及其特征。正因如此,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农民政治行为不作为本文研究的内容。

第一个时期为传统时期,从国家与农民关系来看,除了涉及税收和兵役之外,还包括初始权利的配置与保护,这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完成。第二个时期为集体化时期或计划化、国家化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形态表现为全能主义。第三个时期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与国家、政治的关系既有一定历史性的回归,又有新的拓展。这三个时期中国的国家形态分别是专制国家、全能国家和法治国家,国家与农村的关系不同,农民政治行为也就有了差异(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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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帝制时期:群体式顺从与农民起义

传统时期的帝制国家中,“农民被排斥于政治运转之外”,农民“除了忍受或起义很少受益”(费正清,2000)。对这一时期的农村社会而言,专制统治表现为“统”而不“治”,只要获得必要的税收和兵役,任由宗族和乡绅管理农民。在皇权专制之下,农民政治行为通常表现为群体式顺从。原因有二:其一,专制权力为农民配置初始权利并保护之,尤见于授田制与均田制(包括清朝的“更名田”政策等);其二,专制权力的财税汲取功能一般保持在农民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农民个体不会有意识地反抗国家和专制权力,往往以无意识的顺从作为他们政治行为的常态表现。其结果是,农民要么被排斥于政治运转之外,只是税赋的承担者;要么被逼迫得走投无路,走上反叛之路,只能以暴力行为介入政治过程(王可园,2016)。后者在中国历史上表现为大大小小数不清的农民起义(亦即所谓的农民抗争)。裴宜理(2008)认为,“中国的抗争性政治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世纪一直到陈胜和吴广那里”。对中国历史上26次大型农民起义原因的分析显示,6次农民起义为生活压迫所致,8次为吏治苛刻所致,这两类都可以归纳为专制权力过度伸张所致,所占比例超过 50%。

徐勇(2009)认为,传统中国农民政治行为一直在“仁政与顺民”“暴政与暴民”之间循环往复,由此形成解释农民政治行为的“两极化”特点。导致农民政治行为发生180度转变的原因不在于农民自身,而在于专制权力运用的程度及影响:当专制权力运用适度时,农民处于顺从者的臣民角色;当专制权力运用过度或滥用,超过了农民能够忍受的程度时,农民则进入反抗者的暴民角色。

帝制时期农民政治行为“两极化”是专制权力运用的两种结果,它们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不应分开来研究。更进一步,农民政治行为与专制权力之间还存在因果关系。一般状况下,专制权力是“因”,农民政治行为是“果”;非常态下,农民政治行为是“因”,专制权力既是“后果”亦是“前因”。不论是一般状况还是非常态,农民政治行为都是有底线的,这就是斯科特(2001)所谓“生存伦理”基础上的政治反应。它有道义基础,专制权力不能无故破坏,否则农民就会以消极、被动直至突发暴力的形式对抗专制权力,且仍被视为正当正义行为,“造反有理”“替天行道”就成为农民起义的思想基础。

(二)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化行动与个体式抗争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全能”,国家权力支配了一切资源和组织团体,通过行政体系构造集体及集体管理体制,赋权集体代表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管理和治理。农民成为集体的一员,作为集体的一分子,农民的一切行为活动均由集体统一安排和组织,“农民组织化”与“行动军事化”相结合,形成了普遍的集体化行动,且多以政治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

有研究者用“政治卷入”来描述运动式的集体化行动,认为农民参与政治运动并非农民群体的本意(郭正林,2005)。因此,集体化行动对农民而言并不意味着他们会将其忠实地执行。Hirschman认为,农民留在集体体制内并不是因为对集体忠诚,而是别无选择(转引自张海荣,2009)。农民不能选择政治和体制,只能在没有严格控制的场域或范围内有限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行为。针对集体化行动,农民的应对方式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个体式抗争,如广大农民群众日常实践着的“政治不合作”(汤森和沃马克,2003)、“反行为”(高王凌,2006)或“日常抗争”(Colburn,1989)等。这一点与斯科特总结的“弱者的武器”和“隐藏的文本”有共通之处。一般情况下,“原子行为似乎是集体的”(Colburn,1989);在特殊场域中,个体性的“不合作”、“反行为”和“日常抗争”常常表现为集体性的行动结果。

追根溯源,集体化行动是集体体制建立和运行的要求及结果,农民的日常抗争却是集体体制具体实践的结果。前者具有制度和政治的正当性,是集体体制的合理要求;后者具有实践的合理性,是集体体制自身缺陷的现实反映。后者出现的原因在于集体体制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基层治理体制改革正是对它的纠正。

(三)改革开放以来:原子式参与与集体性抗争

改革开放以来,村庄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相对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与国家政治的距离越来越远。相反,国家对农民的影响越来越全面、广泛和深入,特别是惠农政策的实施,更是直接影响农民政治态度及政治行为。这一时期,农民政治行为表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农民与国家关系层面。国家被视作农民的庇护者,农民依附于国家(Oi,1989)。通常情况下,农民是国家政策的接受者,是原子化的“受众”角色。二是农民公共政治生活的村级层面。虽然村民自治赋权农民参与村庄政治生活全过程,但由于存在着结构主义、程序化、形式主义等问题,农民多数情况下仅仅是“被动式”的参与者,正如伯恩斯所说的是“被动员起来的参与”(转引自冯婷,2004)。其结果是,政治参与取代了权利表达,更进一步,政治参与简化为“利益参与”,有研究者更是把普通村民直接归入“无政治阶层”(吴毅,1998)。三是农民参政议政的乡镇层面。有研究者认为,农民政治参与无论在方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极其有限,农民对政策的影响往往仅限于政策的执行过程(杨明,2000)。有些农民的政治参与虽然超越了乡镇范围,但仅限于村庄少数几个主要干部。

国家治理并不是均质化的,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相对自主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地方政府及经济组织侵犯或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于是会发生集体性的农民抗争行动,特别是集体上访等。此类行为有两大特征:一是农民的行为表面上是群体性的,实际上是集体性的,与他们共同的集体成员身份及社会结构有关。二是集体性的抗争行为表现为多种方式,多以轰动效应和社会影响作为他们行动的目标,以“静坐”、“围”和“堵”等最为典型,特殊的还有“罢渔罢市”(王丽,2013)及游行示威(杨蓉,2007)等。

农民原子式参与与集体性行动这两种政治行为模式都是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结果,前者在实践中的表现虽然未达预期,但仍然是国家治理朝着现代化、民主化方向发展的结果,后者是国家治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地方治理越位错位和不规范引起的负面效应。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政治行为的逻辑正在从“为生存而行动”向“为权利而行动”转变(王可园,2016),原子式参与越来越成为主流,集体性行动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消逝。与中国传统时期农民政治行为模式的共同之处是,一旦农民的集体性行动完成,农民在政治行为模式上就回归常态的“受众”角色和个体式参与者的行列。

(四)“一体两面”: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的整体性概括

基于农民政治行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农民政治行为可以归纳为“一体两面”,或者说是“两个侧面”合为“一个整体”:“两个侧面”对立存在,对向转化,其结果必然趋向于“整体化”(或“一体化”)。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一是形成此格局的原因相同,均缘于国家政治及治理体制;二是二律背反,其中一个侧面是另外一个侧面的否定,“两面”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三是两个侧面交替进行,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民政治行为图谱,表现为“一体化”。中国农民政治行为就表现为“一体化”与“两面性”,亦即“常态与非常态的统一”。

有两点必须明确:第一,从历史角度看,农民政治行为具有被动性特征,农民始终是政治关系的被决定者和体现者。国家形态及治理体制既决定了农民政治行为的常态模式,也决定了他们在非常时期的行为转变机制及其模式。第二,农民政治行为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特征。这取决于农民身份的多重性。其中,经济身份和社会身份不仅相对稳定,而且居于主导性地位,这决定了他们在政治领域的行为及表现。经由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决定的政治行为模式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并与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形成耦合作用,在历史变迁中不断重复出现。

有两个进步性的变化:第一,当代中国政治的社会主义属性给予农民政治参与空间。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农民是人民政治的主体之一;群众路线中,农民是最为主要的群体之一,常以“群众”身份参与政治生活。这为中国农民进入国家政治提供了一条宽广的道路。第二,中国农民政治行为有了新的实践场域,这就是国家治下的农村社会。它不仅是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最有效、最广泛和最现实的选择,也是当代中国农民专属的政治实践场域。这既是农民政治行为的一个历史性变化,也引发了对国家与农民关系及农民政治行为格局的进一步探讨。


四、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及进一步思考

从历史来看,农民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基础的行动者,国家是人类社会的合理选择。一般意义上,农民有三种角色:农业生产者、农业经营者、农村生活者。对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而言,国家也有三种对应的角色:农民权利的界定者、农民权益的保护者、农业产出的分享者。作为农民权利的界定者或农民权益的保护者,国家的功能与农民的三种角色之间是一致性关系;作为农业产出的分享者,国家的功能与农民的角色之间就存在冲突。这意味着,国家与农民关系具有两面性,既有内在一致性的一面,也存在可能发生矛盾甚至直接冲突的另一面。

中国传统时期就是这种情况。战国时期《荀子》“王制”篇有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唐初《贞观政要》“政体第二”篇引鉴为“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道出了中国传统时期专制权力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两面性。自秦以来直至清代,传统中国朝代变迁表现出周期性规律,即“治”“乱”循环,或者前期清明,后期混乱。与之对应的社会现实是,农民要么受到政治威胁,要么自身成为威胁政治的潜在力量。这使得传统中国农民呈现“双重性”的政治人格:一种是“服从者”,长期占据历史主流;另一种是“反抗者”,发生在极端和特殊的境况之下。

具体实践中,国家与农民的两面性关系出现了分离,原因在于政府体制内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分。中央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往往具有天然一致性,作为美德与绝对权威化身的国家主要体现于中央政府(Pye,1996);县级官员与中央政府在保持一致的同时,无法避免胥吏差役及幕僚对农民的徇私盘剥。因此,地方政府成为农民抗争的直接对象(王国斌,2010)。中央政府与农民之间一致性关系常常被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对立性关系所取代,后者所造成影响的辐射范围并不局限于农村和基层社会,还可能会升级成为更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农民起义。这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均有相应的表现。“历史上的每一次农民暴动,都是一群饥民在反抗”(伍一民,1947),“纷纷群起响应”成为农民反抗的扩张机制,局部性的农民斗争或抗争演变为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直至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主权不仅体现在国体、政体和意识形态中,更体现在基层政治组织和社会治理中,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承继了这一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分税制改革之后的一段时期,伴随着发展地方经济成本的转嫁,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激烈冲突日益凸显。这一时期农民上访的主要原因是农民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政府)之间的冲突(赵树凯,2007)。

21世纪以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与农民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确立了“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基调,更提出了强农惠农富农的具体措施。此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等战略相继提出并实施,不仅促进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良性发展,也引起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的视角之变。有研究者认为,特别要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国家角色进行“再认识”(焦长权,2014)。事实也确实如此。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促使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尹利民和刘姗姗,2018);脱贫攻坚战略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展现了国家与农民“家国一体”的关系,国家扶持农民、“唤起”农民,立国为家,农民热爱国家,化家为国,使得国家与农民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相对行动一致(周飞舟,2021)。这一趋势不仅表现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也表现在农村社会内部,典型的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研究者认为,它使得国家与农民之间生发出一种基于互惠关系的合力行动(范雅娜,2021)。

这一变化使得农民的政治活动范围集中于农村社会。它有两个重大结果:一是对中国农民而言,有国家政治与日常政治之分,日常政治成为现时代农民政治生活的主要表现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对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虽然可操作的程序和规则正在进一步探索之中,但它使得农民政治行为更加聚焦于日常生活和具体利益。二是基于利益获取的政治参与逐渐取代了基于权利和意志表达的政治行动,农民的日常政治越来越演变成为日常治理。当代中国农村正在通过参与、协商、社区建设和乡村振兴等途径将农民逐渐纳入乡村治理全过程。

对这种转变要给予足够的关注。第一,有关农民日常政治的研究在西方著述甚多,广泛涉及东南亚(特别是越南)、中国、古巴和埃及等,而国内对于中国农民日常政治的研究刚刚起步,更谈不上对他国的研究了。第二,农民日常政治通常以传统的和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为纽带,在丰富农民村级政治行为的同时,或导致农民游离于国家政治及意识形态之外,有可能由此塑造农民的新型双重政治人格——所谓的“积极村民”与潜在的“消极公民”并存。这将是接下来中国农民问题研究的重要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