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黄冬娅,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献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5年第8期
摘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平台经济的兴起推动了我国监管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管权的纵向配置发生了调整。一方面,平台监管权通过许可权集中和事中事后监管权集中的五种类型突破了传统的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制,中央和省级成为平台的重要直接监管者;另一方面,地方分权的监管体制仍然得以相当大程度延续,市县仍然是重要的监管执法力量。同时,平台监管权纵向集中的不同类型适应了不同领域监管面对的特殊挑战。平台本身构成的挑战越大,对平台自身的监管权越可能集中;平台经营者和用户越未能为传统监管体系所覆盖,平台监管越可能容纳地方分权,以此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平台监管权的纵向集中与传统的地方分权型监管的张力仍然存在,如何探索监管权纵向配置的理性化仍然是中国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平台监管;监管体系;平台经济;地方分权;央地关系 一、问题提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这对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提出了根本性的指导方针。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近年来我国坚持统筹发展与规范、活力与秩序,不断推动平台监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进一步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需要不断着力推动与平台经济特征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 在传统经济形态下,与西方国家监管权往往集中在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不同,中国的监管权实行分级属地化配置,地方分权化被认为是中国监管体制的重要特征。且相对于早期监管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的“软集权”以及环境监测实行省以下垂直的“选择性权”,在过去十余年中,中国的监管体系被认为走向进一步地方分权,2013年以后出现了“综合分权监管模式”,即不仅不再独立设置监管机构而归并到综合部委内部,而且,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持续加重。具体表现在取消工商和质监部门的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同时将执法权逐步下放到县区级;即便在能源监管和金融监管等传统监管集权的领域,监管权也逐步从中央部分下放到省级。这种属地化的地方分权化监管,目标在于缓解监管过程中的问责缺失问题。在这种地方分权下,不仅发展型地方政府、财政联邦主义和政治锦标赛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政治根源,而且,地方承担了发展和监管的双重重任,以分担和分散社会风险。 在平台经济兴起的背景下,这种地方分权的监管体系将不得不面对冲击。在西方,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两大差异,即看门人角色和三方经济模式,被认为在消解传统经济的监管架构。那么,平台经济是否会推动中国监管体系的再造?特别是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系如何调适以适应具有高度市场集中性的平台经济?本文梳理四个平台监管领域的监管权配置,剖析平台经济兴起下央地分治在监管领域的调整,揭示中国监管体系的再造图景。 二、文献评述:平台经济与监管体系再造 在西方国家,平台经济兴起所带来的核心挑战是,它们的商业活动没有被工业时代的监管模式很好地覆盖。事实上,西方的平台公司往往是通过积极地进入法律灰色地带而发展起来的。学者甚至用“游击资本主义”的概念来描述西方国家这种新兴的政治主导和经济运作的平台逻辑,即它们的盈利能力依赖于对法律灰色地带的积极利用,以及它们利用网络力量在政治上公开竞争和重塑立法的能力,“监管套利”构成了平台公司商业模式的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企业被认为是“监管企业家”,利用其结构性权力、工具性权力和平台权力,形成了“挑战者捕获”模型,即忽视和绕过现有监管法规,从而使得平台监管体制与已有监管体制双轨运行,即对传统行业的广泛监管与对作为监管挑战者的平台公司的弱监管并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国监管体系都在回应作为市场看门人和私营部门监管者的巨型平台形成的挑战。第一,作为市场看门人的平台与监管体系再造。一方面,在平台商业模式下,平台作为零边际成本公司,规模扩大和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其主要的商业盈利目标。这种商业模式使得平台具有自然垄断的倾向,对传统监管形成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与传统垄断企业以市场份额和规模为衡量不同,平台的支配地位并不完全在于市值和市场份额等“规模”指标,而在于它成了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基础设施的搭建者,平台公司通过数据和算法,构成了“监管结构”(regulatory structure),规定了工人和雇主、买家和卖家、客户和承包商、创作者和观众、广告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条件,它所占据的结构性地位使其能够控制市场双向流动。亚马逊(Amazon)不仅在零售市场占有巨大份额,更重要的是,它的结构性地位使其能够控制市场双向流动。同时,平台企业不仅构成了市场基础设施,而且它也是公共话语的管理者。像YouTube不仅是技术平台,也是发言平台和机会平台,塑造着公共信息的提供。 平台作为市场看门人的角色推动了监管体系再造。2022年,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数字市场法案》(DMA)和《数字服务法案》(DSA)。DMA适用于“看门人”平台,明确其权利与规则,确保其不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营造公平且有竞争力的数字环境。DSA则对“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有特殊的审查制度。DMA特别关注市场公平竞争问题,DSA则主要关于内容服务和用户权益保护。 欧盟的两项重要监管法案都与平台规模及其基础设施地位有关。进而,还有研究者认为,低于VLOP阈值的平台存在监管盲区,同样会利用他们的市场力量来对抗强制性审计员和风险评估员,从而产生“审计捕获”(audit capture)。此外,部门平台(sector platform)规模没有那么大,但也被认为具有数据化和基础设施化愿景。这些都与基于传统市场份额的反垄断监管不同,被纳入了基于市场看门人和社会保护的监管架构。 第二,作为私营部门监管者的平台与监管体系再造。原有立法与平台经济缺乏兼容性的问题源于法律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监管立法基于双方关系的链条经济(chain economy);二是合同法规则以规范合同双方关系为主。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的模式,从产业链经济变为了平台加入的三方经济。三方经济模式使得监管面对多层次用户交互和多元行动者参与。对于这种新经济,虽然有的国家本着“轻触式”监管(light-touch regulation)传统,即给予平台企业监管豁免或者优待式监管(preferential regulation),主要通过澄清平台营办商的地位、明确平台用户身份和建立信誉体系规则来给予平台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平台经济依然被认为造就了一种全新的多方监管体系,为消费者和用户等参与监管过程提供了渠道和平台。 基于此,研究者区分了平台监管和平台治理的概念。一方面,平台治理更强调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参与,用户通过评分、评价、群管理员和频道仲裁员等方式参与了平台监管;另一方面,平台成为了一种“私营部门监管者”(private regulator),通过应用算法、架构、生态系统、服务条款合同和信息工具约束平台内用户,还通过实名制、自动过滤和信息延迟系统等方式来进行技术治理,平台被认为事实上实施了准入和互动的监管。在实践中,这种多方参与的平台治理又被分为私人公司引导的多边治理和国家引导的多边治理。 可以看到,在西方平台经济兴起过程中,传统监管权力最大的挑战来源于如何驯服平台和吸纳平台,以此重新分配监管体系与平台两者的市场权力。在中国,平台经济的兴起是否也会推动监管体系再造?已有研究发现,国家的确在持续推动政府对平台权力的监管体系建设。一方面,国家推动了反垄断和内容治理等监管制度的建立和理性化,防止平台看门人角色的滥用;另一方面,国家在推动传统监管手段进入平台经济的同时,创新以网治网的监管技术,将监管权延伸到平台内经营者,明晰、确认平台在监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维权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平台经济兴起不仅意味着监管体系与平台权力的重构,也意味着监管体系内部的权力配置重构。在已有中国监管体系的研究中,国家内部的监管权配置主要涉及三个层面。其一,监管权的部门配置,即监管权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割和整合,是否存在九龙治水问题;其二,监管权的条块配置,即拥有监管权的职能部门是“条”上的垂直管理还是“块”上的属地管理;其三,监管权的纵向配置,即监管权在不同政府层级之间的划分,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各自拥有何种监管权限。 现有研究往往聚焦于监管权的部门配置和条块配置问题,而较少关注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然而,平台经济的兴起使得平台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成为突出问题。与西方国家集权化的监管体系不同,我国传统的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地方分权化”特征,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市县一级监管部门,不同层级监管部门之间监管权的张力并不明显。这种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系与传统经济中市场集中度低的特征相得益彰。与此不同,具有市场看门人和第三方经济特征的平台经济,对这种地方分权的监管权纵向配置形成了冲击,地方分权化的监管权力如何监管高度集中化的平台成为重要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四个传统监管领域的分析,剖析平台监管权在不同层级政府的纵向配置,从新的角度揭示平台经济对于监管体系建设的影响,并探讨我国监管体系建设的挑战和发展前景。对于四个监管领域的选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能够考察平台监管权配置的不同类型。这四个领域代表了平台监管权的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集中的五个类型,即平台增值电信许可集中、平台经营许可权集中、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权集中、平台事中事后监管属地管辖权集中以及平台事中事后监管多级管辖权。其二,能够考察传统市场监管体制的演进。本文选取的案例仍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市场监管领域,不包括反垄断、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国家安全等领域;这四个领域都可能涉及交叉的监管问题,如网约车既是传统的出租车交通安全监管,又涉及用户信息保护和反垄断问题,本文将聚焦于传统监管问题,以期揭示传统市场监管体系在平台经济兴起下的演进。本文的资料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文本梳理。 三、平台监管权纵向配置的调适 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主要涉及两个环节的监管权力,即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与传统市场监管中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往往都由相同层级的地方监管部门承担不同,平台经济的市场集中性和属地集中性使得平台监管的许可权与事中事后监管权发生了更大的分离,如何界定这两种权力的属地管辖权也关乎平台监管权的纵向配置(见表1)。 (一)地方分权化的传统监管体系 在传统经济部门的地方分权化监管体系下,作为监管权的两个组成部分,许可权与事中事后监管权之间的张力被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其中,事中事后监管权绝大部分集中在市县一级监管部门,而许可权与事中事后监管权往往集中在同一层级监管部门,只在特定部门适度分离。 第一,以市县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权。一方面,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的事中事后监管权主要在市县一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了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而组建,统一行使市场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权,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同时,省级市场监管局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主要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可实行由市局向市辖区派驻分局的体制,也可以实行以市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为主的体制。另一方面,出版物、游戏和出租车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权也往往集中在市县级。比如,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出租车监管领域,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许可权与事中事后监管权在纵向上的适度分离。在传统经济部门,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主要是许可权与事中事后监管权在不同层级的“适度分离”。所谓“适度分离”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其一,在传统经济部门,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大量保留在同一层级监管部门。比如,根据2009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此后修订,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的监管权都在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由县级监管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置车辆经营权,并负责事中事后的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管。 其二,在传统经济部门,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权的权责统一,避免纵向配置上两者分割导致的问题。比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其三,在传统经济部门,许可权与事中事后监管权纵向分离的情况部分地存在。比如,在内容治理领域,传统出版物批发业务,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而出版物零售业务,只需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事中事后监管。在药品监管领域,在许可权上,新药品研发和上市由国务院药监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和批发由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分别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活动,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事中事后监管权上,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合并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中,集中在市县一级,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二)四个领域的平台监管权纵向配置 在平台经济中,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大部分与对传统经济部门的监管保持了一致,仍然呈现出主要集中在市县一级的地方分权化特征。与此形成对照,对平台自身的监管,平台监管体系在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上进行了重建,以处理平台集中性与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系的张力。 1.网约车监管 传统出租车是地方分权的属地监管,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都集中在市县一级,即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置车辆经营权,并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于网约车而言,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监管对平台内经营者延续了这种属地分权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监管又在相当大程度上出现了监管权集中。 第一,平台内网约车延续了出租车的地方分权化监管。一方面,平台内网约车运输许可仍由城市道路运输部门负责。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一方面,事中事后监管仍由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即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同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地方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网约车平台监管的许可权集中。与其他所有平台一样,网约车平台也需要在工信部(跨省服务)或者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省内服务)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对于网约车平台而言,它还需要获得省级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而非只是在省级备案。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由省级部门审核认定。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第三,网约车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权部分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网约车平台重大违法行为处置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或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的,由县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发起并提出处置建议。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置措施建议,上报至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提请本省份相关省级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上报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提请采取处置措施,并抄送同级联合监管机制组成部门。 第四,网约车平台监管的管辖权属地分散。通过“经营地”的界定,网约车平台监管推动属地监管权分散化。网约车平台监管基本上以经营地进行属地界定,即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地方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地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对于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和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等重大处罚,也根据经营地由省级部门作出处置决定。但是,涉及跨省的处罚以及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和联席会议机制作出决定。 2.平台药品网络零售监管 在药品监管领域,平台经济主要涉及药品零售环节。在平台药品零售监管中,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延续了传统药品零售的地方分权化监管,对平台自身的监管则出现了两个层面的新发展。 第一,平台内药品零售监管的地方分权化。传统药品零售监管主要实行县级以上属地监管。其中,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和连锁总部药品零售,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般药品零售活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监管与传统线下药品零售监管保持了一致,经营许可由同样层级的监管部门核准;同时,由于实行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改革,平台内药品零售的事中事后监管由市县一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承担。 第二,药品零售平台监管权的集中。药品零售第三方平台监管是最为集中的一个领域,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都集中在中央和省级监管部门。一方面,平台药品零售许可权的集中。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规定: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并提出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许可权上,药品零售的第三方平台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级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后者由省级通信管理局审批。此外,第三方平台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平台药品零售事中事后监管权集中。网络药品零售监管区分了第三方平台监管和药品零售企业自建网络监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第三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平台管辖权维持属地分散原则。传统的药品监管按照“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属地监管。2022年颁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平台网络药品零售监管的属地界定,通过分散化的属地界定来避免平台导致的属地集中,推动属地管辖权分散:除了平台要向“平台所在地”药监部门备案之外,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引发药品安全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结果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在相当大程度上使得各地药监部门都对违法行为有管辖权,推动了管辖权的属地分散。 3.平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传统的餐饮服务监管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化监管。根据2009年开始施行并于此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的监管权都在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由县级监管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并负责后续监管。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中,一方面,与传统餐饮服务监管一样,平台餐饮监管仍然非常具有地方分权化的特征。外卖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都仍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另一方面,这种地方分权化监管中也容纳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权集中。 第一,餐饮服务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延续了地方分权体制。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许可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来说,线下许可适用于网络平台内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另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都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发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查处,管辖权的属地界定非常分散。第一种是由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第二种是违法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第三种是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也可以对平台内经营户有查处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也具有相当的地方分权特征。与药品零售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网约车平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处置权集中在省级平台不同,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样,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都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即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一定的集中性。在许可权上,与其他平台一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需要在中央(跨省域服务)或省级(省内服务)核准,经营许可需在省级备案。与药品零售平台一样,网络餐饮服务也区分了平台和自建网站,两者的备案层次存在差异,即平台在通讯部门获批后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地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在事中事后监管权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分权体制中补充了多级管辖,即中央和省级可以直接查处平台。国家负责食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发现平台提供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监管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四,与平台内经营户监管的属地分散不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集中的属地管辖权,即由平台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管辖。2019年开始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了对于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不同属地管辖权。对于平台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4.网络内容治理 传统出版物内容治理主要是省级审核许可,县级以上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互联网兴起后,社交平台和游戏平台等都成为重要的内容治理对象。一方面,网络内容治理相当地保留了传统地方分权化的体制,即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负责网络信息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且以分散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来确定属地监管权归属,推动属地管辖权分散;另一方面,网络内容治理却又通过多级管辖权打破上下级部门的权限边界。 第一,网络信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地方分权化。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监管,并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2023年修订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在纵向层级上,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管权集中。一方面,在平台许可权上,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在省级办理备案手续。另一方面,在事中事后监管权上,容纳了多级管辖权。2017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3年废止)曾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例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来划分管辖权。2023年修订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明确规定: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这在地方分权化的网络内容治理中容纳了监管权的纵向集中。 第三,网络信息服务管辖权的属地分散。2023年修订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这种多元化的属地界定推动了管辖权的分散。 四、平台监管权纵向配置的类型化与比较 可以看到,平台经济下,原有以地方分权为特征的监管体制处于转型过程之中。一方面,市县级为主的监管体制在相当大程度上得以延续。除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基本延续了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制外,对于平台监管而言,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的纵向地方分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分散,市县仍然是最主要的监管执法力量。另一方面,平台监管权也通过平台许可权的纵向集中、事中事后监管权的部分集中以及管辖权的属地集中突破了传统市县级为主的地方分权监管体制。中央和省级更多地承担了直接监管市场的责任,成为平台的重要直接监管者。 第一,传统监管体制的地方分权化仍然延续。其一,事中事后监管权的地方分权。一方面,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仍然保留了相当的地方分权,依然以市县为主;另一方面,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权也依然主要集中在市县一级监管部门。在纵向上,除了药品零售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权在省级之外,其他四个领域的监管仍然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查处,并由于执法队伍集中在市县一级,而主要由市县承担最主要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比如,内容治理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可以查处餐饮服务平台内经营者,还可以查处平台。其二,平台监管权的属地分散。对于平台的监管,如果完全按照平台注册地来划分属地管辖权,会导致监管权在事实上集中在特定地域的监管部门。但是,网约车、平台药品零售、内容治理和外卖平台餐饮安全监管都通过对“属地”的界定推动了监管权在地域分布上的分散。在内容治理中,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不仅可以根据服务许可地和登记地等对内容平台企业进行查处,而且可以根据网站使用者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具有查处权。在网约车监管中,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地方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在平台药品零售监管中,所谓监管权的属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结果地”,从而避免了监管权集中在平台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甚至避免了监管权集中在平台内经营户注册地和经营地。 第二,平台监管权存在两个方面五种类型的纵向集中倾向。其一,平台许可权集中。这种纵向集中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所有平台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权集中在省级以上部门。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级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后者由省级通信管理局审批。第二种情况是部分平台的经营许可集中在省级。除了电信业务许可之外,网约车平台还需要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获取经营许可;其他平台虽不需省级主管部门许可,但往往仍需在经营业务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二,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权的纵向集中。这种纵向集中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权集中于省级以上监管部门。网络药品零售第三方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权都集中于省级药监部门,由省级药监部门对平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存在部分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权集中的情况。比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权中,涉及采取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或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重大处置的权限集中在省级监管部门。第二种情况是平台事中事后管辖权的属地集中。传统监管体制的属地监管原则推动了监管的地方分权。作为市场交易基础设施,平台更具市场集中性。因此,对平台自身的监管在事实上会导致监管权集中在特定属地,如何界定管辖权的属地变得特别重要。与药品零售平台、网约车平台和内容平台等监管中根据违法行为所在地、地方经营行为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等来划分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的监管属地管辖权不同,在网络餐饮平台监管中,平台监管实行集中的属地管辖权,即由平台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第三种情况是平台事中事后监管中容纳了多级管辖权。与传统的监管地方分权不同,多层管辖模糊了管辖的层级,让上一级监管部门更弹性地介入到平台监管中,打破纵向权力配置的边界。比如,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 第三,平台纵向监管权集中的类型差异。虽然本文讨论的四个监管领域中也存在其他不同类型监管权集中的交叉,但是,这四个平台监管领域仍然可以说代表了四种主要的平台监管权纵向集中类型。除了所有平台都需要在省级以上获取电信业务许可或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之外;网约车平台代表了平台经营许可权集中、网络药品零售监管代表了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权集中、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代表了平台属地管辖权集中以及平台内容治理代表了多级管辖集中(如表2)。 虽然难以揭示四个领域监管体制建立的决策黑匣子,但是仍然可以观察到,平台监管权纵向集中的不同类型适应了不同领域监管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用户)面对的不同挑战。一方面,平台本身构成的挑战越大,对平台自身的监管权越可能集中;另一方面,平台经营者和用户越未能为传统监管体系所覆盖,越可能形成更大的监管挑战,平台监管越可能容纳地方分权,赋权地方监管者享有平台监管权,以此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 第一,网约车平台的许可集中和事中事后监管分散体制适应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监管的双重压力。一方面,在国家高度关注网约车平台所涉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管的情况下以及网约车聚合平台等问题的出现,使得国家需要建立对于网约车平台的强监管。因此,与其他领域经营许可采取省级备案不同,网约车平台许可需要在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同时也容纳了事中事后重大处置权的集中。另一方面,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网约车最初并未能为传统监管机构覆盖,使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形成了更大挑战,因此,平台管辖权的属地分散以及重大处置权之外的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权分散在市县一级的体制,可以赋能地方监管者通过享有平台监管权来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第二,网络药品零售和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能更好地为传统监管体系所覆盖,因此,对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权更集中。在网络药品零售监管中,药品监管全流程的监管非常严格,药品研发和药品上市许可都集中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则集中在省级药监部门。在此基础上,线下药品批发和零售也分别由省级和市县一级承担监管职责。因此,网络药品零售平台内经营者已经被传统监管体系很好地覆盖,并未形成全新的监管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药品零售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权集中在省级;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食品安全监管中,平台内经营者大多也能为传统市场监管部门的线下监管所覆盖,因此,虽然平台监管权下放到市县一级,但也在属地管辖权上实行集中,为平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而非经营活动或者违法行为所在地管辖。第三,内容平台庞大而分散的用户形成巨大的监管挑战,可以看到,虽然内容平台监管的多级管辖使得省级以上具有很大的管辖权,但是,内容平台监管容纳了最大的分散性,即在事中事后监管和管辖权上都最为分散。通过监管权分散赋权地方监管者监管平台内用户。 五、讨论:平台经济与平台监管权纵向配置的张力 本文揭示了平台经济兴起推动了我国地方分权化监管体系的监管权纵向配置重塑,在部分延续地方分权化的情况下,平台监管体系发生了多种类型的监管权纵向集中。并且,本文认为,平台监管权纵向配置的不同类型适应和应对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的不同监管挑战。 在实践中,平台监管权的纵向集中与传统的地方分权型监管的张力仍然存在。 第一,集中的平台监管权需要变形以适应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系。比如,2018年机构改革后,在中央和省级设立药品监管机构,市县药监部门则合并到市场监管局,特别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集中在市县一级。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药品零售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权的省级监管部门没有执法队伍,落实监管就需要通过特别的方式调整以适应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系。目前,就存在上级监管部门通过改革试点或“交办”的方式下放监管权的情况。2019年开始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了执法事权的“交办”,即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交办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为监管执法事权下放提供了依据。在此之下,在广东,药品监管并入市场监管局改革的过渡期内明确规定,平台违法行为查处的原执法主体保持不变,仍由原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已挂牌设立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县,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机构改革完成后,广东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案件及案件线索采取个案交办和集中交办的方式,并将省管环节的平台药品零售监管执法事权直接正式下放到市县。 第二,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系难以有效监管集中的平台企业。比如,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权在市县一级,但同时,外卖平台监管实行集中的属地管辖权,即由平台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而美团和饿了么等外卖平台的注册地在北京和上海。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非管辖地的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涉及外卖平台的违法线索,需要移送给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通常以寄挂号信的方式移送,但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回复。所以,非管辖地的区县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时,往往只能通过与平台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谈平台企业以沟通协商、制定餐饮食品安全团体标准供平台参考、推广平台使用食品安全标签等方式督促平台加强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约束。较之于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这种对平台自身的监管更加软性,难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于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证照审核不严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力等情况,非管辖地的区县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没有权限进行处罚。 第三,纵向集中的平台监管需要容纳央地分治的韧性。长期以来,发展与监管的职责主要落在地方政府肩上。地方政府通常需要平衡发展与监管双重目标,并常常被批评重发展而轻监管。然而,随着平台监管权纵向配置的调整,当监管权更多集中在省级以上部门时,地方政府平衡发展与监管目标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被压缩,上级部门的监管导向和政策难以在地方层面得到缓冲,更容易对发展目标形成更直接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发展与监管的目标成为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监管导向和政策的不稳定,可能对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会更加明显。在缓解监管和发展的张力上,国家监管立法和政策的出台需要更加有预期性,加强与行业和产业的沟通,打造稳定的监管预期,并给予地方一定的空间去平衡发展与监管的双重目标,以避免地方政府在特定目标上层层加码,导致其他目标的失衡。 可以看到,在西方,平台的市场看门人角色与三边经济模式推动了监管国家再造。在我国,监管体系也面对和西方相似的问题,平台经济的兴起也推动了监管体系的重建,国家通过制度化和理性化将监管权力渗透进入平台经济,建立起对于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但同时,我国监管体系还面对更为独特的一个问题,即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系与高度市场集中的平台之间的张力,即地方分权化的监管体系如何监管作为市场基础设施的头部平台企业。本文勾勒了平台经济所推动的不同层级政府的监管权配置调整。更重要的是,这种监管权配置的调整不仅正在重塑传统的地方分权式监管体系,而且,也对“央地分治”的国家治理传统有深刻的影响。如何平衡和妥善处理平台监管权纵向的集中和分权,是平台经济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挑战,也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